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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姚佳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13,(5):52-57
[摘要]我国诉讼制度正处于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积极变革之中,辩论原则为律师职业的发展开创了更广阔的前景。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权利、义务以及伦理规范与社会一般道德标准具有差异性。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是律师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对其进行理论廓清,有利于93t正当前对律师职业不舍理的社会评价。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社会法治观念的提升、证据裁判原则的坚持、法律职业行业自律的实现,对于突破伦理困局,促进律师职业发展与社会法治化进程,具有重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廖志雄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3,(2)
在特定情形下,遵从律师职业伦理往往意味着背离一般公民道德。律师——客户关系的性质,要求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只能是对客户(委托人)的忠诚尽职。律师在社会法治中的角色,意味着律师只能在道德冲突中选择遵从律师职业道德。律师能否在社会法治中发挥作用,取决于律师作为一个职业群体是否可以信赖;因而,律师个体必须遵从整个群体职业伦理,而无关乎其个人的道德观。律师职业伦理不仅仅是一种义务,也应当是一种权利,所以,律师职业伦理不仅是道德问题,更应该是法律问题。《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为律师职业伦理法律化奠定了基础,但对于律师职业道德权利特别是拒绝权的法律确认,还有待三大诉讼法或统一《证据法》来完成。 相似文献
3.
付其运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12-14
"李庄律师伪证案"虽已经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但是此案背后透视的我国律师业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即少数律师法律信仰和职业伦理缺失.究其原因是我国律师业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及律师业缺乏"执业后教育"机制. 相似文献
4.
法律职业调控机制与法律职业者的境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唐永春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6-9
现代社会法治的确立以及法律作用的扩展和增强 ,使法律职业变得越加重要。为使法律职业主体体系———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切实发挥其推进法治、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的使命 ,必须建立相应的完善的调控机制 ,确保法律职业活动的合法性、合伦理性。完整的法律职业调控机制是由法律、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三个不同层面的调控机制构成的调控体系。与此相应 ,法律职业者的职业境界也包括了三个不同的层次———法律境界、伦理境界和道德境界。任何一个法律职业者都应当而且必须超越法律境界 ,达至伦理境界 ,并在道德境界中无限提升。 相似文献
5.
韩慧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8,(3):103-105
职业性是美国法律教育的显著特征,其突出表现在法学教育的目标与功能、法律教育的内容与方法、法律教育的评估体系等方面。律师阶层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形成职业性法律教育的重要因素。律师阶层通过提高法律职业标准、规范法律教学,来不断强化法律教育的职业性特征。 相似文献
6.
7.
骆旭旭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6):92-93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律师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律师业的迅速发展也形成了我国的律师职业群体文化。我国律师职业群体文化的结构划分为涵盖群体价值基础的"律师群体法律思想文化",及其外化过程体现出的"律师群体法律职业文化"两大部分,其中,前者可视为群体文化的内核,后者可视为群体文化的外壳。构建我国律师职业群体文化有利于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社会对律师职业的认同和律师职业的健康发展。律师同行应尽快构建我国的律师职业群体文化。 相似文献
8.
在“静态法制”构建迈向“动态法治”实施的时代背景下,法律职业者的素养和职业伦理教育值得倍加强调。探讨法律职业伦理的构建、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及现实必要性。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成熟的重要标志;是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基本内容;是克服职业病的良方;是达成职业使命的保障。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能否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学教育改革以及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 相似文献
9.
索站超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6):154-161
中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出现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与律师角色定位的变化有紧密关联,是制度改革的必然产物。然而,中国律师的职业伦理问题之所以较为突出,还有多方面原因:一是制度移植中的误读,如对党派性理论和商业化的片面理解,导致律师职业伦理出现偏差;二是制度的缺损与不足,使得律师职业缺乏必要的伦理训练和有效约束;三是律师文化与我国传统文化的冲突和差异,使律师职业格外引人关注,并易于遭受负面评价。 相似文献
10.
刘晓霞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4,(5):108-114
近年来,涉及法律人职业伦理的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的问题也引起了法学界的重视。本文通过分析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中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的现状,对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的进路进行反思,从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的目标、内容、方法以及评价标准体系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为推进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培养提供新思路。 相似文献
11.
