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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本文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的问题入手,明确法院不应机械采用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而应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归责原则作出公正合理的裁量。继而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归责原则,即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对在不同归责原则下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过错进行研究,明确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过错",都可以减轻对方当事人的责任。对可以认定为"过错"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并进而分析在混合过错情况下如何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2.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是侵权行为中重要的部分,我国的实务界与理论界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害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多有争议。本文通过对立法与归责原则理念的解读,明确了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正确性,以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不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一、问题的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  相似文献   

4.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由于立法部门对无过错责任以现代技术危险实现作为归责事由没有正确理解所致。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是在责任成立和责任范围的确定上都不利于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统一的危险责任理论的形成。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应统一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5.
对道路交通事故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理论界存在分歧,《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相关判决的案例也较少。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只要造成精神损害事实,就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如因人身权受到侵害,实行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因具有人格意义的财产权受到侵害,采用过错推定规则。法官在自由裁量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与案件有关的主客观因素。将来制定民法其时应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作出原则性规定。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则对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详尽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应当采二元归责原则.一方面,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原则,即在当事人双方有过错的情况下,采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另一方面作为补充,在事故的确是由机动车本身的高度危险造成时,采机动车一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让机动车一方承担一定限额的责任.  相似文献   

7.
熊进光  方娜 《行政与法》2014,(7):95-100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一方、行人等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注意义务都给予了明确规定.然而,“中国式过马路”行为模式的产生给该法律中规定的机动车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带来了巨大挑战.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机动车损害赔偿领域应构建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并存的归责原则体系,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采取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8.
不同的归责原则体现不同的责任分配思想和责任承担基础,因此其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也不相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采纳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是区分不同的责任范围和交通事故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是危险责任原则下保有者或者运行供用者的判断标准,因此将其作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判断标准必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项所确立的过错责任相冲突。我国未来制定的民法典应当在厘清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正确定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并规定与之相适应的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归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民法通则》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再到修订前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我国立法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摇摆,现行法主要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含过错推定责任)体系。《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一方的表述语焉不详,《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的数个条文均系针对特殊情况下认定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主体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0.
《江淮法治》2012,(14):57
《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陈某将自己的私家车在借给张某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首先  相似文献   

11.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9[施行日期]2008·5·1[文(令)号]主席令第81号[类别]行政法·公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  相似文献   

12.
张新宝 《法学论坛》2006,21(2):117-121
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以后,汽车成为大众的普通代步工具,交通事故逐渐成为最常见的一种人身伤害事故。各国立法者开始高度注意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逐步建立起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了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这样的规定最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同时也不至于让加害人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同时,设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3.
王军 《公民与法治》2005,(10):42-43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作为法定授权部门的国务院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保监会也没有制定和公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目前保险公司实行的仍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而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意义上的强制保险。  相似文献   

14.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立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所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由此对交强险赔偿范围予以界定,即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依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将财产损失作了扩大解释,即财产损失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审判实务中对此不同的理解与适用,致使不同法院对同一类型的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相似文献   

15.
法律解读     
河北“交强险”的第一单6月29日,在中国人保财险石家庄分公司营业大厅内,投保人李维春领到了印有“1号”字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保单及标志,这是河北省“交强险”的第一单。根据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  相似文献   

16.
学界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有几种不同的观点,有无过错责任说、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结合说等。然后通过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责任配置区分四种情形进行分析之后,发现该双方的责任配置不能仅仅局限于三大归责原则之内。通过民事补偿责任的引入,成功地解决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责任配置的定性。  相似文献   

17.
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害非机动车及行人时到底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直都存在激烈的争论。我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他各国和地区的相关立法例也并不相同,有的采过错责任原则,有的采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的则采过错推定原则,各种做法各有利弊,相比较而言无过错责任原则更加具有合理性,我国的做法实值赞同。  相似文献   

18.
理论上,主观过错责任原则逐渐成为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的主流。世界各国均持行政处罚责任以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为必备条件的立场,并在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了过错推定原则。我国行政处罚归责制度中规定的也是主观过错归责原则,但在认定主观过错时必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缺陷,有必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一、我国实行两类保险相结合模式的现实合理性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实行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以强制保险实现对受害第三者的基本保障,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通过机动车自愿购买商业保险来分散责任和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20.
侵权法归责原则的理念及配置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归责原则配置之前提,是找到促进损害发生的真正原因.归责原则需要解决责任成立的正当性问题.不同归责原则有不同的归责理念.过错责任原则针对过错而归责,有过错即有责任,有过错才有责任.过错戍为责任的-般性正当理由,具有深刻的社会基础.无过错责任针对无过错(危险)归责,它是在考察过错、发现不存在可归责过错的基础上,针对造成损害的危险而归责的-种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可以有免责事由,也可以适用过错相抵.公平责任原则是一种利益平衡器,有助于舒缓社会的紧张关系.归责原则的适用,是个案的判断.归责原则存在互相配合适用的体系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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