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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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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了3种金融票据,他们是汇票、本票和支票,但是只有汇票才可以进行承兑,本票和支票都不能进行承兑。我国的汇票分为两类,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出票银行,出票银行的信誉是可以信赖的,所以,出票银行无须再对自己的付款行为做出承诺,也就是说银行汇票根本用不着承兑。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是商品交易活动中的一种远期付款票据。它的出票人和收款人是商品买卖的双方,对于收款人来说,商业汇票是一种远期收款凭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我国银行普遍恢复和开展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实施了以票据为主的新的结算制度,票据作为重要的信用工具和支付手段,其适用的范围不断地扩大。与此同时,由于各种原因致使票据(主要是商业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执票人为行使追索权而诉请人民法院裁决的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 从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情况看,其主要特点:一是因商业汇票经银行承兑和贴现,使银行处于诉讼法律关系的原告、被告的居多;二是争讼的票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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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位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不能按照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而是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单位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没有利用借款合同的形式,则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但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本罪与贷款诈骗罪及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最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构成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本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交易秩序,刑法应当单独设立破坏金融交易罪一节,将包括本罪在内的相关罪名纳入其中。我国目前单一的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的立法模式存在诸多不足,应当建立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刑法典在内的多元刑法修改模式。  相似文献   

4.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罪侵犯的直接法益是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未造成或不可能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安全性损害的不构成此罪。《追诉标准(二)》是公安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实践中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办理案件时,应注意区分立案追诉标准与起诉、定罪标准。对骗贷单位单独实施、银行工作人员对骗贷行为有认知及骗贷人与其他人合谋情形下的骗取贷款行为,应考察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追责范围。  相似文献   

5.
在当今经济大潮中。银行是商品交易和资金结算的中介,在维护正常交易安全和票据流通方面.发挥很重要的作用。银行应对自己工作严格把关,以防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和银行自身管理不善的漏洞.避免过错行为,减少诉讼和损失。然而.基于工作疏忽、管理不严、工作人员违纪等原因.银行过错行为时有发生。笔者仅就近年遇到的涉及银行的金融案件.对银行过错行为及其归责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旨在抛砖引玉。一、几种典型过错行为及责任分析所谓银行过错行为是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存款、放款、票据承兑与贴现、汇兑等业务过程中因主观上的过错而…  相似文献   

6.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外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分别在华设立分行及办事处。金融票证在作为金融活动的媒介被广泛使用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所利用,严重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如何区分新类型的金融犯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图通过对一起案例的分析,解读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骗取票据承兑罪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7.
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但在我国社会实践中,票据义务人往往无视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把票据视为普通的债券转让凭证,会以各种事由拒绝承兑,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  相似文献   

8.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目前各商业银行积极开办的一项具有资金融通功能的票据业务,它为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临时性资金短缺,促进生产发展和流通扩大,增加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近年来票据纠纷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给银行资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本文对当前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存在的法律风险从主体上、操作程序上两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即把好承兑关、转让关和付款关,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在公示催告程序的审判实践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一、确认票据行为效力及法律适用票据行为是指行为人为实现票据目的而必须依照法定条件进行的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成立票据上一定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而作的必要形式的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五种票据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指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所必要的法律行为,即除上述五种票据行为外,还包括付款、贴现、本票见票、支票保付、票据代理行为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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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票据犯罪的认定(一)关于伪造、变造票据犯罪问题刑法没有将伪造、变造票据行为独立规定为伪造、变造票据罪,而是在第177条中将其纳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刑法中的金融票证,除了票据,还包括银行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卡、信用证等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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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一种信用工具,是在商品交换和信用活动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远在我国唐宋时期,就分别出现了类似汇票的“飞钱”和“交子”。明末清初,作为近代金融机构的钱庄组织发行过种类繁多的钱庄票据。1930年旧中国也曾公布并施行《票据法》。在欧美资本主义各国,票据制度十分发达,一切重要交易尤其是国际贸易大都用各种票据进行结算,现金结算只占微小的比重。东欧公有制各国,也普遍开展票据承兑、贴现业务。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的票据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受到了重视,票据法制建设也逐渐提上了议事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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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行为     
<正> 票据行为,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行为泛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者准法律行为,具体包括:发票、背书、改写、涂销、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发生票据上债务的法律行为,也可以说是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具体包括:发票、背书、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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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古洁 《中国律师》2001,(12):47-48
票据纠纷案件在近几年的审判实践中出现不断增长趋势,案件性质也日趋复杂。分析下述案例,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票据基础关系与代位权和票据质押。 一、主要案情 1997年12月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钢材。B公司通过与C银行签订承兑协议,于1998年1月7日向A公司签发并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收款人为A公司,汇票金额为人民币470万元,到期日为1998年7月4日。1998年4月1日上公司将B公司签发的上述汇票背书,被背书人为D银行,背书内容为“委托收款”。 1998年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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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企业信用与银行信用完美结合的一种现代票据形式,自在我国推行以来,对疏导和管理流通渠道,搞活资金,起到了积极的有效的作用。但由于近几年我国票据立法不完善,人们的票据意识还比较薄弱,银行承兑汇票在出票与流通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形成了经济纠纷,有的发展为刑事案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影响了银行的信誉,从而也阻碍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使市场经济发展所急需的票据支柱,显得十分脆弱。银行承兑汇票是整个票据制度中最重要的票据形式之一,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研究和探讨,必将有助于我国票据制度的建立和票据法的诞生。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来论述并分析有关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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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是我国支付结算的重要信用工具,已成为人们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所谓票据诈骗,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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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正案),第10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相似文献   

17.
孙莉 《法制与社会》2010,(27):109-109
《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该罪的规定,使得那些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却采取虚假陈述的金融欺诈行为,在达到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严重时可以受到刑法的规制,同时,单位也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贷款诈骗罪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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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债权的票据化,是指债权人收受金钱的权利,由债务人以汇票、本票和支票加以记载并交付债权人,届时凭票据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商业汇票出票人承兑和给付金额,以清偿债务。与此同时,金钱债权的票据化还可使债权人的处于合同付款期前的金钱沉淀状况较为容易地转为活跃的流通状态,可更充分地发挥一物多权的作用。债权票据化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对金钱债权票据化转换形式、债权的票据化及其法律后果、票据化的风险及担保问题进行研究,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具有较大的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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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一种有价证券.在当今的票据交易中,几乎所有的票据都是由银行或者其他的金融机构来实行付款的.即持票人通常将票据交给往来银行(或称开户银行),接受委托的银行通过票据交换中心实现票据的支付结算.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具有提示和回收两个特性.  相似文献   

20.
票据行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因而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要式行为。它主要表现为发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几十个方面的票据法律行为。票据行为是严格的书面行为,而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又是严格的书面行为的最重要的因素,凡在票据上签名的人,都应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意负责。当前,如何确定票据行为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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