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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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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即只有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才是交强险的保护对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复杂多样的交通事故形式使得对"第三者"的认定并不像法律条文规定的那样简单和容易操作,且"第三者"的认定关系到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否得到赔偿,关系到交强险的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因此厘清"第三者"的范围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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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6):8-8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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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2006,(5):67-6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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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围绕交强险与侵权责任关系的主要争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一直有比较大的争议。争议基本可以概括为结合关系论和替代关系论两大主张。主张结合关系论的观点认为,交强险以侵权责任为基础,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于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替代关系论的观点则认为,交强险不仅不以侵权责任为基础,而且在责任限额内直接替代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真正的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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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是否应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是否存在免责事由,以及保险公司应如何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等一系列问题,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订过程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笔者认为,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必须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保险公司可以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对抗被保险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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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4日,邱万兵为车主为邱万亿的粤B62152号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6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0万元.以上所投保险的保险期间均自2006年12月5日0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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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辆以上的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时,若干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怎么承担?较为合理的思路是:多家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一个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时,要遵循“比例责任”和“有限连带”的一般规则.以实现以人为本、损害补偿的侵权责任法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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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而交通事故的赔偿面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其是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本文根据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评析了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保险公司主张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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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活动中,拖航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在拖航过程中若发生海事侵权,承拖方和被拖方应就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承拖方和被拖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且对该侵权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承拖方和被拖方均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此时就会对连带责任条件下如何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产生困惑。通过对"整体限额连带"、"双重限额连带"以及"按份限额连带"三种解决问题思路的分析,找寻一种既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又能平衡各方利益的合理解决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等问题进行探讨,供立法者在修订法律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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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3):23-29
"无责赔付"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其中"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因不能在法律规范上全然以象征性的语言来表达,致使"无责赔付"的解释混乱及其规范的合法性遭受质疑.借助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无责赔付"在法律规范上获得了"无事故责任的赔偿"解释结果,"责任"因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关系中的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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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发的交通事故使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成为必要。为进一步保障受害人的正当权益,我国应该对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行修改,改善目前对此项制度立法混乱的局面,明确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和责任限额,并肯定受害者在事故发生后的保险金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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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属性.理论界至今存在很大争议。很大程度上是就代位求偿权是否为债权让与而产生争议。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这一规定似乎将代位求偿权视为一种债权让与。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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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立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所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由此对交强险赔偿范围予以界定,即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依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将财产损失作了扩大解释,即财产损失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审判实务中对此不同的理解与适用,致使不同法院对同一类型的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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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5月26日.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短期保险,保险期限从1991年5月26日起至1991年6月25日24时止,为期一个闩,李某交保险费176.50元。保险公司向李某签发了编号为1074的保险事,保险单正面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为1万元,背面则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入该条款第13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人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保险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1991年6月5日,李某聘请司机到河南平顶山拉煤,途经高庄村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