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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安置问题探讨——基于广东省的调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农民数量庞大。现行的针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与安置措施存在着诸如补偿标准低、保障力度小、缺乏长效机制等问题。本文基于广东省的1328份调查问卷,深入剖析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与安置问题,结合省情因地制宜探索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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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对土地征收和征用的范围、补偿标准及发放原则、补偿安置方式等缺乏明确规定,法律应对此作出一些构建:明确征地补偿的原则;扩大补偿范围,确立市场化的补偿标准;建立合理的补偿费发放及运营机制;实行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土地使用权入股安置或征地补偿费入股、留地补偿安置、土地债券补偿安置、替代地补偿安置和就业补偿安置等多种形式的复合安置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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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征地拆迁难问题的对策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征地难、拆迁难根源是补偿安置存在问题,文章提出变单纯货币补偿为多元化的复合补偿、变单纯消费性补偿为生产性补偿、变一次性支付补偿为长远分期补偿、先安置再拆迁、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的引导和监管等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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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征地过程中存在着征地补偿标准低、补偿安置不规范、征地政策缺乏连续性和合理性、有的村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矛盾和问题。为此,提出以下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改革现行征地和土地管理制度,确保农民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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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近年,农村征收土地的现象比较普遍,而群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问题并不是很清楚。请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如何确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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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多元化政策及其对中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借鉴意义——以浙江省昆山市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征收补偿方式的多元化有助于克服传统的单一货币化给失地农民带来的长远生活的不利影响。昆山市实行的征地补偿有关政策包括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留地安置、股份合作制等,昆山市土地征收及相关制度变迁具有经济和政府行为的内在基础,对其他地区具有借鉴意义。其他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科学运用留地安置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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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是土地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做好土地征用工作,对于确保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们在土地征用工作中,始终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征地行为。做到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及时足额到位,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我们严格规范了土地出让行为。严格禁止低价出让土地.保证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用有足够的来源。健全和完善了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有效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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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1)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宁政发[2010]2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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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资源高消耗,国家粮食安全受到威胁,失地农民的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已成为社会性难题,甚至激化社会矛盾。为了保障科学发展,统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迫切需要在深入研究土地法权及经济利益的基础上,设计并创新具有中国特色的征地补偿制度,使被征地农民分享工业化和城镇化成果,成为市场的参与者和社会发展的受益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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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1)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宁政发[2010]2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规定,现将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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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4)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渝国土房管发[2010]225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区县征地办公室(事务中心、所):为了进一步搞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就55号令在应用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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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13)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我市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主城区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补偿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附表1执行。今后,主城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每两年由市统计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