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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白平则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8(4):19-20,57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罪过形式的看法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体现在是否包括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文章通过对学术界观点的分析、论证,认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且主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并不能完全排除疏忽大意的过失。 相似文献
2.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国强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14(5):9-11
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主观方面包括过失。但是,这种立法模式违背刑法的谦抑性,而且造成法条内部相互冲突,应对其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3.
苏永生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3):55-58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过失说与故意说之争。大部分学者坚持过失说,故意说是少部分学者所持的观点。过失说认为,对故意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结果发生的行为可以依照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然而,这会导致故意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结果但未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行为得不到处罚。故意说将过失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结果的行为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这不符合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之刑事政策的要求。因而,只有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解释为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才不至于出现处罚上的空当。 相似文献
4.
胡学相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3,(Z1)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上一直认为玩忽职守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这几乎成为定论.近几年,有人对这一观点大胆提出了质疑,认为间接故意状态下也可构成玩忽职守罪,甚至有人提出直接故意也可构成该罪.笔者认为,要弄清楚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罪过的形式,首先必须着眼于刑法理论,仔细分析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内涵及其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然后结合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再作出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主要困难在于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上.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一是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结果已经预见;二是轻信这种结果能够避免.这里的第一个特征与间接故意的意识因素比较接近;再者,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都是不希望结果的发生.但是,这二者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其区别之处在于:(1)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采取放任的态度,过于自信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采取轻信不能发生的态度,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或不发 相似文献
5.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直是观点众多,莫衷一是,缘由是以防卫人对过当结果的心理态度作为认定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前提。从我国刑法关于罪过的规定和犯罪构成理论以及从正当防卫的性质及其与防卫过当的关系的角度去解析,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6.
论过失不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秋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9(1):39-43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没有过失。如果将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加以刑事处罚,将违背刑法的谦抑价值,不符合正义理念;将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现实案件不公平处理;将致使相关法律条文不相协调。刑法第219条第2款中的“应知”不是对行为人在规范上的注意义务的表述,而是一种推定的“明知,”是对故意犯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傅强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1,21(1):66-67
防卫过当构罪必须有主观上的罪过,至于主观罪过形式,则有"故意说"、"过失说"、"故意与过失并存说"、"间接故意与过失并存说"等数种不同的观点。从实然及应然角度分析,其主观罪过不是直接故意,也不可能是过失,而只能是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8.
陈芳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6(1):38-40
对于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应当如何区分,尽管在理论上作了很多的探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无法根据这些理论对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作出明确的区分。应针对无法区分是属于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心理状态确立一种复合罪过形式,发挥理论对实践应有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9.
狄世深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15(3):22-25
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观点颇多,但实际上,其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司法实践中将本应定玩忽职守罪的过失行为,以及将虽出于故意但已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犯罪的行为定为滥用职权罪的做法令人质疑。在目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以及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第397条滥用职权罪同其他相关条文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另外,没有必要将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再次恢复为“国家工作人员”,应提高和增设该罪的法定刑,将该罪和玩忽职守分列两个条文,重视对该罪未遂的惩处。 相似文献
10.
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从立法与实践的角度分别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刑法典颁行以来 ,若干新增罪名的罪过问题一度成为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现在 ,聚讼于此者虽已不多 ,但问题并未解决。关于这些罪名罪过形式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传统罪过理论和罪过立法的合理性、存续性问题。本文虽只论及滥用职权罪 ,但文中所提出的观点却对解决前述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在文中 ,笔者提出对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实行严格认定 ,即当行为人对所实施的行为持故意 ,但对结果是放任还是轻信过失难以认定时 ,将其主观方面直接认定为故意 ,这种做法既能有效维护我国罪过立法的协调一致 ,又符合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1.
罗平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5):105-108
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无论在实践中还是理论上历来存在争议。对其进行研究无论是对司法认定还是刑法理论都有重要意义。认定假想防卫罪过形式应从分析故意和过失各自的实质含义着手。有罪过的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犯罪行为,而应当是过失犯罪,其罪过形式不仅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还应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 相似文献
12.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权利,无法要求权利人防止常理以外的一切不测事件的发生。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应以民事和行政手段为主,只有对性质较为严重的才可以犯罪论处,过失显然不符合这一条件。 相似文献
13.
防卫过当罪过形式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国内外立法与理论上都有很大争议,但通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包含直接故意。本文在研究直接故意和防卫过当之“防卫目的”的基础上,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在不法侵害人对防卫人实施了连续侵害的场合应当包含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4.
徐德华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9(2):50-53
防卫意思是成立正当防卫必不可少的主观条件,但其内容不应像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所认为的那样:只能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而应当是:只要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就算防卫人基于其他动机(如报复、教训)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也应当认定其具备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仅包括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能排除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5.
16.
张雅维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1,(3):62-64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是渎职类犯罪的两个重要的罪名.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两罪都可以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 相似文献
17.
刘中发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4)
文章认为,合同诈骗罪在主观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标准是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18.
李玲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8,(1):39-43
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通说认为该罪为过失犯罪.修八通过后将其确立为污染环境罪,关于其罪过形式的争议更加激烈,主要有故意说过失说混合(复杂)罪过说以及模糊罪过说.本文在论证其他罪过形式的不合理之处的同时,重点分析论证了混合罪过说存在的法理依据和事实层面的依据,它不仅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与严格责任相适应,而且能够更好地解决实践中的难题,有力的打击环境犯罪,更好的实现刑法保护环境法益的目的.为了解决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难题,国家应当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刑法修正案,对此加以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杨书文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61-62
西方国家刑法理论中,最早提出罪过形式1学说的是十八世纪中叶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事古典学派(亦称旧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贝卡利亚、德国的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及英国的边沁等人。2罪过形式学说,是他们在抨击封建司法擅断、反对客观归罪的斗争中高擎的一面耀眼旗帜。系统疏理古典学派的罪过形式学说,客观评价其历史意义与时代局限,对于推动我国罪过形式理论的动态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一 古典学派罪过形式理论的核心观点是“责任主义”。加罗法洛曾精辟地指出,古典学派学者提出了两个“对目… 相似文献
20.
防卫过当罪过形式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智高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1):75-78
罪过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在犯罪构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由于刑法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未作明确规定 ,造成理论界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存在诸多争议 ,多数人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和过失 ,但笔者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为过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