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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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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这一规定对加强我国民事执行工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解决当前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仅就执行程序中的担保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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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保证金是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有特殊情况需要人民法院暂缓执行的请求被人民法院认可后,为保证在人民法院决定的暂缓执行期限内履行义务而向人民法院提供人民币的担保。97年以来,笔者所在法院首次运用执行保证金为手段,成功地执行了7起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巢,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探讨:一、适用执行保证全的作用和意义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执行通知责令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强制执行。但在执行实践中,往往由于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的期限不够合理、科学,或者由于被执行人确有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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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这一规定为我们处理执行担保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尚有些问题。如对执行担保行为成立的条件,和如何审查和处理执行担保行为等认识不尽一致。本文拟就个人学习民事诉讼法的体会,结合实判实践,谈谈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  相似文献   

4.
一、执行担保的概念及其设立的意义执行担保是指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暂无偿还能力而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要求延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由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执行担保是在债的担保基础上产生的,因而保留了债的担保的某些法律特征,但又不同于债的担保,因为是在诉讼程序的执行阶段设立的,所以又保留了生效法律文书的特征.执行担保的设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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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的担保人如何向被担保人追偿债权袁金生,宗彪执行过程中,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逾期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执行担保物或担保人的财产。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后,以何种方式向被担保人追偿,实现权利呢?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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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辉 《人民司法》2023,(20):104-107
<正>【裁判要旨】第三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承诺被执行人不履行该协议约定义务时自愿接受法院直接强制执行的,应视为其有提供执行担保之意思表示,而非意欲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三人之执行担保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裁定执行第三人的财产,但不得以第三人代为清偿为由裁定追加其为该案被执行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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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见,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第一项工作即是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现在我们谈谈执行通知书的几点弊端。一、有损于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根据我国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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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院在执行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前往中国人民银行某市支行查询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该支行领导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司法机关的活动没有配合的义务,拒绝人民法院在该支行查询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请问,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能否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有关单位的开户资料?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金波金波同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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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采取法定执行措施,强制具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保证实现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诉讼行为。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是法定执行措施的保障措施,是指只有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当出现或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及其人员依法裁定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履行原被执行人由人民法院裁判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不通过开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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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某报载: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法院首创执行担保制,使全国普遍存在的诉讼顽症——执行难迎刃而解。该院所创的执行担保是指强制执行申请人向法院出具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信息时,须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如果由于申请人提供的信息错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他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笔者认为:这种创新不可取。首先,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有一定的司法自由我量权,但必须在法律许可的种类、限度之内,而不能随心所欲,擅自对当事人作出超越法定权限之外的要求。因此,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强制执行申请人提供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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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全资公司投资权益的强制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被执行人全资公司投资权益的强制执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由于执行此类案件面对的实际情况复杂,适用法律存在诸多疑难问题,加之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和具体操作又不尽一致,很有探讨的必要。执行被执行人全资公司投资权益应遵循的原则笔者认为,执行被执行人全资公司投资权益,应适用股权执行的一般原则。这是因为,被执行人设立的全资公司虽然不是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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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的做法不妥编辑同志:现在有些法院在执行民事、经济案件的过程中,首先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然后在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时强制执行。笔者认为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一、对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依据,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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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逾期被执行人来自觉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执行担保物或担保人的财产。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后,以何种方式向被担保人追偿,实现权利呢?实践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担保人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担保人。因为担保人在未实际承担连带清偿前,其责任仅是督促被担保人履行义务,并承担约定连带责任,一旦被担保人履行义务后,担保人的使命即告完成,与被担保人之间的约定民事法律关系便告消亡。担保人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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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在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发出的、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逾期将承担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告示文书。其特征是:第一,时间的特定性。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发出时间的特定性,其次是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时间的特定性。第二,对象的特定性。执行通知书只能向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出。第三,只具有督促作用。其目的是再给被执行人一次自动履行义务的机会,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第四,它是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的必经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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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主体变更的应有程序吴璞(宝山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要做到正确确定被执行人权利义务的承受者,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来保障。变更被执行人主体的程序应包括下面两个条件:(一)未经变更不得执行发现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全面、客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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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夏清朝金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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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审判》2002,(5):59-59
日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26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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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执行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阶段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项临时措施,它对于切实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保证严肃执法具有积极作用。为了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措施,更好地严肃执法,有必要在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进行研究探讨,为此谈谈个人见解,以供争鸣。   一、暂缓执行的概念和内涵   暂缓执行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应当或者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由于某种事由,通过一定的程序,在一定期限内不予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一般情况下应当执行,即使当事人认为裁判有错误,依法进行申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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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第三人倪文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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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的概念和特征就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来看,一般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执行义务人有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执行标的的足够财产,这可以称作被执行人有完全执行能力。二是被执行人经营状况不好,尚有部分资产可供执行,但不能满足或暂时不能满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全部执行额的实现,这可以叫作被执行人部分执行不能,或曰相对执行不能。三是被执行人资本运营不良,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且看不到在执行期限内有恢复执行能力的希望。这通常被称作无执行能力,或曰绝对执行不能。由上述分析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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