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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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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物权法》规定之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物权是根植于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便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它是我国土地物权化的制度工具,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纽带。土地使用权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他物权范畴,但因与大陆法国家用益物权的社会基础或功能不同,它并非大陆法国家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充当自物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自身不仅可以转让、处分,而且还可以设定用益物权。《物权法》将各土地使用权放入用益物权编规范,不仅不能凸显土地使用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上的基础地位,而且不利于建立清晰的土地使用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在笔者看来,我国不动产物权应当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三个层次,除地役权外,《物权法》并未规定真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2.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之上所设定的权利负担,自应有期限限制,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长短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上不应强制性地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但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不应低于最低年限,也不能高于最高年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应从其设立登记之日起算。  相似文献   

3.
土地使用权投资既是一个公司法问题,也是一个不动产法问题。中国的土地使用权种类繁多、性质多样,给现实操作带来许多问题,本文首先界定可出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种类,同时也介绍了出资的程序要件。在此基础上,本文讨论中国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特殊问题,即合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农村土地使用权出资等问题:通过这些探讨,笔者试图向人们提供较为清晰的实务操作指引。  相似文献   

4.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质上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其设立、变动与抵押必须经过登记,并通过公示以表彰权利存在的状态,维护交易的安全。科学合理的登记规则是土地立体利用至关重要的前提。通过分析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现状和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空间权的登记规范,可构建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制度,以解决土地分层利用制度实施中的相关课题。  相似文献   

5.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关内容系《物权法》规范的重点之一。可以说,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如何处置,一直是令立法者头痛不已的难题。人们把希望寄托在《物权法》的制定上,然而《物权法》的规定仍不能让人满意,还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作者就《物权法》中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内容,深入探讨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规定的制度缺陷及对策,以期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相似文献   

6.
我国已进入土地立体利用的高速发展期,《物权法》第136条第一次以立法方式对空间利用权问题进行规定.但此规定对于实践中极为复杂的土地分层利用显得过于单薄,无法解决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从我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本体问题出发,试对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范围界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权属登记技术中存在的问题详加分析,最后对我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完善提出自己不成熟想法,以期对理论与实践有些许裨益.  相似文献   

7.
文章通过分析当前全国各地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以及制定的相关地方性规章、办法,对比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中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看出二者之间早已形成了巨大的鸿沟与冲突。在社会经济规律的作用下,现实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已经越来越多地得到全国各地许多地方政府的响应,在民间也因此获得了应有的肯定。但是作为规定该权利和行为的具有权威地位的《土地管理法》,却迟迟不肯松口。文章试图通过分析权利流转的现状及其产生的负外部性,来剖析立法所面临的困境。  相似文献   

8.
宋志红 《中外法学》2020,(4):1042-1061
《民法典》第344-360条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仅得参照适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了弥补部分集体土地所有者主体资格和专业能力的不足,土地所有者可以委托入市实施主体代为入市,但应对受托主体和适用范围作适当限制。集体决议是入市主体设权行为的前提,应明确决议主体、程序和事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包括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拨用和抵押,出租虽属入市方式,但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范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应符合规划上的法定要求,但不受"存量"限制,亦不禁止"住宅"用途;设权前土地所有者须先进行土地所有权登记,倡导入市前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  相似文献   

9.
10.
王昆 《法制与社会》2013,(8):220-221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起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已经成为市场化的必然趋势,虽然我国并没有明确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但是,如何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使其更好的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海域使用管理法》的修订与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谭柏平 《政法论丛》2011,(6):91-100
我国《海域法》实施九年多来成绩斐然,但该法与其他法律之间仍然存在冲突,尤其是《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海域法》与现代物权法理论的矛盾更加突显,因此,有必要在《物权法》的架构下,全面梳理与完善《海域法》中对海域使用权制度的规定,修订内容主要涉及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登记制度、流转制度、海域使用权的终止与收回,以及与海域使用有关的其他权利类型等。  相似文献   

12.
经营性划拔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原有的划拨土地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被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加以改造的产物.相关立法在其取得上同时存在"无偿论"和"有偿论"两种相对立的观念,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和当事人间利益的失衡;且法律设计上该种权利的受限制性与市场的流动性要求也不相符.因此,应以"充分的有偿论"和物尽其用的思想对现行经营性划拔土地使用权立法进行修订,国家对特殊企业的扶持也应转为以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方式实行.  相似文献   

13.
我国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开国 《现代法学》2006,28(2):12-20
我国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利弊参半、成功与不足并存。在使用权设定方式、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土地使用权人迟延开发土地和改变土地用途的法律后果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之空间权等问题上,现行立法和《物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均有缺陷,应当从我国城市土地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出发,以党的“三个代表”、“以民为本”的政治理念和马克思的市地级差地租理论为指导,加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内容,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时可以自动续期,不过其中就是否在续期的时候加收土地出让金和续期程序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和现状进行研究,对上述问题给出了相应的建议,同时在同类研究很少涉及的另外几个方面提出了几点创新性的讨论。  相似文献   

15.
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导言(一)问题的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同志指出,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考虑到我国土地制度改革正在深化,各地的情况差异较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正在进行土地制度试点和研究,尚待总结实践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规范和完善。而且,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如何改革,还是需要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物权法对此作出规定的时机还不成熟。但是,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物权法,还是有必要作出原则且灵活的规定,为今后土地制度改革留下空间。从中可以得知,《物权法》给今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留下了充分的余地,并且将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任务交给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让它们通过自身相应的修改来完成此任务。  相似文献   

16.
杨威 《法制与社会》2010,(10):223-223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正在逐步深入,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尚未得到明确,本文简要分析了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有利的条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关建议。  相似文献   

17.
袁震 《河北法学》2012,30(9):139-145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萌芽于人民公社时期,形成于改革开放初期,一直在随着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发展而不断推进与完善,1998年以后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已经为我国的土地立法积累了充足的地方实践经验.《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必须在总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适用城乡统筹发展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采取了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登记对抗主义和变更的登记要件主义。本文分析了我国宅基地利用的现状,从对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确认、减少纠纷,并规范农民对宅基地利用的角度出发,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应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相似文献   

19.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村房屋交易日益频繁,出现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象,出现了众多"小产权房"。"小产权房"虽然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但是由于其价格低廉,颇受部分城市购房者的青睐。这样,就必然涉及到一个新的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本文介绍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立法沿革及其现状,并提出了细化立法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20.
政府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却禁止其开发房地产,其理由不外乎是防止耕地流失、农村土地开发房地产与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相冲突、需要保持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用地的垄断,这些理由并不充分和正当。从禁止所产生的后果来看,禁止也不具有正当性。政府在重新配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要将公平与正义作为核心价值理念,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权益,平等对待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实现城乡房地产市场的一体化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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