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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中斡旋人和被斡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基于职权和地位形成的影响关系。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正式批准,立足于我国当前立法现状,独立设置斡旋受贿罪名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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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如何认定"利用职务或地位形成便利条件"本文就实际案例作了分析,并就斡旋受贿及其相关条件作了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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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对斡旋受贿的有关规定有了新的调整,扩大了这一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而新的变化引起了对没有变化的原条文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一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的反思。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制约关系,当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时,行为人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必然产生影响,刑法没必要将便利条件设为刑法要件。刑法第388条与一般受贿相比有着自己的独立罪状,应该以斡旋受贿设立独立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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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做出的《起诉意见书》认为:某国有公司物资部作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内设部门,在以犯罪嫌疑人林某为主的物资部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和要求下,物资部在与多家企业的业务往来过程中,以“技术服务咨询费”的名义收取回扣、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4万元。收取的回扣、好处费均入物资部小金库帐中,用于发放部门职工的加班费、奖金和业务费用等,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单位受贿罪。犯罪嫌疑人孙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将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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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1(5):13-16
研究不当得利制度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从民法"利益"的概念入手,不当得利应是财产利益,而且要求受益人保有"利益"时不具有正当性。在存在给付关系的不当得利返还中,应当依据给付目的不能实现和善意保护为判断不当得利返还关系当事人的依据,不能直接依据得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适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7条时,需要从不当得利之"利"的主观性考虑,对"共同经常居所地"和"不当得利发生地"做适当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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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知法犯法,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最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一时间,网上炸了锅。对于这一荒诞词汇的愤怒与无奈使之风靡网络,而随之衍生出诸如"临时性被自杀"、"临时性受贿"等"临时性+动词"新语法结构,更是网友抗议权力滥用的娱乐性表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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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亮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7):71-72
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存在缺陷,影响了反腐成效。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范围,取消相关客观构成要件限制,将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索取、受贿行为纳入斡旋受贿情形,有利于增强依法反腐的灵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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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对受贿行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党纪处分条例》、《谋利若干规定》、《廉政准则》和《<廉政准则>实施办法》中。从与刑法相对比的角度看,党内法规对受贿行为的规定主要存在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规定合理、处罚行为未遂规定科学、增加财物为收受对象有利于打击经济型受贿、不限定谋取利益的内容有利于打击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四个合理之处和单独规定变相被动受贿行为不必要、斡旋型受贿规定范围窄、合伙私分定性为受贿不妥当、限定请托人范围不合理、党内法规某些用语不规范五个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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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及美国都将"主要利益中心"作为确认跨国破产管辖或承认跨国破产域外效力的连接点,欧盟对"主要利益中心"的确认具有更多的确定性因素,主要表现在对"注册办事处-COMI"这一推定及"第三人明知"要件的适用上,较美国赋予其更多的参考分量;两者的差异源于欧盟特殊的政治结构及《破产程序规则》与《美国破产法》所移植的联合国《跨国破产示范法》适用对象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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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1)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主观要素,并且是刑法意义上的"目的"。在我国刑法意义上"目的"是与行为的主观原因等同使用的概念,所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可以解读为已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从法益侵害、因果关系、主观恶性的程度及可罚性四个角度看无约定的事后给付型"行贿",具有处罚必要性。《贪污贿赂解释》中有关行贿罪的条款设置了行贿与特殊不正当利益获取及经损失造成之间的因果关系,无约定的事后给付型"行贿"案件并不能适用这些条款进行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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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夜郎 《新疆人大(汉文)》1996,(10)
近年来,以权钱交易为主要内容的腐败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遏制,但是,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这两种新旧体制交替时期,权钱交易、曲线行贿的现象仍未铲除,一些人为了从"公共权力"上获得特殊的利益,总是不惜重金"寻租"公共权力;而一些掌握公共权力的人为了获取额外收入,也就顺理成章地将公共权力"租借"给求租者。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党和政府反腐力度的加大,当前社会上出现了一种非同于权钱直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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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平衡问题是中西古代思想家共同关注的问题,他们在此方面多有论述。司法平衡的理念在中西司法传统中占有重要地位。司法平衡的理念又与中西哲学传统中的"中庸之道"有密切关系。中国古代的儒家与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都讲"中庸之道",中庸之道是一种寻求平衡的方法,它可以适用于各领域。在司法层面上,它既是一种平衡不同利益的方法,也是一种平衡不同审判依据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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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人情往来"频频出自腐败分子之口。一些人受贿时,以人情往来为借口,便收得心安理得,案发后把人情往来当作开脱理由。据媒体报道,安徽省农委农业产业化指导处原处长金树芳贪腐,以"人情往来"为由,10年受贿200余次,牵涉粮油、畜禽、餐饮等78家农企,受贿金额250余万元,另有810余万元无法说明来源。金树芳的"人情往来",看似企业殷勤相送,实质是因为他有权,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企业提供"帮助"、"关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