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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4年8月23日19时许,吴某、张某与翟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约陌生女孩初某、李某一起吃饭。饭后,吴某、张某与翟某不顾初某和李某要求回家的提议,将二人带至某KTV唱歌。吃饭和唱歌期间,李某因饮酒过多已呈醉酒状态。当晚11时许,吴某与张某将李某带至某宾馆305房间,翟某开车带初某离开。在宾馆房间内,张某趁吴某外出买夜宵之机,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当晚,三人在该房间同睡一床和衣而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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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资料 某年7月18日,某禁毒大队民警破获一起贩卖毒品案,在某宾馆房间内抓获涉嫌贩毒的犯罪嫌疑人农某。查获疑似毒品一宗。收缴的部分样品为带“WY”字样的红色药片(地图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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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某厂于1994年11月6日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对该厂厂长李某收到的两封匿名恐吓信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提供了匿名恐吓信和怀疑对象原副厂长之子顾某。接受委托后,该所指派律师林某为这项业务的代理人。11月22日,林某与同事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前往顾某就读的中学,通过校长找到顾某的班主任周老师,向其借取顾某的语文抄写本送交公安机关做文殓鉴定,因仅是怀疑,林某请周老师暂为保密。靖江市公安局文检技术员鉴定后认为匿名恐吓信非顾某所写。12月3日,林某将抄写本送还学校,并明确表示排除匿名恐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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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周某被于某等人打成重伤住院,周某的朋友王某、孙某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便预谋对于某实施报复,孙某派林某、郭某负责寻找于某下落。2005年1月初,王某和林某(孙某手下人员)等人在吃饭期间得知,于某此时正在庄河市金声歌厅唱歌.二人立即分别组织、联系人员前往金声歌厅欲对于某实施伤害。其中王某电话通知宋某让其组织人员前往,林桌则派郭某组织人员前往.宋某和郭某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分别纠集多人分乘两台车先后抵达案发现场。王某和林某乘坐一台车抵达案发现场。在等待于某出现期间,郭某及车内人员发现于某的朋友李某与一名女子(臧某)从歌厅出来打车离开,便以打听于某下落为由持械对二人所乘坐的出租车辆追逐拦截、肆意打砸,对二人随意殴打辱骂,造成徐某皮外伤(不构成轻伤)并最终导致出租车损失119元。就在此过程中,于某等人从歌厅出来时被等待在车内的宋某看到.宋立即下车用随身携带的猎枪击中于某,导致于某轻伤。等到郭某等人再次驾车回到歌厅门口时.宋某、王某及林某等人已经驾车逃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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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3日前,子长县煤炭工业局曾经检查子长县瓦窑堡镇建设煤矿,并先后三次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要求矿主李某在汛期加高、加固煤矿地面的洪水渠,修复副井,检修备用电源和坚守工作岗位。矿主李某接到通知后,没按要求去做。当“7·4”特大暴雨袭来之时,供电中断,该矿备用发电机不能运作,造成全矿停电,九名矿工被困井下。7月4日6时左右县煤炭工业局领导带领职工前往建设煤矿检查抢救,八时左右李某到煤炭工业局报称九名矿工被困井下,随后李某于7月6日携款潜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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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人林某,男,50岁,原系××县公安局治安股长。1996年9月15日被告人林某获悉××宾馆住有香港旅客,当晚12时许,被告人林某,在未请示领导,亦没接受任务的情况下,独自身穿警服,携带“七七”式手枪一支,新型手铐一付,骑着有“公安”标志的三轮摩托车来到XX宾馆,得知香港旅客住“6O4”房,即闯入该房,当看到房内有两名暗娼正在与港客陈某搭讪,被告人林某即喝令港客陈某站住。并持枪威胁港客陈某,问其是拿I000()无出来罚款,还是送劳动教养三年?并动手搜了港客陈某的口袋,共搜出港币2560元,手表一只,戒指一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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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9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周某挪用公款案。担任北京某有限公司会计的周某2001年在跳舞时认识了一个比她小9岁的男人李某。之后两人同居。李某以炒股为名多次向周某索要巨款,周某先是把家中所有存款交给李某,之后又陆续挪用单位公款70余万元供李某炒股。没想到李某炒股失利。得知此消息的周某担心李某继续逼迫自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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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2012年10月24日,林某因业务繁忙委托朋友李某代为存款。林某将5万元现金及信用卡交给李某,要李某代为将该5万元现金存入信用卡内,并将信用卡密码告知了李某。次日,李某依约去银行代为存款时,查询发现该卡内尚有人民币10万元存款,顿生歹意,不仅未将5万元现金存入信用卡,反而将卡内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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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纺织公司是私营企业,2001年5月,经理林某将写有“联系业务”的空白介绍信和盖有公章、个人名章的空白合同共3份交给业务员李某,委托其购买棉花10吨,李某遂与某轧花厂签订了10吨购销合同,纺织公司按约定时间于同年10月底付齐货款。2002年4月,某轧花厂派员到公司索要货款,并出示了李某与轧花厂在2001年11月签订的8吨棉花供货合同。经理林某认为,李某已在2001年底辞退,且纺织公司从未收到过这批棉花,遂拒付。某轧花厂具状起诉,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评析]这是一起因代理的效力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被告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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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魏某等人在马鞍山市某市场附近碰到李某及谷某等人,魏某以曾借给李某2000元为由,向李某索要欠款并引发争吵打斗。2008年12月30日19时许,魏某、夏某等7人开车行至该市雨山中学门口时碰到谷某,出于报复心理,魏某遂指使同车的吴某、王某等人下车强行将谷某带上车开至湖西南路采西桥南端土石浅滩处。魏某等人为逼问李某的下落,逼迫谷某脱去衣服,跪在地上,对其拳打脚踢。无奈之下,谷某趁魏某等人不备之际,跳入采石河中逃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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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到一宾馆登记住宿。由于宾馆登记大厅地面铺设地板砖过于光滑,大厅内没有明显的标记说明地面光滑,致使李某摔倒致伤。李某伤愈后向宾馆索赔遭拒绝,即到法院起诉,要求宾馆赔偿例子的全部医疗费用。处理意见:对本案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宾馆使用的地板砖的说明书上并没有要求行人注意此砖特别光滑,且并不是人走此地板砖都要跌交,李某因自己走路不小心摔倒受伤,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宾馆使用各种装饿材料时,应当注意旅客的安全。只要超出一般日常生活的标准,就应提醒旅客注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