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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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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可分为两大类即:自然血亲(包括婚生子和非婚生子)和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本案中男方与小孩无血缘关系,因此不属自然血亲,也就是说既不是婚生子更不是非婚生子。显然,也不属拟制血亲中的继父子关系。从本案事实看,男方与小孩的关系更符合收养关系的特征。所谓收养,就是将  相似文献   

2.
人工授精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同质人工授精,即使用丈夫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简称AIH,适用于男方反向射精或精子稀少者;另一种是异质人工授精,即使用供体精液进行人工授精,简称AID,适用于男方精液中无精子、患染色体显性遗传病等情况。同质人工授精并不产生重大的法律问题,它与正常怀孕的区别仅在于授精的方式上有所不同而已。因而,子女作为婚生子女的地位也不会发生问题。纠纷的出现,往往因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而产生。根据现有的法学理论,亲子关系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自然血亲,二是拟制血亲。拟制血亲最普遍的被法律认可的…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作出的司法解释《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可见,小孩应视为婚生子。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自然直系血亲和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自然直系血亲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它们都是社会主义家庭关系中的一个  相似文献   

5.
刘莎 《法制与社会》2012,(30):37-38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关系是收养人按照法律规定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所产生的拟制父母子女法律关系。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关系与亲生子女父母间的关系大致相同,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收养关系的建立,可使孤儿、弃儿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重获家庭的温暖;亦可以满足无子女者希望抚育子女的愿望,不仅使其得到精神上的抚慰,更可使其老有所依。  相似文献   

6.
本文针对丈夫向妻子隐瞒情况,对妻子施行人工授精,在离婚时争养人工授精所生女儿的具体案例,分析了人工授精的概念、种类,以及人工授精所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同时,本案的处理中,应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问题,文中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予以阐释。  相似文献   

7.
拟制血亲又称准血亲,它包括因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特定的亲属关系。本文仅谈因收养关系形成的拟制血亲之间的结婚问题。收养是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一经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形成了法律拟制的血亲,并将产生一系列的亲属后果。有人认为因收养构成的拟制血亲不受《婚姻法》第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禁止结婚的限制。那么,法律是不是允许有收养关系之间的任何亲属随意结婚呢?我们认为是不允许的。对此,浅谈两点看法: 一、不允许的法律根据。现行《婚姻法》的第20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  相似文献   

8.
我认为孩子应属于婚生子,其原因是:第一,孩子是在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出生的。第二,采取人工授精的方式是男女双方同意的,是因男方无法生育而采取的不得已行为。第三,《婚姻法》中规定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没有婚姻关系所生的子女,也就是说由于婚姻以外的两性关系所生的孩子。而文中当事人并不存在婚姻以外的两性关系,因此孩子不属于非婚生子。  相似文献   

9.
作为本案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本律师认为原告主张生父权利、要求儿子归其抚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理由如下:首先,从血缘上讲,孩子是张某的亲生骨肉,这一点是无法改变的客观存在。纵观各国立法例,尽管存在着社会制度、法律法统的差异,但在亲子关系的认定上却是一致的,即是否具有血缘关系,我国法律也不例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二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其中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这一事实而产生的,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相似文献   

10.
对于因人工授精而引起的离婚案件,我认为应将孩子认定为婚生子,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理上讲,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是婚生子,父母与小孩应有婚生关系。男孩的出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所以符合婚生子的根本特征。且其子的出生是主观双方愿望和客观上  相似文献   

