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陈聪 《行政与法》2008,(9):98-101
部分城市颁布的在"地铁、旅游区、繁华街区"禁止乞讨的地方性法规引发了学界和媒体关于"乞讨权"是否成立以及"禁乞令"是否合理的争论.本文对学界关于"乞讨权"争论之主要焦点进行了整理归纳,在区分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生存乞讨和职业乞讨的前提下,从社会分工、社会契约和无知之幕三个角度论证了"乞讨权"作为道德权利的正当性基础,并对"乞讨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进行了实证分析.  相似文献   

2.
于建嵘教授在春节期间发起的“微博打拐”,随着媒体和公安机关的介入,战果不断扩大。上周末,于建嵘及多位参与者又提出“全面禁止儿童乞讨”立法建议。于是,一些人士担心“禁童丐”会变成“全面禁讨”,甚至有学者认为“全面禁止儿童乞讨”剥夺了部分儿童的“乞讨权”、“生存权”。  相似文献   

3.
全国首例强迫儿童乞讨案深圳下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为了在现代都市中获得更好的生存条件,3名年近六旬的老人先后带着3名残疾儿童在深圳街头乞讨。一个偶然的原因,在中央高层的关注下,深圳开始了对街头乞讨儿童的全面清查整治,宫继兰等3名老人最终被送上了法庭,成为深圳和全国首例以强迫乞讨罪定罪量刑的案件。该案自去年9月份以来便一直备受全国媒体关注,现在终于尘埃落定,其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甚大。然而,在熙熙攘攘的街头,还有多少像小宁一样的残疾儿童是在他人的强迫下伸出乞讨之手的呢?政府和社会还应为此多做一些什么呢?  相似文献   

4.
蔚然  吴迪 《检察风云》2011,(16):65-67
"旅游团"、"购房团"、"炒煤团"、"炒蒜团"、"炒油团"、"波士团"等由富人们组成的各种令人羡慕、有地位的"团队",在媒体已不鲜见。然而,"乞讨团"在媒体上很少见过,有谁愿意把这一"团体"的"行动"诉诸报端呢?  相似文献   

5.
于曦乔 《法制与社会》2012,(33):219-220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城市化进程的飞速推进,流浪乞讨人员的大量出现、流浪乞讨问题的日益严重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一大威胁。为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或是规制犯罪的流浪乞讨,或是保护流浪乞讨中真正的弱势群体。然而纵观之,随着流浪乞讨儿童现象的日益普遍,对于流浪乞讨儿童的受教育权的保护则显得非常不足。这便要求我们加快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真正解决流浪乞讨儿童的受教育的相关问题,真正把保护流浪乞讨儿童的受教育权的问题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6.
今年全国两会上,一些有关解救乞讨儿童的议案、提案,因其特殊的孕育背景,成为一大亮点.事情的起因是,今年1月下旬,学者于建嵘在微博上发起"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众多网民、媒体、公益组织、政府部门纷纷跟进,激起席卷全国的波澜.适逢全国两会前夕,一些敏锐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随即介入这一议题,并委托于建嵘团队起草相关议案、提案.一场声势浩大的解救行动,就此上升为对公共决策的期待.  相似文献   

7.
乞讨虽是成年公民的自由,但任何人均无义务向乞讨人施舍。承认成年公民乞讨自由与适度限制乞讨,应当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题中应有之意。政府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实施主动救助、强制救助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应当视为未成年人的自愿接受。政府有权适度限制乞讨行为。其一,应当区分行乞的主体;其二,应当区分行乞的地点;其三,应当区分善意乞讨与恶意乞讨;其四,应当区分谋生性乞讨与经营性乞讨。应当按照“最大利益原则”保护儿童权利。政府是保护儿童权利的第一责任人,我国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尚需进一步严密化,保护儿童权利必须打通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  相似文献   

8.
乞讨的界限     
乞讨是个人的一种自由。为了实现生存而进行的乞讨是正当的,国家不应干预。但自由有其界限,当乞讨行为跨越了这一界限,国家的法律应予以干涉,以保障他人、社会的利益。结合我国实际及国外经验,对于乞讨的限制主要包括:乞讨者年龄的限制、地点的限制及乞讨方式的限制。  相似文献   

9.
第一条 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但对组织他人乞讨违法行为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衔接,对因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而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的,应否以犯罪论等问题尚未明确.本文认为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应置于261条的规定之后单列条文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