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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中国律师》2009,(12):89-89
新《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保险行业迅速发展的又一里程碑。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保险行业,特别是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险行业协会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辑出版了《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一书。书稿经过法律出版社三审三校。又将问题反馈至编者逐一研究解决。共收集100多个2008年法院最新判例,覆盖保险行业财产险和人身险主要险种.常见和疑难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2.
张晓薇 《河北法学》2004,22(10):81-83
诉讼保险以商业运作模式为基础,通过投保将诉讼的成本和负担转移给保险公司,甚至社会。诉讼保险制度保障了老百姓接近正义的权益。引进诉讼保险不失为一种比较可行的对策。  相似文献   

3.
刘晓蕊 《法制与社会》2012,(35):264-265
近年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的案例越发增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持有的物价认证中心的定损结论有异议,保险公司认为该结论剥夺了保险公司的定损参与权。在保险车辆损失定损权的归属问题上保险公司与物价部门相持不下,由此导致许多保险纠纷诉诸法院。  相似文献   

4.
林虹 《法制与经济》2008,(20):8-9,11
中国现有186.5万的保险营销员,这些人员在整个保险行业中是一个最特殊的群体。他们大多数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其收入来源主要是收取保险人的代理手续费,但享受不到公司给予正式员工的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障。使他们陷入了一种“卖保险的没保险”的困境。由于他们的特殊身份,在法律监管上也容易出现漏洞,近年来也经常出现保险营销员为追求高额利润骗保的案例。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是保监会首次针对保险营销员实施的管理办法。从资格准入、展业行为、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等方面实行了动态的法律监管,明确了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险市场公平有序的运转。  相似文献   

5.
保险代理人作为中介,其行为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利益,由于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对其尚有一定的监管权限,因此,保险代理人的不规范行为往往对投保人利益的侵害更为严重。故本文以投保人权利保护为基本出发点,结合现实中的案例,分析我国个人保险代理人组织和行为瑕疵及成因,并提出改良建议。  相似文献   

6.
孙玉荣 《河北法学》2007,25(3):100-104
当前我国保险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方面相对集中于<保险法>,另一方面表现在保险法律适用的辅助机制没有建立和保险法律实务研究的缺位,而司法领域对保险法律的研究却走到了保险业的前列.为保障和促进保险业的稳健、快速发展,必须在修改、完善<保险法>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保险法>适用的研究,尽快建立保险法律适用的辅助机制,建立和健全保险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强化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经营的法律意识,尝试建立保险纠纷案件的协商、调解机制,减少保险诉讼案件对保险消费者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7.
闫爱青  邵勇 《政府法制》2012,(19):50-51
当前,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诈骗犯罪案件也频频发生。一些不法分子有意钻保险制度的空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有意隐瞒保险事故的真相,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该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的保险制度,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利益,威胁着当前保险业的正常发展。那么,对当前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8.
买新车时,不少车主第一件事便是买保险,而且通常都是全险,诸如交强险、商业险等。然而车主或许不知道,交强险即时生效,商业险次日生效,保险存在“空白期”。假如新车在“空白期”出了车祸.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当前,我国已成为世界汽车产销第一大国,2011年汽车保有量突破1亿辆。法律界人士认为,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各种合同生效“时间差”.诸如商业险“次日生效”的保险格式条款.对投保人有失公平.违背了新购车投保者的意愿.同时也引发了多起理赔官司……  相似文献   

9.
颜梅生 《江淮法治》2012,(11):36-36
因交通事故而申请理赔后,有些保险公司的第一反应往往是从保险合同或相关规定中寻找拒赔的理由,以便对申请人加以“算计”。为此,申请人务必擦亮眼睛。 未按时年检年审,保险公司也应当理赔 【案例】2011年6月18日,高露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小车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19日零时起至2012年6月18日24时止。  相似文献   

10.
一、银行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仍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银行只是代理销售机构。 二、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时要着重了解它的保险功能.不宜将银行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进行简单、片面比较。因为保险是规避风险的工具,是不管将来你个人发生什么事情.都能帮你实现既定财务目标的产品,而保险的投资功能,只能作为选择保险产品时考虑的次要问题。  相似文献   