11.
收养是指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来无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法学理论上称为拟制血亲。我国婚姻法第廿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并且对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了原则而明确的规定。这是从法律上进一步巩固了收养制度,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婴儿,事实层面客观存在由该夫妻精卵结合(夫妻亲生子女)和采用他人精液如精子库供精等生育情形——与该妻为“亲生”,与该夫为“非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两种情形。因父母子女亲权关系建立以事实层面亲子血缘关系为基础,对“血亲关系”事实(精卵来源及其体现的“生育意志”)判断“真”或“假”即同时指向当事人法律层面权利义务“应当”或“不应当”。本文拟通过对父母子女“血亲关系”性质的分析,并对一起亲权纠纷在亲子关系事实“悬疑”情形下,一二审法官对父女是否具有“血亲关系”作截然相反推定的案件进行剖析,说明树立婚内父母子女关系适用推定以“儿童利益最佳保护原则”为核心价值基础的司法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在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应是未成年人。然而收养关系也同其他事物一样,既有它的普遍性,也有它的特殊性。对社会上一些婚后无子女、或虽有子女,因子女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尽赡养义务的老人,在女方年满50岁,或男方年满55岁时,原则上可以收养一名年龄相差20岁以上的未婚青年。所以,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政策规定,确立收养关系的条件是:1.收养必须是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2.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3.被收养  相似文献   

14.
随着当代生殖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开始应用人工生育技术,给父母子女关系带来新的变化。关于人工生育子女问题,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有因人工生育子女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如何确认亲子关系,解决抚养纠纷,须得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笔者仅就人工生育子女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所谓人工生育子女(即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指一切非通过男女之间自然的性行为而使妇女受孕所生育的子女。为了更好地确认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及其父母子女关系,我们首先对人工授精技术加以分类。人工授精技术可分…  相似文献   

15.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应当征得女方同意。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男方死亡,其后子女出生,尽管该子女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男方在遗嘱中不给该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相似文献   

16.
立法上对于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做出规定,笔者认为有必要确立异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与父母之间属于一种新型的、不可以通过人为方式解除的父母子女关系。对于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知情权的问题,有必要在保证捐精者隐私权的前提下赋予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知情权,这也是对其人身权的尊重。  相似文献   

17.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两种属性是社会性和自然性。2.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3.按血亲来源不同,可分为自然血亲与法律拟制血亲。4.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5.结婚的禁止条件是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6.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一)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三)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人工授精在我国虽然仅是近几年的事,但其发展速度很快,冷冻精子复苏率和人工授精妊娠率都已接近或达到国际水平。许多因丈夫患遗传病或不育症的妇女借助人工授精技术而喜得贵子。科学的进步使用人工手段培育胎儿成为现实,同时也给现存的家庭伦理及法律提出了新的课题。从我国上海市一例人工授精婴儿引起的纠纷案件来看,我国法律面临的现实是: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科学的发展迫使法律必须走出困域之谷。因而对人工生育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便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人工授精有同质人工授精和异质人工授精之分。同质人工授精是指丈夫精液正常,因性功能障碍或器质性病变等原因而不能自然受孕的情况下,用丈夫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的办法使妻子怀孕生孩子。由此而产生的孩子,不会产生特殊的法律概念。异质人工授精是指男方患有死精症、无精症或精子数量不足等疾病、经长期治疗无效者,而由医院提供匿名健康者的精液,做人工授精术。  相似文献   

19.
论血缘主义在确定亲子关系时的修正与限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婚姻法上决定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指导原理是血缘主义原则。但在某些情形下若彻底推行此原则反而可能招致对国家、社会或当事人的不利,因而应受到某些修正或限制。从各国婚姻法在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确定方法上所设立的婚生推定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及准正等方法模式中,可以窥知血缘主义在确定亲子关系时仍然要受到某些主观主义的限制。为谋求亲子关系的稳定,尤其为保障子女利益的需要,不得不在一定情形下承认没有血缘关系的“亲子”为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有血缘关系的亲子却不是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相似文献   

20.
作为本案的审判长,我认为此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件较为特殊的案件。因此对于强奸行为导致的血缘上的亲子关系没有具体的法律予以明确的认定。本案的焦点在于:1.张某有无作小男孩父亲的权利?从事实上讲,双方对于认定小男孩系双方的儿子这一事实没有异议,小男孩确为张某强奸方某后怀孕所生。从法律上讲,小男孩应是张某与方某的非婚生子,因为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没有婚姻关系所生的于女(旧社会称为“私生子女”),强奸怀孕到孩子出生虽然不是父母双方“意志统一的结晶”,但可看作是产生亲子关系的法定原因,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因强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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