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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2.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合同名称不影响对合同性质的认定。  相似文献   

3.
关注1市政府才能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第1条)关注2集体土地和农用土地不适用新司法解释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由  相似文献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亦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据此.房产转让人负有将所售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的义务,受让人享有要求将所购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移转给自己的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转让人为登记的名义权利人,但受让人为实质权利人的,可以请求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5年6月18日公布并将于2005年8月1日起施行。《解释》共28条,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三部分内容。本文结合土地使用权合同案件审理中的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对《解释》进行解读,以便于法官深入了解掌握该《解释》。一、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处理目前,按照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过程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结构分为三级:一级市场是土地使用权出让;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三级市场是  相似文献   

6.
对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万秋 《山东审判》2005,21(5):105-106
案件事实:1994年6月,某公司与济南市某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将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手续作为管理处的义务约定在承包合同中。1999年1月双方修正《经营承包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在该《房屋租赁合同》第4条第一款中,双方约定:管理处向有关部门办理申请取得房屋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手续、准建  相似文献   

7.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外,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商品房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可以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前款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在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8.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据此,绝大多数人认为,房屋和土地应当同时抵押,没有同时抵押的,其抵押登记一律无效。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有人认为,根据担保法的上述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这里的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如果没有同时抵押,其抵押登记无效。但笔者认为,…  相似文献   

9.
《商务与法律》2005,(3):34-35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28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上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28条,主要内容包括如下:(1)司法解释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而且对甲衡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和受让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此外。对“一地数转”引发的纠纷。  相似文献   

10.
一、出让合同的概念及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c土地出让应当由国家土地管理机关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这种合同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关于出让合同的性质问题,有人认为,出让合同是一种新类型的经济合同。国土机关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这种特殊的商品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旨在使土地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获取更多更好的经济效益。虽然这种合同签订履行象信贷合同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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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国家通过出让合同来规范和调控土地市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以实现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目的。出让合同受行政法律的规范和制约。在承认出让方行政优益权的同时,要对其权力加以限制。鉴于我国行政合同制度尚未完善,为保证出让合同目的的实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当事人根据合同纠纷的具体内容,灵活选择适用行政复议、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须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如果仅仅约定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未将该房产所附着的、以划拔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相似文献   

13.
一、出让合同的性质《城币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关于出让合同的性质问题,有的观点认为:出让合同是一种新类型的经济合同。国土机关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这种特殊的商品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旨在使土地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这种带有一定经济目的的合同是经济合同。有的观点认为:出让合同的性质具有双重性,既有行政性,又有经济合同性。出让合同既是土地使用权批准证书,又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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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芳 《法制与社会》2011,(16):115-116
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否则不得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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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合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家与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签订的就国家将国土资源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它是实现土地“出让”这一行为的法律工具。关于该类合同的性质,行政法学界和民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行政法学界认为该类合同是行政合同,而民法学界则认为它是民事合同。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将其归结为行政合同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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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至2011年,北京涉拆迁村庄300多个,涉及农房数万套。家庭成员之间为争夺拆迁利益引发的农房权属纠纷急剧增多。〔1〕基于房屋与土地的高度附和性,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一致,此为"房地一体"原则。但在我国农村地区,宅基地使用权人原则上仅限于本村村民,而农房所有权的主体可能因继承、共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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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2005年6月18日法释[2005]5号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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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世界2001年第8期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物权变动的一种形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物权变动采取的是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之结合,即如要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必须就该变动订立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完成物的交付,登记或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实践中往往将物权变动的登记形式要件与合同的有效要件相混淆,错误地将未办理登记手续作为否认有关物权变动合同法律效力的理由。这一现象突出表现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中。1999年5月某市C公司因面临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欠债务,与T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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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快速推进,部分城市进行了行政区划调整"由村改居",从而导致了原来村庄规划区内已建成的房屋因行政区划调整后转变为城市、镇规划区内房屋,当事人就此类房屋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使得村改居前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导致他人租用该房屋是否有效的合同效力产生争议。本文试就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因村改居过程中依附于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该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阐述加快集体土地用地性质转变过程相关立法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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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潇 《法学》2022,(1):128-142
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被构造为可供继承之财产。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并非农户,而是作为自然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既可为户主单独所有,亦可为户内全体家庭成员或者部分家庭成员共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份额。不过,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所规定之"一户一宅"原则,继承人不得通过继承取得两项及以上宅基地使用权,亦不可借由宅基地使用权份额之继承而使其宅基地使用权所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但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或者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后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继承人以宅基地上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或者超过标准部分的宅基地为限取得宅基地法定地上权,或曰宅基地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负有给付适量土地使用金的法定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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