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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9 毫秒
1.
实现公平的竞争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债权的实现意味着市场信用的实现。保护债权以及债权的实现,就是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市场的信用基础、保护市场作用的积极发挥,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通过公法保护债权是公法的当然责任和重要任务,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可行的。通过公法的制度和调整方法,对债权进行有效的保护,是指在维护和尊重私法秩序和私法手段的同时,利用公法独特的调整机制,对债权进行更大范围的保护,也就是通过公法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给债权的实现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2.
《世纪桥》2016,(8)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未成年监护制度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的法律制度,重要性自是不必言说。但是未成年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是愈发显著,不可忽视。选取有关未成年人监护纠纷的判决书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未成年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法律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之建议,以期能为未成年人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多的趋势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挑战。我国现行监护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如:亲属权的监护缺乏有效监管、对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不完善、没有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监护监督人导致国家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缺位等,这使得我国现行监护制度难以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笔者认为,要从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督促机制、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机制和资金保障机制等方面来完善国家监护制度,以弥补家庭监护的不足。  相似文献   

4.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多的趋势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挑战.我国现行监护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如:亲属权的监护缺乏有效监管、对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不完善、没有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监护监督人导致国家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缺位等,这使得我国现行监护制度难以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笔者认为,要从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督促机制、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机制和资金保障机制等方面来完善国家监护制度,以弥补家庭监护的不足.  相似文献   

5.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文化、科技、历史、经济、人权等方面的重大价值.闽东地区分布着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相当部分濒临灭绝,必需加强法律保护.保护的思路应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仍具有市场价值和丧失市场价值两种,分别采取以私法保护为主的模式和以公法保护为主的模式.私法保护上应充分研究和利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公法保护上应在适用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推动地方立法.  相似文献   

6.
论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的公法“回归”及制度设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欣 《理论学刊》2012,(6):89-94
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始终没有解决事业单位的公、私法属性问题,公法属性的模糊已成为事业单位逐利、问责含糊等表象问题的本源,本轮事业单位改革应在保留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基础上,明确事业单位的公法定位,建构中国语境下的“公益法人”制度.  相似文献   

7.
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不仅需要法制基础,更需要“法治”基础。在探讨市场经济与法治的相关性时,应重视法治理性的维度。法治理性是市场经济模式发生与运行的重要化基础之一,它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提供了基本的价值前提和人道根基。在西方,法治理性的社会化是通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和罗马法私法原则公法化来完成的。法治理性对于市场经济主体的形成、市场经济制度环境的营造起到了重要作用,推动了西方古代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  相似文献   

8.
自然法学强调法和法律的区分,认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之外存在法.在私法领域,基于私法的造法性以及制定法的局限性,适用法律时允许依法解释或在法律之外寻找法的做法易为人们所接受;但在公法领域,鉴于公法限制公权力及保护私权利的性质,公法解释是否还能突破公法的明文规定甚或在法律之外再找法?本文认为,公法原则或公法理念是人们经过长期实践认识到的真理,本身即为法,公法规范若不合这些原则或理念,应被摒弃,转而适用其他合法之规范,公法涉及公权力行使的法律漏洞不允许以扩大解释作填补,惟涉及私权利享有之法律漏洞允许依法扩大解释.公法解释应遵循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合目的原则和合程序原则.  相似文献   

9.
孙舒妤 《唯实》2008,(8):111-114
软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大量存在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鉴于公私软法运作机理的差异,我们将整个软法规范体系分为两个视角进行阐释,即公法的视角与私法的视角。从公法视野下系统分析软法的规范体系,通过对软法创制主体的区分将软法分为国家机关软法、特殊社会组织软法和其他社会组织软法三个部分。  相似文献   

10.
孩子的话题一直不绝于耳,当年鲁迅发出了“救救孩子”的呐喊,激起了社会对封建礼教的痛恨;今天面对未成年人监护,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话题毅然沉重。未成年人监护纳入公权监督,从监护监督概念入手,参照国际惯例,设计监护监督机制链条,实现宪法权利实体化,国家就能负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监督职责,为他们撑起一片法律保护伞。  相似文献   

