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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其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公务人员,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犯罪目的。刑法学界对于本罪的许多问题,认识颇不一致,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所采取的标准也有较大差异。因此,业务侵占罪中的不少问题都有待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2.
论侵占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党日红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1998,(2)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刑法修订前该罪并未独立成罪,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一般按民事 相似文献
3.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86,(1)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它有以下主要特征:(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二)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发觉的方法非法窃取公私财物;(三)主观上是故意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是我国刑事犯罪中数量最大的一种犯罪。对于这种犯罪,由于人们比较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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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伟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7(6):61-64
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的范畴。其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占有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且拒不返还或交出。正确认识侵占罪的客观特征对于正确认定侵占罪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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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70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定为侵占罪。可见我国刑法规定的侵占罪之犯罪对象包括代人保管之物、遗忘物和埋藏物。但我国现行刑法对遗忘物的定义和范围没有明确地加以规定,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刑法学界对遗忘物的范围是否包括遗失物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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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峰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5)
一我国侵占罪的分类关于刑法上侵占罪之“侵占”,有两种对立观点:即占有行为说和越权行为说。根据占有行为说,所谓侵占是以非法占有的意思,违反他人的委托宗旨而使用和处分他人财物;反之,根据越权行为说,就不需要非法占有的意思,只要对占有物实施超越权限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产由于越权行为说不以不法占有为必要要求,即单纯以临时使用为目的而处理占有物,或者以毁弃、隐匿为目的的意思而对其加以处理,都可构成本罪。故我们认为占有行为说更为适宜。笔者认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似文献
8.
吴学斌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3)
根据新刑法第27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确定为侵占罪,这是我国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从该罪状的表述所指的行为客体而言,该罪实质上包含了外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基于委托物的侵占罪与基于偶然占有物的侵占罪二种类型。侵占罪仍然属于侵犯财产罪,它与盗窃罪、诈骗罪等在保护客体①、犯罪目的等方面是一致的,但就行为客体而言,前者与后者则存在明显的差别。侵占罪的行为客体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 相似文献
9.
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 ,拒不退还的行为。分析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要以代为保管、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为核心。代为保管是侵占罪构成的前提。保管关系、委托关系、行纪关系、借用关系、租赁关系、运输关系、承揽关系、买卖关系、担保关系、提存行为等是财物“代为保管”状态形成的原因与依据。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行为的本质。构成非法占为己有必须具备事先合法占有他人财物 ,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具有拒不退还的表现等三个必备条件。 相似文献
10.
李英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4):154-156
我国新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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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270条中关于“遗忘物”,“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等的表述易与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造成歧解,有关这方面的争论已引起理论界的注意。本文拟对本条侵占罪的有关问题予以探讨。 一、侵占罪的主要特征 (一)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民财物,它必须具有经济价值,而且行为人已合法持有,这一点是成立侵占罪的要素和前提,也是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重要标志。它包括: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代替保管的财物,所谓他人,是指其他个人,不应包括国家或者单位。因为如果是国家或者单位委托行为人代为保管财物,而行为人非法占为已有, 相似文献
12.
李普济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3):137-140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明确规定了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由于对相关条文中的有关“物”的概念内涵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司法实务领域或学术领域有诸多分歧。需要运用刑法理论,结合司法实践,对该罪涉及“物”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具体分析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相似文献
13.
马靓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2,(1):24-27
非暴力公然获取他人财物行为,是指行为人未使用暴力,在被害人知晓的情况下非法公然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修正解释引入德日刑法有关盗窃的理论,将盗窃行为扩大至公然平和的行为方式。然而,从我国已有的法律传统出发,结合我国现有的财产犯罪立法例,及目前普通民众的朴素认识和司法实务的现状,将盗窃行为扩大至公然、非秘密的行为方式还不成熟。未对财物所有人和保管人采用人身强制,但是以为财物所有人和保管人知晓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夺。 相似文献
14.
杨毓显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8,(1)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典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种与贪污罪类似而又有本质区别的新的犯罪——“职务侵占罪”,标志着我国一种新的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产生。 相似文献
15.
郭云波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5)
新《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非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非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非从事公务的人员及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非国有单位中非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其它人员。有的著述认为该罪的主体仅限于非国有单位中的人员,国有单位的人员实施侵占行为的应构成贪污罪,这是不恰当的。国有单位中也可以存在职务侵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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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对象是"他人财物",不动产、种类物、公共财物、无体物中的电力、煤气、天然气、热能等无形能源以及用于非法目的或作为实现非法目的之工具的财物可以成为"代为保管"的对象,违禁品和通过犯罪手段获得的财物不能成为"代为保管"的对象.无体物中的技术成果、技术秘密、专利、商标、作品等精神产品和智力成果一般不能成为"代为保管"的对象,但不排除特定情况下成为"代为保管"对象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7.
高铭爱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5):95-99
英国的盗窃罪是指恶意占有他人财产,且明知永久剥夺其权利的行为;我国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英国的盗窃罪只要求"非法占有",至于是否"秘密"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我国关于盗窃罪的立法应删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件;应取消"秘密"作为构成要件;应取消盗窃罪数额定罪标准,至少取消各区域不同的数额起点。《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后的盗窃罪依然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此外,将"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与"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并列为入罪标准不合理。 相似文献
18.
成靖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03,13(3):38-40
盗窃罪与侵占罪、诈骗罪都属于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的范畴。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以及挪用、毁坏公私财物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①依其犯罪故意内容的不同,大致可分为占有、挪用、毁损等三种类型。②无疑,盗窃罪与侵占罪、诈骗罪都属于占有型的侵财性犯罪,在构成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三者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主体都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三种犯罪在构成上如此相似,虽然从理论上来讲三者的客观方面并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19.
顾文虎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6,21(6):132-136
遗忘物与遗失物有重大区别。要结合“脱离持有”本质、物主和拾得者对财物实际控制状况、认知程度综合判断是否属于遗忘物。侵占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与盗窃罪的区分在于财物的代为保管关系是否存在。当财物并非由所有人实际控制,处于行为人控制下,行为人借机将财物占为已有的,应结合财物的种类、性质、形状、所处的位置以及人们的社会观念、物与场所结合关系、物与物结合关系、人与财物之间的关系等作为司法适用的具体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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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行为人首先是以合法方式持有他人的财物,然后非法将该财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对于"合法持有"如何认定,因刑法第270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犯罪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需要分别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