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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大陆居民办理继承台湾居民在台湾的遗产,需了解下面有关内容: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大陆法律有关规定及台湾地区有关法规,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如下: 1、配偶为任一顺序继承人。 2、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胎儿)、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以亲等近者为先,可代位继承。 3、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等)。 4、第三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等)。 5、第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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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介绍了台湾居民如何办理继承大陆居民遗产的有关规定,本期将介绍大陆居民如何办理台湾居民遗产的有关规定。首先,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确认直接影响到大陆继承人继承权利的实现。众所周知,遗产继承的发生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的发生。但海峡两岸的现实状况限制了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大陆一方当事人无法及时了解在台亲人的情况,也不可能及时获悉台湾当事人的生殁情况,更无从取得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文件,包括“死亡诊断书”、“除户誊本”等。而台湾当局在其“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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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是初三《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常识》第八课所要讲的四个基本法之一。它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重要法律准则。从教材看,这一课仅概念就包括:继承法、财产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继承人、继承权、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遗嘱、遗嘱继承、遗赠等11个。除此之外,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学习的重点,还有继承时间、继承方式、继承顺序等都是本课所要阐述的内容。这么多的知识点,如果按照传统的教学方法,就是照教材的顺序,先讲继承法概念,然后讲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最后讲继承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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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 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包括对 于所有权、债权、债务和法律规 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 我国继承法对可以继承的公民 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做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公民生 活的多样性,有的场合,继承人对某 项财产是否有继承权,不易分清,在 实际执行中容易产生这样或那样的 误解和偏差。为此有必要弄清楚哪 些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以便更 好地行使权利。那么哪些内容不应 在遗产范围之内呢? (一)遗产不应该包括被继承人 与他人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所有的 财产部分。在继承中,共有财产可能 是被继承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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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死亡后,曾有法院判决可以继承财产,但不能继承股东身份。《公司法》第76条却采用“继承股东资格”字样,其本意是既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也保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然而,股东资格不是《继承法》上财产,不可继承。面对继承法律冲突,与其诉请法官司法救济,不如上书请求全国人大修订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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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一般会比较多,原告为受害人,如受害人死亡会是其继承人,可能还会有其抚养人,被告一般有司机、车主、汽车公司、保险公司等等。通常,受害人由于机动车的责任受到人身损害,应当得到赔偿。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但按什么标准赔、司机之间如何分配责任、司机和车主之间如何分配责任、汽车公司承担什么责任、保险公司承担什么责任,都是很有细致研究之处的。对此,结合几个小案例,我谈一下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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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祖国大陆人民与台湾同胞的接触也日益增多。如何解决因历史原因而遗留的两岸问题,是每一个中国人都关心的,其中尤以两岸人民相互继承遗产这一问题格外引人关注。由于海峡两岸对于遗产继承问题的规定各不相同,从而导致了在办理涉台遗产中,继承人需要了解掌握海峡两岸的不同规定,以便更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何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关系到每个继承人的切身利益。本文将分别对海峡两岸的不同规定作一简要介绍,以利当事人有针对性地办理相关事宜。本期介绍的是“关于台湾居民继承大陆居民遗产的有关规定”,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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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券争议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涌现出的新型民事案件。由于我国立法上的滞后性,对这类争议的处理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此类争议的性质及其处理,即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探讨。一、奖券争议的种类及其性质界定奖券争议是指因奖券权利归属而发生的一系列纠纷的总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奖券争议也日趋复杂化,从近年来法院审理的案件看,奖券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类:1.抵债奖券争议。指用奖券抵债后,该抵债奖券中奖,因奖金归属而发生争议。2.继承奖券争议。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中奖券由继承人中一人取得,后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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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61-62
《公司法》第76条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填补了我国股权继承方面的立法空白。然而,关于股权继承仍有诸多争议与探讨。关于股权继承问题,实质上是继承人的权益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相平衡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的立法合理性以及股权继承的实务问题,并提出完善股权继承制度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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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4):110-113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我国家庭规模小型化,人口、家庭成员关系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施行至今的《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规定已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的实际需要。与国外相关法律规定相比,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于狭窄,关于继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应将孙子女、外孙子女纳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将丧偶的儿媳和女婿规定为适当分得遗产人,增补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第三顺序继承人,灵活规定继承顺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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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车祸伤残后因意外发病死亡,其近亲属能否索取残疾赔偿金?依照以往的惯例,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只有受害人活着,才存在劳动能力丧失或减少的基础。如果伤者已经死亡,其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载体或基础已不复存在,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成为不必要;且残疾赔偿金请求权具有绝对人身专属权,不具有可继承性,伤者死亡后,伤者的继承人对残疾赔偿金一般不享有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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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6):56-57
《公司法》第76条正式确立了股权继承制度,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化,没有消除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困惑和争论。股权继承原则上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要明确继承人取得股权的时间,扩大股权继承适用主体的范围,完善众人继承股权的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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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法学理论普遍认为,被继承人不是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这种流行的看法混淆了狭义上的继承行为和继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不符合继承立法的基本精神与原则,也不符合各国继承法律的具体内容。被继承人不仅是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而且还是其中最重要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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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小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3):58-60
我国作为"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国家,在现实中存在区际继承法律冲突。法定继承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共三个方面;遗嘱继承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立遗嘱能力、立遗嘱方式和遗嘱解释共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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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昊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6):89-91
《公司法》第76条允许继承人在公司章程未作限制时,可以直接取得股东资格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新股东。作为一对相互冲突的利益,当继承人的继承权遭遇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时,根据容忍合理损害理论,应当倾向于限制股东资格的继承而不是自动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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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8年,远嫁外地的王婷回家探亲时,得知自己的两个哥哥在未同自己商量的情况下,将父母留下来的7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平分了。当王婷就此事找两个哥哥对质时,没想到他们竟以王婷是出嫁女为由,表示王婷对其父母的遗产并没有继承权。王婷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主张其继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婷与两个哥哥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对父母的遗产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