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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设“企业货币借贷合同纠纷”经济案由杜立平所谓企业货币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企业把一定数量的货币交付给借用企业,借用企业按照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同等数量的货币归还给出借企业的一种协议。也就是企业间的相互资金拆借。它通常是在企业为解决资金周转、商品流通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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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诉讼时效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一方(权利人)能够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负有义务一方(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定期间。在这个期间内,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即不向义务人要求履行义务或不向法院申请强制其履行,待期间过后,权利就不再为法律所保护。比如,甲乙二人系邻居,甲于一九六一年冬天向乙借用家俱等物,约定第二年春天一次归还,不久甲因工作调动迁往他地。第二年春天甲未向乙归还所借物品,乙也没有提起此事,直到一九七○年,乙才向甲提出归还请求,甲借口年代久远,原借家俱等物改造的改造,丢失的丢失,无法归还了,要求乙免除债务。乙诉请法院强制甲归还,法院经调查后判决:甲所改造的乙的家俱一律归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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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星,北京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公司)董事长.2014 ~ 2016年间,因大量向他借钱的人跑路或拒不还钱,作为出借人,李星不得不将借钱人诉到法院.仅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法院),李星就提起诉讼151起.
赵建明,北京某服装加工公司老板.为了维持公司正常运转,他于2015年5月向李星借钱55400元.但因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无法按时还款,赵建明成为151名被告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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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是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所言真实、合理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提供证据的责任会发生转移。例如:原告甲称乙于某时某地向其借钱500元,未打借条,但甲举证有丙在场可以作为人证。于是,举证责任从甲转移到乙身上,乙反驳甲说,在借钱三天后,已将500元归还甲,当时有丁在场作证,这样,举证责任又再度转移。刊登于《吉林日报》1998年10月9日,星期五第8版的《“还”字两意引发官司》一文称:“1997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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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办理过一件提存公证,大致情况是,甲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2年,甲向我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称其在2001年向乙借款20万元,约定6个月归还,但债务履行期届满,甲向乙归还20万元时乙却拒绝接收,甲向我处提交了借条复印件一份(原件由乙持有),上有乙的签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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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相关案例案例一,党员领导干部甲,曾利用职务便利为管理服务对象A私营企业谋利,后向该企业老板借款30万元并挥霍,五年以来长期不还,且没有任何归还的意思和行为,直至案发。案例二,党员领导干部乙,因家庭开支急需,向其管理服务对象B私营企业老板借款10万元,部分用于乙的家属住院看病,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开销。双方签写借条,使用一年后乙归还借款和利息。案例三,党员领导干部丙,向其管理服务对象C私营企业老板借款300万元,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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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称企业间借贷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非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或利润的合同.此种借贷作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以形形色色的形式出现,但我国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还比较繁杂.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有关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问题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实务中规避风险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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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海欣一位同事做期货生意,因本钱不够向他借钱,说如果赚了,可以分海欣一些红利,如果亏了,则返还本金。于是海欣借给他2万元,并让他打了借条。借条上写明是借款,但并未谈及如果赚了可以分多少红,也没写明还款日期,只落了借款人签名及日期。半年多后海欣向同事要求还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