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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2015]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2015年8月4日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2.
正津政办发[2016]9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6年11月21日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相似文献   

3.
最近,关于农民工即参加新农合又参加职工生育社会保险时待遇支付的争议经常发生,对正确理解社会保险观念和应该足额支付农民工生育待遇影响很大,现特发表一点个人看法。职工生育保险中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我们至今尚未看到或者听说过有上限限制支付的情形。没有支付上限限制,这是作为国家列入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五大社会保险之一的职工生育社会保险的性质确定的。  相似文献   

4.
东港市女职工实行生育社会保险郭冬贵辽宁省东港市位于辽东半岛东端,全市有64万人口,职工4.1万人,其中女职工18000人。从1993年10月开始,东港市政府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实行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制度,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基金统筹与女职工生育保...  相似文献   

5.
<正>苏府规字[2015]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3月16日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参保职工)。  相似文献   

6.
生育待遇,是指因生育而产生的医疗保健服务、生育医疗费用、产假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补助等职工拥有的休假和生育保险权益。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的生育待遇立法经由包括《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内的6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随着经济体制变革发生了较大变迁。  相似文献   

7.
《就业与保障》2011,(11):44-44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等条款的规定,职工必须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工伤、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莆田市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抓紧落实,近期印发了《莆田市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及《关于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做好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及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工作。  相似文献   

8.
包头钢铁公司直属厂、矿、院、校、所船个,有职工140000人,其中女职153?80人,占职工总数的38.4%。女党员3420人,女团员8475人,女干部5915人。女职工作业班组859个、女职工队伍是包钢生产建设的生力军,为了使她们在企业深化改革、转换机制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包钢从维护女职工的切身利益人手,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内蒙古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几年来,在公司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经过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包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常抓不…  相似文献   

9.
生育保险概况——制度建设 1988年我国部分地区开始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将原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和管理的生育保障方式,逐步改为社会统筹。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主要覆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目前,全国有26个省(区、市)出台了生育保险办法。  相似文献   

10.
韩寓群省长签署第193号省政府令,公布《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规定》要求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上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给予处罚;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相似文献   

11.
<正>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渝人社发[2015]9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2005年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5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即生育津贴,下同)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2.
女性是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女性生理上的特殊性,其生理机能的变化会影响其劳动能力,因而有必要对女职工的三期进行保护,以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所谓女职工的三期是指女性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63条规定,  相似文献   

13.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生育保险     
河南省生育保险军人抚恤有新规9月1日起,《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修订)两部新制订、修订的政府规章开始施行。《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生育保险适用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主要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也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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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6年6月8日)沪府发[2016]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评估,2011年6月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对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2013]62号)执行。特此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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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刊讯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降低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国家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由原来的0.5%降低到0.2%,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1%降低到0.8%,据悉,此次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只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并不会影响职工个人享受的待遇。据了解,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按照规定,南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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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发〔2008〕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待遇支付水平,发挥生育保险对男女职工和新生儿的保障功能,决定在《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  相似文献   

18.
近日,社会有关方面建议立法机关对《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中“城镇个体劳动者”的概念作扩大解释,以将个体工商户雇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提出这一建议的出发点,一是个体工商户雇工已经成为一个相当庞大的群体,维护其参保权益迫在眉睫;二是由于条例对城镇个体劳动者未作明确界定,给一些经营者钻了空子,省内一些知名的大型餐饮连锁企业以个体工商户起家,但时至今日在工商部门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以此来规避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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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四月十二日宁政发〔2009〕9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不断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现将《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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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各参保单位: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参保人员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工伤、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前,现对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参保人员发生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凡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人员,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生育(含孕产期保健和分娩,下同)就医,其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规定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工伤是指经有权机构确认并颁发《工伤证》的工伤,生育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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