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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6,(3)
我国现行企业职工医疗期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产物,为确立、维护劳企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它遗漏了企业职工的非在职医疗期,无视"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实际工作年限"的单向线型包含关系、人为地将两个因素并列看待、无法实现医疗期与工作年限之间的精准对接。重构我国企业职工医疗期制度,建议将企业职工医疗期划设为在职医疗期与非在职医疗期,医疗期由工作年限单向确定、逐年递增,取消医疗期计算周期,特殊贡献的企业职工适当增加医疗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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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52岁的高延杰忧心忡忡地说:“我受伤已经4年7个月了,今天才拿到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的《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还未做,真不知道哪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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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花一样的年纪。而吴莎,却因患上了职业病不幸瘫痪。在经历了劳动关系确认(仲裁、一审)、工伤认定(复议、行政诉讼)、伤残等级鉴定(鉴定、再鉴定)、工伤待遇之诉(仲裁、一审、二审)等纷繁复杂的程序后,二审尚未判决之前,公司却人间蒸发,与吴莎一起的三位工友,如今只能傻傻地住在医院,一筹莫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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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我单位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来,该员工在单位因工负伤,最终被评为10级伤残。后该员工因个人原因导致意外交通事故受伤,胳膊骨折,治疗一年,现医疗期已满,但医疗未终结,仍在治疗。请问:我单位能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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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女工在工作中受伤被诊断为继发性癫痫病,需24小时看护,为了讨要医疗费,丈夫与公司发生肢体冲突,被判刑三年。儿女俩不得不"赋闲"在家照顾病床上的母亲。如今,公司不闻不问,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又久拖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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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芳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21(6):75-78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是确定损害赔偿纠纷侵权人承担赔偿范围的依据之一。劳动能力鉴定及伤残等级鉴定制度为劳动能力丧失的判断提供了客观标准,但对扶养费关系涉及的边缘人群应更多体现法律规范的政策功能。遭受侵害的权利人提起赔偿之诉时,应适用劳动能力丧失说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就扶养费计算标准而言,则应适用生活来源丧失说,从而在保障权利人全面受偿的同时不致对侵权行为人施以过分苛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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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工友》编辑部:我是一名冲床工。两年前,我在上班时不慎被机器冲伤右手,公司为我报了工伤。我在伤情相对稳定后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公司为我调整了岗位。由于个人原因,我现在想辞职。听说,像我这种情况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到一笔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失业期间还可以领到失业保险金。请问是这样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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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员工在试用期内是否享受医疗期等待遇?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3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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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张翔在武汉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其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4月30日至2009年4月30日,2009年3月至4月,他连续向单位书面请了三次病假,提供了三家不同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并通过特快专递寄给公司。公司随即给张翔发函,称根据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他应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并表示对其他医院的病情证明单一律不予认可。张翔认为,自已有就医自由,公司无权指定医院就诊。2009年4月25日,公司下达书面通知,称张翔未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对其病假不予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将于4月30日终止。张翔认为,因自己尚处在医疗期,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届满方可终止,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消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