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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九)》将嫖宿幼女罪予以废除,但立法者关于该罪应当被废除的修正理由较为粗糙,其本身就需要被修正。以幼女不能卖淫为逻辑起点质疑立法者修法的非理性性,不具妥当性。嫖宿幼女罪的废除也不会造成性犯罪相关罪名关系的不协调,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罪可视为交易型强奸幼女犯罪之"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例,其不再受强奸罪共犯或间接正犯评价。交易型猥亵幼女行为依照1979年《刑法》应构成流氓罪而非奸淫幼女罪,依照1997年《刑法》应构成猥亵儿童罪而非嫖宿幼女罪,其自始不是刑法所规制的嫖宿幼女行为。  相似文献   

2.
<正>【主题导引】从1979年《刑法》制定至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可谓已"合"了十八年,自1997年《刑法》修订至今,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又可谓已"分"了十八年。是保留嫖宿幼女罪以继续"分",抑或废止嫖宿幼女罪以再次"合",正应景了当下愈演愈烈的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近期,四川邛崃市法院对嫖宿幼女的被告人以强奸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将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推向了高潮。在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分合十八年的"历史关头",这似乎是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嫖宿幼女罪该  相似文献   

3.
嫖宿幼女罪应予以废除。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对嫖宿幼女罪主体的规定存在漏洞,对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设置存在弊端,嫖宿幼女罪在定罪上易与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相混淆,嫖宿幼女罪独立成罪引发了诸多负面效应,嫖宿幼女罪规定的司法效果并不理想等五个方面。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可行性主要体现在废除嫖宿幼女罪具有理论依据和域外立法借鉴两个方面。在嫖宿幼女罪废除之后,可以对《刑法》第236条作适当修改,以实现对嫖宿幼女行为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九)》直接废止了《刑法》第360条第2款,废除了嫖宿幼女罪。我国法律顿时退回到了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颁布之前的状态。包括嫖宿幼女在内的嫖宿未成年人行为,作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儿童性剥削之一种,系我国已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要求缔约国将之入刑的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将嫖宿幼女除罪,与国际法形成了直接对立。对于嫖宿幼女行为,无论其作为强奸罪还是作为嫖宿幼女罪都具有严重缺陷,《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客观上为设立嫖宿未成年人罪创造了难得的契机。当此之时,立法机关应以一种国际视野重新修订刑法,借嫖宿幼女罪被废之机,站在反儿童性剥削的高度创设包括嫖宿幼女在内的嫖宿未成年人罪,以解决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  相似文献   

5.
"嫖宿幼女行为以强奸罪论处"最早被规定在1991年全国人大《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定》中,1997年刑法修改时,竟仅用两周时间被单独设置罪名。沉寂多年后,嫖宿幼女罪突然引起法学界和社会学界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的适用问题也凸显。通过对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进行比较,分析法规间的冲突,辅之以实证案例的剖析发现,绝大多数行为人均是以给付金钱财物为手段,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性钱交易"外衣,实质上的奸淫幼女行为,与保护幼女的国际公约精神相背离。因此,应尽快废除嫖宿幼女罪,将所谓嫖宿过程中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以强奸罪论处,仅具有猥亵行为的,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相似文献   

6.
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长期存在,废除论者的呼声颇高。《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0条被认为是"嫖宿幼女强奸化"的第一步,实践中的"嫖宿幼女强奸案"也在纷纷出台。无论如何,嫖宿幼女罪存废论争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面对嫖宿幼女罪在短时间内不能从立法上废除的事实,应当积极探求司法处理两罪的新路径:一方面在承认两罪客观行为差异性的前提下,对嫖宿幼女罪作限缩解释以区分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另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认可两罪的重合关系,遵照竞合论与罪刑均衡原则,通过从重处罚来化解困惑。  相似文献   

7.
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是法条竞合而并非想象竞合关系,应采用"从特兼从重"的原则加以处理。嫖宿幼女罪并非特权之罪或污名之罪。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与善良性风俗。现行的嫖宿幼女罪刑罚配置合理、适当。在废除嫖宿幼女罪之前,立法机关必须考虑民意的非理性、解释的前置性、刑法的有限性和刑法的稳定性等多种因素,切忌情绪化的立法擅动。四川邛崃市人民法院将嫖宿幼女行为认定为强奸罪的判决绝非"创新",而是违背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擅断。  相似文献   

