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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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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吕凯  杨丹芳 《法制与社会》2011,(33):104-105
网络环境下直接侵权的用户往往具有隐蔽性,网络服务提供商经常成为此类诉讼的被告。我国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对其网站上的信息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本文基于对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其《侵权责任法》中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规定的分析,指出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并且针对以上不足,借鉴美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一些建议,以更好的完善相关法律。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网络信息业的快速发展,法院受理的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呈不断上升态势。有效规制该类侵权行为并建立合理的法律制度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的制裁,同时又能够保证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笔者在回顾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情况对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等加以分析.进而提出构建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相关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网络著作传播权侵权是近年来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情况下所出现的著作权侵权的新的表现形式.司法实务界对于该种侵权行为类型的认定和处罚还处于摸索阶段,但可以预见的是,今后该类侵权案件将大量的出现.本文从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我保护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国内现有的案例,对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怎样规避著作权侵权风险提出了建议,以期达到使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侵权行为的构成、原因及对策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相似文献   

4.
冯晓青 《河北法学》2001,19(6):125-128
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DMCA)是规范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重要法律。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在网络空间利用作品的利益均衡机制,对我国网络空间著作权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在论及软件著作权侵权之判断标准时,除了证明有"接触"之外,还需要证明有"实质性近似"。对于计算机软件侵权之实质性近似的判断,在美国判例个案认定中逐渐形成了两种判定类型,一种为纯文本侵权,另一种为非纯文本侵权。就计算机软件侵权判定类型而言,我国司法实践中开始采用类似美国非纯文本侵权保护的类型及相应的判定法则。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是否采用SSO抑或AFC标准,还是其他标准,最终取决于我国著作权的立法目的和公共利益实现之要求。  相似文献   

6.
谢惠加 《河北法学》2007,25(2):101-106
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虽提供了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规制依据,但是,既有的制度规定不仅没有全面地反映间接侵权的所有类型,而且在适用上也存在诸多缺憾.故此,新一轮的著作权法修订应将著作权间接侵权法定化.通过引介国外著作权间接侵权的立法实践及相关的司法判例,以法律经济学为视角对我国著作权间接侵权的类型及其具体的构成要件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7.
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对网络的需求日益膨胀,网络这一传媒工具在社会各个领域产生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知识产品被使用在各类局域网、数据库等网络服务企业的现象已经极为普遍,但由此引发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造成了各方面的影响。网络著作权侵权涉及网络服务企业、著作权人、社会公众三方利益。本文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现状出发,解析其产生的原因,并结合该侵权的特点和表现形式,探讨了网络侵权与著作权保护的矛盾所在,以期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8.
前言 从本世纪60年代起,德国学者首先提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这一主张日益受到世界法学界和各国政府的重视。因为在当今世界,软件的发展已十分迅速,在经济、贸易乃至日常工作与生活中的地位也日渐重要;同时,对软件侵权的行为也日益频繁,给软件权利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加强对软件的法律保护就更具有现实意义。 对于软件侵权的判断标准,目前各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很多问题往往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解决。国内外也有许多研究成果和判例,如美国是继菲律宾之后世界上最早实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国家,也是案例积累最多的国家,从1980年…  相似文献   

9.
云计算服务模式在互联网产业中的广泛应用,推动着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作出适应性调整。云服务器提供商作为该服务体系中的关键主体,其在服务内容、技术能力、行业伦理方面的特殊性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面对责任主体定位不清、责任认定依据不明、责任内容界定不当等诸多问题,亟需在法律规范层面对其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予以廓清。基于对云服务器提供商基本定位的释明与对既有立法规则适用关系的厘定,应当明确以《民法典》规定之“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作为其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依据,并以比例原则为价值指引,通过扩张解释“必要措施”之基本内涵,对云服务器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路径予以细化完善。在维护法律规范自身稳定性的同时,实现版权产业与互联网产业的利益均衡。  相似文献   