11.
孙舒妤 《唯实》2008,(9):111-114
软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大量存在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鉴于公私软法运作机理的差异,我们将整个软法规范体系分为两个视角进行阐释,即公法的视角与私法的视角.从公法视野下系统分析软法的规范体系,通过对软法创制主体的区分将软法分为国家机关软法、特殊社会组织软法和其他社会组织软法三个部分.  相似文献   

12.
行政私法行为是一种以私法方式完成公法上任务的行为。在给付和规制行政领域,它是一种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的复合行为,受到法律保留和目的原则的制约。在法律适用方面,对这种公私复合的行为,应当综合适用公法、私法。  相似文献   

13.
关于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是当前我国土地制度中的热点问题。本文基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分析,提出了公法与私法严格分离以及进行集体所有权民法化改造的总体思路,并在这一思路的指导下,从土地流转的立法层次、流转方式、流转限制及政府角色四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4.
在公法之内看公法--兼议中国公法学的方法论转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法的繁荣需要在学术意义上实现方法论的转向,由原来不同程度上依附于其他学科方法的境况中摆脱出来,实现具备学科自主性的自足的学科体系,解决我国公法发展进程中形式主义方法论缺席为学术研究和法规范司法实施中的困境.开放的分析实证的公法方法论将纯粹分析性的公法规范解释与司法实施解决纠纷的规范解释结合在一起,可解决纯粹分析方法的科学性所回避的价值判断,有助于在个案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从事实中提炼和发现价值,为公法纠纷提供规范依据,协助并激励公法的创新、发展与进步.  相似文献   

15.
"私法优位"还是"公法优位"在我国法学界的讨论还在进行,笔者认为如果把"私法优住"用"人本"的思想进行解读,就可以清楚地看到私法的优位性.因为,在市民与国家的关系中,私法是调整平等的市民社会的法;公法是调整非平等关系的政治国家的法,以民(人)为本决定了是"私法优位"的必然性.  相似文献   

16.
私法精神对行政权行使的渗透,使得行政权呈现私法化趋势,表现为行政组织的私法化、行政任务的私法化、行政行为的私法化以及行政救济的私法化;与此同时,在原本强调平等、权利、自治、契约的私权领域,行政力却介入其中,并对私权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出现私权行政化趋势,但其所涉范围、程度等有一定的限度。在上述两种现象的背景下,作为以行政权为研究对象的行政法学,其内容也必将发生变革,需要不断予以完善与创新,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趋势。应跳出纯粹的公法范围,以全新的视野来研究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要研究行政权对私权介入的条件、程度、标准。  相似文献   

17.
《党课》2013,(14):34-35
为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民政部近日决定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将在城乡基层建立社区儿童服务中心,开展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儿童的排查摸底和定期走访工作,为有需求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将建立受伤害未成年人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配合相关部门打击操纵、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协调相关部门对漠视、虐待、  相似文献   

18.
庞常青 《理论学刊》2018,(2):137-143
留守儿童的产生绝非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必然产物,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缺陷难辞其咎,其中未成年人监护权委托程序缺失是问题的关键。监护制度缺位是留守儿童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应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分析我国主要部门法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短板。我国以未成年人监护权委托程序为主的监护制度建构,至少应包括原则设置、核准程序、前提条件、核准及监督、惩罚救济等几个方面,通过事前预防程序的设置来保证留守儿童始终处于合法、有效、持续不断的监护之中,提高监护法律的作用和效率。从源头上阻止留守儿童数量的继续上升、有效改善监护质量,最终通过立法与司法力量帮助去除这一特殊社会现象。  相似文献   

19.
法学界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问题的争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西方法制和法学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法学界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问题素有争论。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宏伟目标的确立,法学界对我国法律需要不需要划分公法与私法的问题,又重新进行了热烈的争论,现将有关观点简介如下。  相似文献   

20.
留守儿童的产生绝非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必然产物,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缺陷难辞其咎,其中未成年人监护权委托程序缺失是问题的关键。监护制度缺位是留守儿童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应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分析我国主要部门法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短板。我国以未成年人监护权委托程序为主的监护制度建构,至少应包括原则设置、核准程序、前提条件、核准及监督、惩罚救济等几个方面,通过事前预防程序的设置来保证留守儿童始终处于合法、有效、持续不断的监护之中,提高监护法律的作用和效率。从源头上阻止留守儿童数量的继续上升、有效改善监护质量,最终通过立法与司法力量帮助去除这一特殊社会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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