8.
废除嫖宿幼女罪为司法留下了后遗症,"嫖宿"与"奸淫"不能严丝合缝地对等,将嫖宿行为与强奸、准强奸异质同罚有欠考虑,"从重处罚"亦语焉不详、参照不明。"废嫖"论者使嫖宿幼女罪蒙受"莫须有"之冤:将"强奸"当作了"嫖宿";颠倒了"行为"与"关系"在刑法中的地位;混淆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轻重。将嫖宿幼女行为从奸淫幼女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并非"中国特色",各国刑事立法对该行为的定罪科刑一般都不重于强奸罪。民意并非总是理性的,充斥着情绪化色彩。就嫖宿幼女罪的存废而言,立法者在实体问题上屈就民意已是不妥,在程序问题上乱了分寸更大不应该。  相似文献   

9.
嫖宿幼女罪因其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幼女污名化、扰乱罪刑均衡、任意出入人罪等明显的不足和矛盾而饱受诟病。其实,从事实和规范相分离的视角来考察,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污名化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从规范层面上看,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刑法规范并不承认幼女具有性承诺权,幼女是任何性侵犯罪的被害人,针对幼女的嫖宿行为即为强奸行为;嫖宿幼女罪扰乱罪刑均衡、任意出入人罪之争论实乃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所致,嫖宿幼女罪本应属于强奸罪的特殊法条,但其较高的起刑点与相对较低的法定最高刑使该罪名丧失了作为特殊法条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行为回归强奸罪势所必然。对于以嫖宿幼女为中心建立起来的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10.
嫖宿幼女罪的出路,应自法益之基本立场中探寻。性自主权是性侵犯罪之统一法益,不满14周岁幼女虽无性自主能力,但不能否认其有性自主权;嫖宿幼女罪保护的法益应为幼女之性自主权,无所附丽的社会风化不是法益,也不能作为社会法益而施以刑法之保护;嫖宿幼女罪并没有承认幼女"同意"的有效性,而正是以"同意"无效为前提来设置该罪的;"卖淫幼女"不是嫖宿幼女罪评价出的结果,也不是该罪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该罪并没有污名化幼女;嫖宿幼女罪属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加重犯,从法益角度看,加重处罚的理由在于立法者认为该罪侵犯了性秩序规范,其正当性值得质疑;嫖宿幼女行为独立成罪并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制造了诸多问题。嫖宿幼女罪于未来修法上应实现向刑法分则第四章的回归。  相似文献   

11.
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这个新的罪名就是嫖宿幼女罪。而嫖宿幼女罪的成立所保护的客体就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幼女的身心健康。但是对于被害幼女来说,对行为人定罪为嫖宿幼女罪的同时,就给被害幼女扣上了"卖淫女"的罪名。这是否是一种二次伤害?同时嫖宿幼女罪与强奸幼女型强奸罪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嫖宿幼女究竟该定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本文将以2011年9月辽宁营口一起八名幼女被强迫卖淫的案例出发,分析以上问题。  相似文献   

12.
在判断刑法中的个罪条款是否应当修改、废除时,为达成合理、可供检验的结论,应当遵循四个思考步骤:一是追问设定该个罪条款欲实现的价值目标;二是考察当前该价值目标的正当性和手段的合理性;三是在不欠缺目的正当性或手段合理性时优先考虑刑法教义学方法能否加以弥补;四是在刑法教义学方法失败时对不同刑法修正方案的利益衡量。四个步骤层层递进,有机统一。嫖宿幼女罪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与普通幼女相比)弱化对卖淫幼女身心健康的保护水平,该价值目标在当前已经失去了正当性,目前立足于刑法教义学立场的法条竞合论、想象竞合论等路径都无法弥补立法的缺陷,在修正刑法的方案中,废除本罪比加重其法定刑是更为合理的选项。因此,从方法论的角度而言,《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是可取的。  相似文献   

