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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法院对公司重整计划的批准,是一种司法行为,是法院行使司法权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司法审查并确认的结果。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重整程序则依法终止。重整程序终止后,债权人对重整计划已确认的债权如果存在异议,是否可以寻求某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应该通过何种途径来具体救济呢?目前,我国《破产法》并没有对此问题进行规定。这不禁引发了笔者的思考。  相似文献   

2.
破产重整期间所发生的公司治理问题比在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的治理问题更加复杂。这种复杂性不仅在于重整程序涉及包括管理层、股东、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和法院在内的众多主体,更由于重整程序的社会本位性、企业估值的困难以及重整公司在收益享有者和风险承担者方面的分离。合理地配置重整程序中各环节的控制权,是维护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促进重整成功的关键。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重整公司的控制权配置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论破产立法中的经济法理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的破产法是同时兼有民商法和经济法双重性质的法律.在新的破产立法中,要充分体现公正调整债务关系的私法精神,尤其是要保护债权人利益,坚决摒除错误的国家行政干预.同时也应体现出经济法的理念,注重通过国家的正确介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合理调节当事人利益间的平衡.在新破产法中将建立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重整制度,包括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即职权重整制度.郑百文公司重组的案例不仅表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破产重整制度,而且表明应在重整制度中强调国家适当介入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4.
在企业破产中,抵销权是与破产债权相关的一项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第33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这一原则性规定为抵销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拟从破产抵销权制度的实务及理论角度入手,对该制度予以探讨,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破产清算对一国社会和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对债权人而言,破产清算是债权受偿的最后机会;对债务人而言,破产清算意味着诸多权利与资格的限制,甚至主体资格的丧失;对社会而言,破产清算不仅关系到交易安全,还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乃至社会利益。因此,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务必恰当——应把握合适的时机,具备正当的理由,兼顾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社会利益——破产原因正是实现这一目的主要机制。我国《企业破产法》将破产原因规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种复合型结合的破产原因立法体例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破产清算程序的正常启动及运行。  相似文献   

6.
破产程序作为一种共同强制执行制度,确保众多债权人的财产性权益能够获得最大程度满足,破产人的隐匿、毁弃财产或脱产行为攻击众多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和破产程序,造成的侵害极为广大,属于严重的经济财产类犯罪。我国刑法修正案(六)明确规定了与破产法相衔接的欺诈破产罪,应当准确加以理解。  相似文献   

7.
新破产法在结构上是一座通道复杂交错的"迷宫",包括一个大程序三个子程序,即整个破产大程序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子程序,程序套程序,程序通程序,通道交错,如何选择破产程序,穿出破产"迷宫"是破产案件首当其冲的问题。而破产公告恰就如这座"迷宫"中的路标,指引着整个破产程序的行进.通过破产中不同公告的指引和衔接,可以找到六条穿出破产"迷宫"的通道.  相似文献   

8.
破产撤销权制度是破产法上对债务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所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返还破产财团的一种制度,它对于破产分配目标的实现以及破产预防程序的有效实施,都是必不可少的。本文试图从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谈起,并针对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可撤销行为的范围做出梳理与评价,进而使破产撤销权在实践中得以有效适用。  相似文献   

9.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对债务人破产宣告前实施的有损一般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处分行为规定为无效,有违公平原则且不合时宜.有必要比较、借鉴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相关立法经验,修改我国破产法第35条之规定,实现从破产无效行为立法向可撤销行为立法的转变.  相似文献   

10.
《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在破产宣告时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权利,该解除权的设立意在通过牺牲个别债权人的利益来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最关心的问题,但《企业破产法》对其核心即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导致理论和实践中此存在诸多争议。笔者认为,对破产法解除权的溯及力分析,应当立足于破产法基本原则和制度设立目的,有限制地否认破产法解除权的溯及力,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也应对管理人行使解除权进行相应的监督、制衡。如此,才能正确发挥破产法解除权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表决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非常有必要针对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设定对少数债权人利益特别保护的制度,从而达到保护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程序性权利的目的。在重整程序中应该完善分组表决制度,即在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达到一定规模时单独设立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组。在和解程序中,同样应采取分组表决的方式表决和解协议,同时应当明确法院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同时应规定持异议债权人依和解协议所获利益不低于依破产清算程序所获利益。  相似文献   