10.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了著作权侵权物司法处置的规则,原则上赋予著作权人销毁著作权侵权物的请求权。除了知识产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的解释路径外,添附理论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侵权物司法处置的学理解释。在理论体系的一致性上,适用对象、意思表示、过错、与侵权行为的关系、法律后果等方面,添附理论都具有较大的兼容性,其解释著作权侵权物是可行的。著作权人原则上可以通过添附理论取得著作权侵权物的所有权,实现物尽其用,避免了销毁的浪费;著作权人不能通过添附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则构成了著作权法第54条第5款规定的“特殊情况”,从而予以明确;著作权人取得所有权后,也可以同时适用物权制度中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规则,从而保障著作权侵权物使用者期待的交易安全;相较于知识产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的学理解释,添附理论可以在不减少行为人利益的前提下,扩大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虽然添附理论解释著作权侵权物不是著作权法所必须的,但其作为一种学理解释,可以较好避免添附理论在知识产权法中适用的局限,同时也对著作权侵权物司法处置的完善有较多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1.
张宪 《法学评论》2020,(2):175-184
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实质上是如何确立著作权保护范围及标准的问题。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将实用艺术品作为受保护客体,但也并未将其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而美国在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上于立法层面是非常清晰的,在《1976年版权法》中已明确将其列为受保护客体,美国法院的诸多判例也影响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研究的方向。本文梳理了中美两国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历史沿革及现状,总结归纳了两国具有代表性的判例,以求通过对比提炼出两国著作权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美国的相关立法及其司法裁判经验对于我国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具备重要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2.
王宁 《法制与社会》2011,(36):19+23-19,23
近年来,在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过程中,司法机关对于涉及非法出版物的犯罪行为,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犯复制品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存在一些分歧,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其中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厘清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三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目前在实践中利用网络侵犯他人著作权、侵犯个人隐私、盗用个人资料的问题非常突出,但进入诉讼程序的只占一小部分并不是很多。那么对于如何界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的义务,发生侵权时其又应承担何种责任,从而使网民、网络服务商、当事人各方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以达到对网络侵权行为规制的最佳效果,这都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14.
通过对著作权犯罪立法规范与司法适用的实证考察发现,我国以往灭火式被动回应的刑法规制存在着过度扩张解释违反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滞后的立法无法实现著作权的全面保护等弊端。数字时代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理念应进行从被动回应到主动预防的范式转换,保护范围应从关注核心到覆盖边缘。完善路径是在司法层面上,区分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规制;在立法层面上,应对商业性提供规避手段的“预备行为”进行犯罪化,增设“向他人提供非法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设备、服务罪”。  相似文献   

15.
为了让著作权法不但能够合理地保护版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促进知识的快速传播,以利于社会的创作活动,这对于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并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问题是研究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核心,数字化图书馆建设的发展也使得著作权出现更多的新的保护问题,我国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是相关立法过于分散,并且立法层次较低,并未形成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著作权侵权案件在司法管辖方面无法明确和相关的法定赔偿标准明显存在不合理性。在网络环境下有关著作权保护的主要立法构想是完善有关立法,努力增强法律法规的前瞻性、要引入科学合理的著作权侵权管辖权确立的原则,并完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金制度。  相似文献   

16.
熊琦 《知识产权》2009,19(6):66-73
著作权领域的间接责任制度来自于美国的普通法,其主要由替代责任、帮助侵权与索尼原则构成,并在新的判例中不断丰富完善。然而,在与P2P相关的一系列判决中,美国法院对间接责任中“非法意图”扩张解释,排除了索尼原则的正确适用,使新传播技术的提供者难以预见其潜在的法律责任。Grokster案中明确的引诱侵权修正了传统间接责任中的这一问题,其对责任人“意图”的清晰界定可以完善间接责任的判定标准。我国相关立法还没有间接责任制度,美国判例法的相关发展进程可为我国立法提供一定的示范作用。  相似文献   

17.
为了公平、公正地处理在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建立营造一个有利于电商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司法环境,我们亟须反思和梳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角色定位,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规则。  相似文献   

18.
互联网的发展和成熟,不仅诱发了信息交流方式的革命,而且导致许多网络侵权的发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是现代侵权行为法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网络侵权行为,在网络时代如何规范该类侵权行为,如何建立一套制约相关各方权利、平衡各方利益的法律制度,合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对纲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同时又能够保证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笔者根据不同的情况对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着作权侵权责任加以分析.进而提出建构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责任的相关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为了公平、公正地处理在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建立营造一个有利于电商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司法环境,我们亟须反思和梳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角色定位,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规则.  相似文献   

20.
英国于2010年生效的数字经济法,规定以初始义务细则的形式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其收到的来自著作权人的侵权报告,向网络用户发送通知并在一定条件下向著作权人提供侵权清单.如果初始义务细则的实施不能取得满意的效果,还要制定技术义务细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用户采取限制接入等措施.这部法律在打击网上著作权侵权的同时,对于著作权人在保护网上著作权方面责任的强调、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对于网络服务发展的考虑,非常值得我国学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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