13.
嫖宿幼女罪的争议虽大,但其条文设计在逻辑及法理上并无不当,只是由于司法者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孱误,给批评者留下了口实。立法者以司法孱误为由,借着法外因素施加的压力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其动意良善,但做法并非最妥。"废嫖"之举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销蚀了司法权威,还可能会催生司法惰性,甚至可能紊乱刑法分则的罪名体系。因而,以立法途径解决司法孱误得不偿失。事实上,对于嫖宿幼女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孱误,原本可以尝试通过立法之外的途径加以解决,例如提高司法者的司法素养,发布指导性案例等,由司法者自觉纠偏除误,实现自我正名。  相似文献   

14.
嫖宿幼女罪并不存在对幼女的污名化,废除该罪名并不必要、紧迫。需要厘清的是该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之间的轻重关系,进而对立法作出适当修改。对嫖宿幼女罪应规范司法适用。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是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只能依照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立法层面上可以探讨嫖宿幼女罪是否应当废除,但在司法层面上不能任性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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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其新设立的嫖宿幼女罪一直处在争议的风口浪尖。而近年来,各地幼女遭性侵的案件频发:2009年贵州习水、浙江丽水、福建安溪、2011年陕西略阳等地先后发生了轰动全国的嫖宿幼女案。笔者在研究中发现,部分舆论对于嫖宿幼女罪的评价稍有偏颇、略显不公。于是笔者想就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定罪、量刑及司法应用打破一些社会舆论的迷思。让公众能了解该罪的利弊,以保护幼女为核心,以理性、专业的角度重新评价嫖宿幼女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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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破 《南风窗》2013,(12):9-9
海南和广东接连发生小学校长性侵小学6年级女生案,近来成为一个广受关注的话题,也使得"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再次引起争议。1997年,中国《刑法》取消"奸淫幼女罪"(将其归入"强奸罪")。同时,新设立"嫖宿幼女罪",其初衷是针对地下性交易,在"强奸罪"与"嫖娼"之间设立一个新罪名,使得罪、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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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竹盛 《南风窗》2012,(14):30-32
同等情况下,不论是从犯罪构成还是刑罚力度上看,嫖宿幼女罪都比强奸罪要更严格。公众对于幼女未获足够保护的焦虑,与其说是出于对刑罚不够严酷的焦虑,不如说是源于执法不严的担忧。"废除嫖宿幼女罪,保护我们的女儿!"网络知名人士张向东近日在微博上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列举嫖宿幼女罪的种种不合理之处,发出如上呼吁,并发起网络投票。微博达到了惊人的20多万转发量。几乎所有网民都支持此罪名应当立即废除,要求"保护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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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自从被刑法典单独规定为一项罪名起,就一直受到理论界对其存废的争论。本文针对嫖宿幼女罪与相关法条的矛盾、嫖宿幼女罪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违背等方面对嫖宿幼女罪的立法缺陷进行一系列的思考与讨论,以求实现我国刑法体系的更加完善及对幼女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  相似文献   

19.
路露 《法制博览》2013,(7):27-28
"嫖宿幼女罪"从提议到通过,就一直是学术界与司法界饱受争议的话题之一。近几年,侵害幼女的案件日益增多,让更多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嫖宿幼女罪的存在产生了更多的质疑,使得"嫖宿幼女罪存废"再一次处在风口浪尖上。废除派与保留派分别从不同的方面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与理由。然而,笔者认为,"嫖宿幼女罪"在法律实践中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概念界定不清,量刑情节轻重没有予以划分等,但是从长远来看,它是我国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彰显了保障人权的态度,有利于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步伐,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因此,进一步完善"嫖宿幼女罪"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20.
嫖宿幼女罪的废除并不意味着无需探讨幼女权益保护问题。通过对嫖宿幼女罪存废过程的历时分析,可以发现法律态度的转变是围绕着"如何保护幼女性权利"一主题发生的。幼女的性自主能力在精英话语和民间话语中呈现不同面向,折射出幼女性自主能力问题上的立场缺失、精英观点与民间意见沟通不畅、多种法益并重时的选择困境等诸多法律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应随着罪名废除带来的舆论缄默而被掩盖或回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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