12.
为了提高经济发展效率,剥夺浪费社会资源的企业生存权,现行破产法重在破产清算。逐年上升的国企破产引发的职工失业、国有资产流失、金融风险加大等社会不稳定因素在增加。符合中国国情的破产法应以保障债权、职工就业为其立法取向,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建立破产预警机制、创建新的破产重整制度  相似文献   

13.
破产欺诈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形成巨大威胁。我国破产法和刑法对破产欺诈行为的规制已作出较强操作性的规定,但比照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现实国情看,仍然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对实施了欺诈破产行为的债务人应解除其破产免责的权利,对其不予以解除债务;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其债权请求权应后于被损失方进行清偿,即求偿权后置;对债务人的财产被非法转移至第三人手中的情况查证属实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从第三方手中恢复财产。  相似文献   

14.
新的企业破产法对旧法中"和解与整顿"进行了彻底革新,在现代破产预防理论基础上.科学界定了和解程序与清算程序以及重整程序的关系,消除了原来制度上的行政色彩,建立了包括和解申请,和解申请许可,和解协议表决、裁定和执行等一系列规定在内完整的和解制度体系.新的和解制度在结构要素上仍属于传统和解制度,存在一定弊端与缺陷,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5.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存在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视角缺失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传统理论在对待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难以做到"自圆其说".《民法典》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设计具有原则性的统领作用.为解决我国个人破产条例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缺失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引入民法典基本理念,于总则部分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均衡保护体现利益平衡,依据债权人自身经济条件对债务人分类设定考察期体现公平原则,并优先适用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体现自愿原则.保持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与《民法典》内在的逻辑关系与有效衔接推动,打造一脉相承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6.
从价值论视角诠释世行“办理破产”指标的功能,其具有促进各经济体实施破产法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价值。从方法论视角解析“办理破产”指标的评价体系,其作为营商环境评估十项指标之一,以2008年Djankov和Hart等人撰写的论文Debt Enforcement around the World所确立的评估方法为基础,主要由债权回收率和破产框架力度指数两部分组成。从比较视角出发,与可比经济体“办理破产”指标相比,我国排名位次靠后,债权回收率低、时间长、成本高,债权追收结果未实现持续经营,破产框架力度指数分值不高。鉴此,从实践论层面展开与评述我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改革措施之利弊,提出一系列继续完善破产法实施之建议,如在立法层面,应加快推进中小企业破产重整法律规则的出台;在司法层面,应贯彻实施“利益平衡”原则,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行政层面,应大力推进行政权与司法权协作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17.
我国破产立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未能准确定位破产法在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工具主义思想严重。未来,破产法改革应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商事法律理念为指导,以市场要素型破产法为改革目标,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以淘汰和拯济相结合,以破产重整为核心的现代破产制度。其具体内容包括适当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区分不同类型的破产人,分别设计不同的破产法律制度;完善破产前置程序,引入简易重整制度。同时大力推进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建设,从组织上、技术上、程序上保证破产审判的实际效果,设立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充分发挥政府对破产审判的支持作用。  相似文献   

18.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不免有企业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被市场淘汰,最终走向破产。企业破产程序必须要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但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存在申请主体范围过广,主体利益失衡以及重整对象界定不清晰等问题。应从明确申请重整的主体范围、完善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健全主体利益保护制度等多个角度来完善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9.
破产法赋予破产债权人破产抵销权这一特殊权利既与破产法基本理论相抵牾,又违背了"物权优于债权"等民法原理,学术界普遍肯定其价值的理由也颇值质疑。新破产法应严格贯彻破产法原则,废除扩张适用民法抵销权,以保护个别债权人利益的破产抵销权制度,实现破产法公平清偿债权这一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20.
破产撤销权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破产法调整的各种利益关系中,债权人的利益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破产撤销权这一制度设置,正是通过对破产程序开始前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普通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的撤销,使因该行为产生的财产利益回归破产财团,提高清偿率,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由于我国破产法对破产撤销权制度的规定过于粗疏和僵化,导致审判实践中难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此,本文作者认为我国应参考世界各国立法例,完善破产撤销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则需对可撤销行为的构成有一个概念性的认识,以便对既定法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种类进行适当扩张,以求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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