万小鹏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1):151-152
法治思维是法律人之所以为一个职业共同体的重要因素,包括检察官、法官、律师以至法学学者等在内的所有法律人,形成了一个稳定的群体组织结构——运用规范、统一的法律语言,围绕共同的目的和心理需要、遵循共同的思维逻辑和价值取向,并因此而相互沟通和理解。正是这种法律思维方式的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才得以形成。事实上,检察官就是在三段论这一基本职业思维方式的影响下开展着工作。用一个学者的话来形容,就是"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流连忘返"。 相似文献
12.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21,(3):90-98
在司法改革背景之下,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建设越来越需要专门法律人才的参与。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作为法治队伍建设的主力军,二者之间具备共同的法律知识体系、法律逻辑和一致的工作内容,均以实现案件正义为职业目标。从律师中遴选初任法官、检察官,不仅能够提高我国司法队伍的素质水平和业务能力,还能促进各种法律职业者之间的互动、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我国的培育。立足我国实践,学习国外经验,从适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建立遴选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客观评价机制、有序建立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等方面出发,积极探索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路径,推进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3.
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完善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律师会见权得以完善、阅卷权得以拓展、调查取证权得以强化。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要更加注重提高侦查人员素质,更加注重全面收集证据,更加注重听取律师意见,更加注重防范律师违法,同时要更新执法观念适应新法规定,规范侦查行为严格执行程序法,抓好改革创新优化侦查权配置,强化监督制约规范侦查权行使,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同时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相似文献
14.
江泽民法律伦理思想与马克思、恩格斯、毛泽东和邓小平法律伦理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江泽民法律伦理思想是其伦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伦理理论、法律伦理规范和法律伦理德性等三个方面,构成了江泽民法律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和三维结构。 相似文献
15.
李江婧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2)
我国律师广告相关规范缺乏系统性和严谨性,规范的广告形式较单一,条文规定也不合理,导致规范难以实施.完善"律师广告"立法应当从广告主体、律师广告媒体与方式、律师广告内容、律师广告管理部门等多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16.
袁晶晶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2):78-82
法律共同体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学者等法律人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在该群体中,由于执业角度不同,在共同体内部依然产生分歧,该分歧的外化形式之一在当下可体现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因受各种因素影响导致关系恶化和紧张,为了缓和这种恶化的紧张关系,应借鉴域外法官与律师职业互动的方式,通过发挥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的作用、增强律师与法官职业的流动性等方式来改善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构建法律职业的共同体。 相似文献
17.
卢小龙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3):28-32
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日趋纷繁复杂 ,需要律师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受轻视、冷落的我国律师制度现状不符合中国经济建设发展的要求。重视解决律师阶层的司法定位 ,加强律师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 ,提高律师素质 ,实行律师职业行业管理等是新时代中国律师制度、法治民主的内容和途径。 相似文献
18.
袁兵喜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23(2):20-26,171
司法文化是司法体制改革关涉的重要内容。对司法文化进行评价的指标主要包括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指标、先进司法理念指标、司法职业规范指标以及法治知识的传播指标四个方面。对此四个方面指标的考量,可以基本反映出一个国家司法文化发展的程度。 相似文献
19.
张杰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Z1):106-108
自从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以来,我国的律师制度走上了与国际接轨的道路。该部法律对于从业者来说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然而,律师在从业中遇到的职业性质定位模糊、与司法机关地位不平等、缺乏职业独立性等问题从96年律师法中很难找到解决方法,这不仅严重阻碍了我国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也给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正确处理与律师的关系设置了层层障碍,亟需进行全面的修改。 相似文献
20.
李翔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2)
我国目前采取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方式来提升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法律素质。但是这种法律职业资格同质化之路在笔者看来只能是过渡性的,司法官与律师资格必须进行二次分离。即提高现有司法考试报名资格和提升第一次司法考试通过率,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的人可以从事律师职业,此外,为从事律师职业的人设置特许准入制度。但是要从事司法官职业必须在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的基础上在一定的年限内再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目的是通过提升司法官的"法律素养"来提升民众对该职业群体的认同感和信任度,以实现其"职业化"之路,而不是现在依靠国家赋予他们的"司法权"来确立其"权威"地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