11.
保险代理人作为中介,其行为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利益,由于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对其尚有一定的监管权限,因此,保险代理人的不规范行为往往对投保人利益的侵害更为严重。故本文以投保人权利保护为基本出发点,结合现实中的案例,分析我国个人保险代理人组织和行为瑕疵及成因,并提出改良建议。  相似文献   

12.
《法治与社会》2006,(1):43-43
问:我有一幢房屋,价值10万元,向一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财产险,某同学在另一保险公司工作,向我推销业务,我又为该幢房屋投保了10万元财产险不久前,房屋毁于一场火灾.我向两家保险公司同时要求理赔,按合同我将获得20万元的赔偿,但两家保险公司知晓我重复投保后.拒绝赔偿请问:重复保险能获得双倍赔偿吗。  相似文献   

13.
《司法业务文选》2012,(14):24-27
1.2012年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2.保监发〔2012〕15号3.自2012年2月21日起施行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关于"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保监发〔2012〕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原则精神,规范财  相似文献   

14.
江南  华军 《法制与经济》2001,(12):35-36
今年9月初,某人寿保险公司通过某小学,由老师向学生家长发送了一份“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其内容是向学生家长介绍保险公司开办学生保险业务,动员学生参加保险。老师在发放这封信时,没有明确要求学生一定要参加保险,但同时说明:’参加保险是一件好事,家庭条件好的同学尽量投保”。许多小学生回家将信交给家长时,纷纷要求家长交纳保险费用。  相似文献   

15.
保险车辆转让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车辆受让人虽然通过受让享有了对保险车辆的保险利益,但并未自动继承保险合同,与保险公司之间也就未建立起保险合同关系,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车辆原所有权人因丧失了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失效,也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相似文献   

16.
李婷婷 《法制与社会》2012,(36):234-235
本文以案例导入,通过对交通事故损害中的无证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进行分析从而将侵权赔偿和保险赔偿的关系定位于替代关系而非不真正连带关系.同时,也对责任保险功能及侵权责任功能进行了相应的比较,从而为侵权赔偿与保险赔偿的范围与关系的定位做了基础性的铺垫.  相似文献   

17.
中国现有186.5万的保险营销员,这些人员在整个保险行业中是一个最特殊的群体。他们大多数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其收入来源主要是收取保险人的代理手续费,但享受不到公司给予正式员工的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障,使他们陷入了一种"卖保险的没保险"的困境。由于他们的特殊身份,在法律监管上也容易出现漏洞,近年来也经常出现保险营销员为追求高额利润骗保的案例。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是保监会首次针对保险营销员实施的管理办法,从资格准入、展业行为、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等方面实行了动态的法律监管,明确了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险市场公平有序的运转。  相似文献   

18.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之一,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条规定虽然为我们认定保险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无论是在保险业界还是民事审判领域中,依据该条对保险利益进行认定时,仍存在很大分歧,甚至引发争议。审判实践中,笔者曾碰到这样一个案例:某机械厂将其使用的一辆小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后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机械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该厂非车辆所有权人为由拒绝理赔,机械厂遂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双  相似文献   

19.
《法治研究》2006,(8):57-57
为了化解北京律师的人身风险,保障律师工作的顺利开展,北京市律师协会从今年年初就将为全体会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纳入到工作计划中,并积极与多家保险公司谈判,争取最大的保障。经过认真比较和积极谈判,北京市律师协会最终与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达成协议,由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北京律师人身保险,保险费由北京律协以会费全额支付。此举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继为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投保执业责任险后为会员做的又一件实事。6月20日,北京市律师协会与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平安大厦签订了律师人身保险协议。协议签署后,凡在北京市律师协会注册的律师因意外导致身故或残疾,均可从此保险中获得赔偿。  相似文献   

20.
《检察纵横》2012,(5):1-1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健康”)系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国内第一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是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欧洲最大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DKV德国健康保险股份公司发起设立的国有控股保险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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