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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政府责任与行政行为的规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邢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4)
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是指公民在作出见义勇为的行为后应予保障的权利和利益,包含应获奖励的权利和应获救助的权益.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中政府扮演着无以替代的角色,其行为起着关键作用.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过程中,政府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见义勇为行为的行政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行政奖励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行政补偿.必须尽快通过全国性立法明确各级政府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上的职责、规范涉及权益保障的相关行政行为,惟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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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燕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7):54-55
见义勇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是我国法律和道德积极倡导的行为。由于目前没有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统一的全国性立法保障,在认定见义勇为行为方面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完善,在实践中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等种种问题,使得我国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我国必须尽快通过全国性立法明确见义勇为的相关问题并尽快建立行政补偿、行政奖励等相关配套制度,以真正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 相似文献
4.
张学文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26(1):119-124
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主体应由政府、社会团体及个人三个方面共同组成。政府是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首要主体,不仅是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主体,也是对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行政奖励和行政补偿的主体。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护主体的必要补充,个人是特殊意义上的保护主体,这两者都是没有法定义务的保护主体,能够更有效地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权益。三者在维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5.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不够充分和完善,现行法律规范中的无因管理制度、公平责任原则等,都无法对见义勇为者提供充分的救济。为此,应着力建立和完善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发挥法律应尽的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义务。 相似文献
6.
毕惜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1):11-16
确认和保护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法律对隐私权进行保护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有利于保护和扩大公民的自由,强化对公民私权的保护.因此,对隐私权的保护意义重大.我国尽管现有立法从不同角度对隐私权或多或少地进行了保护,但都未将隐私权确定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有关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尚未形成完整的制度,尤其是在极易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侦查中,我国立法尚不健全.我国学者对加强法律对隐私权的直接保护已经形成共识.笔者认为要加强立法,健全制度,应明确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宪法基础,在刑事诉讼法或单独立法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作更详尽规定.同时,还要加强侦查人员隐私权保护观念,规范侦查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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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举报行为作了保护性规定。但是当前针对举报人的报复陷害案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既有立法上的缺陷也有制度上的漏洞。如相关法律对举报人的保护规定过于抽象、笼统,对报复陷害的主体、对象规定过窄,举报程序不规范,奖励不到位,重惩罚轻预防等。为此,应加快制定《举报法》,强化举报受理机关责任,完善举报人保护措施,加大报复陷害案件查处力度等。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重要的也是有争议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比较宽,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审判体制密切相关,特别强调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将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加诸行政机关。而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均有局限性。为了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中必须做到:不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和具体;扩大对公益行为的保护;适当放宽对某些行政行为的限制性条件;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明确的地方从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予以正确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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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微型话筒、针孔摄像机、可拍照手机等录音、摄像设备的不断普及,私自录音、摄像行为层出不穷,严重威胁到公民的隐私权。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隐私权的规定尚不完善,有关私自录音、摄像行为侵犯隐私权的立法严重不足。我国应在法律层面明确公民的隐私权,并在民法、刑法中对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予以规制。同时,加强行政管理,对录音、摄像设备实行严格的市场管理,提高公民个人防护意识,以保护个人隐私权。 相似文献
11.
最近几年,我国立法机关和享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屡屡出台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对既有法律文本进行修改,其种种立法和对法律的修改行为,体现出了本届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从法学角度而言,也就是反映出我国近几年的立法工作有更加突出保护公民权益的个人本位趋势。 相似文献
12.
陈清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3,(5):25-29
我国已有见义勇为立法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即行为人的人性标准设计过高。我国应完善见义勇为立法:将保护对象扩大至一切对他人危难积极进行施救的人;对诬陷救助人为加害人的行为予以惩罚,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对救助人因救助行为产生的损失,如果私法救济不足以弥补时,由国家对救助者进行救济赔偿。 相似文献
13.
左袖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4)
公民扭送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临时扭送行为的权利。在国外,公民扭送权称为公民拘捕权,为各国法律广泛承认,但在权利的行使条件、行使程序方面有一些差异。我国公民扭送权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对平衡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作用不强。可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规定,适当扩大我国公民扭送权的行使范围,明确公民扭送权的证明标准、时间性要求以及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29):16-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15.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1998,(4)
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马忠臣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了鼓励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和奖励在维护社... 相似文献
16.
徐升权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3):40-44
"人肉搜索"原是网络社区一种高效率的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互助行为.由于网络行为引导与规范法律制度的欠缺、公民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等原因,"人肉搜索"正成为极易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为实现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促进网络新技术的健康发展,有必要进一步确认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加快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健全和完善网络行为的规范立法,明确与细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制度;建立以案例为中心的网络行为规制和引导的宣传体系以及较为便捷的网络侵权责任追究实现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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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协助,是在积极履行《宪法》和《国家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法定义务,理所当然地应受法律的保护。《国家安全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本条所说的“保护”,一方面是指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有权受到保护或奖励;另一方面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公民和组织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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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新《消防法》确立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在消防法的法条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在法经济学的视野下,结合消防法的公民积极参与原则对其法律规定从事前、事中两个阶段对消防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在消防法中规定消防见义勇为人的奖励请求权是适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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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立法法,对公民参与立法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在具体条文中,对立法过程中如何征求公民意见,公民如何参与行政法规的立法听证,也都有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