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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受到刑法理论上的抨击。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概念首先是提示犯罪的本质属性———社会危害性,即犯罪行为对特定社会关系的侵犯,因此犯罪客体的意义已包含在犯罪概念中,应将犯罪客体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的内容,而是犯罪概念的内容。  相似文献   

2.
“客体要件否定论”者主张将犯罪客体要件从犯罪构成中彻底废弃的理由是欠缺说服力的,并不能成为废除犯罪客体要件的合理依据。犯罪客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概念之间并不存在冲突,也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且具有独立的功能,应坚持其在犯罪构成中作为独立要件的地位。  相似文献   

3.
实践的发展、理论的深入,已经对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理论提出了挑战。犯罪客体概念自身的缺陷,法理基础的缺失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然地位已经将犯罪客体事实上“剔除”出了犯罪构成要件的行列。犯罪客体一语的实有内涵与犯罪本质异曲同工。  相似文献   

4.
无论犯罪客体指的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还是指的法益,两者都不能直接作为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构成要件的核心概念是事实,是判断一个行为能否成立犯罪的事实规定.因此只有犯罪客体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即人和物存在状态的变化才能作为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犯罪客体要件是指改变法律准许的或者说导致法律所不准许的人和物的存在状态.  相似文献   

5.
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犯罪需要进行事实与价值的双重判断,而对犯罪客体的判断正是价值判断,故犯罪客体是否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取决于对犯罪构成以及其它构成要件的理解.如果“犯罪构成”仅具形式意义,则不能容纳“犯罪客体”这一具有实质内容的要件.如果坚持通说关于犯罪构成的地位,同时,对其它要件的判断也包括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则完全可以将“犯罪客体”从犯罪构成中去除;但如果要保留“犯罪客体”,那对其判断就不能与对其它要件的判断在同一层面上进行.  相似文献   

6.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由于研究的出发点不同 ,国内外学者对于犯罪客体的认识也不相同 ,该文在对国内外各种观点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 ,提出了自己对犯罪客体概念的新认识。  相似文献   

7.
犯罪客体是由法律调整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犯罪客体与犯罪结果存在密切联系 ,犯罪结果要以犯罪客体来说明。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客体是一个研究相对薄弱同时又广受争议的范畴。文章从犯罪客体与犯罪构成、犯罪对象、法条竞合的关系入手,重新审视犯罪客体的重要作用,深入研究犯罪客体的相关范畴,从而让犯罪客体的潜在价值真正发挥出来。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客体是一个研究相对薄弱同时又广受争议的范畴.文章从犯罪客体与犯罪构成、犯罪对象、法条竞合的关系入手,重新审视犯罪客体的重要作用,深入研究犯罪客体的相关范畴,从而让犯罪客体的潜在价值真正发挥出来.  相似文献   

10.
就犯罪客体概念而言,"社会关系说"自身有重大缺陷与先天不足;"法益说"则科学性、合理性兼备,宜取代"社会关系说"。在客体概念之语义范畴中,应采撷"引进论",以"法益"指称犯罪客体并界定其精确内涵。"法益说"具有完善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型构,助力于建构科学、完备的刑法体系,应对刑事司法对刑法解释与时俱进发展要求之多重重大价值。优化、升级客体概念,才能使客体概念在司法实务中具有普适性,让客体在司法层面上的功能被正视。  相似文献   

11.
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因而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但我国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却混淆了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构的概念,在对犯罪构成进行论证时用犯罪结构取代了犯罪构成,由此而产生了一些理论上的混乱,并且窒息了犯罪构成的犯罪识别功能.因此,必须对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构作出科学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构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相似文献   

12.
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重要理论问题 ,而犯罪学理论界一直有意避开对犯罪构成的研究。对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和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作理论区分是正确的 ,但这不应该成为犯罪学研究中丢弃犯罪构成问题的理由。从对犯罪构成的分析进到对犯罪防控的探讨 ,应该是一条可行之路。  相似文献   

13.
目前,由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的犯罪构成理论已被刑法学界普遍认同。但从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由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构成的犯罪构成理论更易于我们理论上的理解和实践上的运用。  相似文献   

14.
犯罪客体是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近年来理论界广泛存在将其从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去除"之声,然而犯罪客体仍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并且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中有着广泛的运用。如果一味秉承"去除"之意,似有不妥之嫌。  相似文献   

15.
当犯罪构成从犯罪成立的意义上来定义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中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特征的必要要件,无犯罪客体则无犯罪.犯罪客体是客观实在的、反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价值要件.任何犯罪均侵害或威胁了法益或社会关系(客体),犯罪客体绝非一个空洞的价值符号,它在立法和司法上具有巨大的价值.它起到引导刑法立法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它可以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上发挥重大作用,它可以在罪数形态、故意犯罪形态的判断认定上起到重要作用,它还可以在量刑等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也论对犯罪客体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从法理上看,犯罪客体就是犯罪对象;从立法上看,犯罪客体并不具有立法本意;从哲学上看,社会关系的直接载体就是人或物;从社会学角度看,社会关系受制于具体的人或物。  相似文献   

17.
兴起于21世纪初的犯罪构成体系研究开启了我国刑法学界难得一见的学术论争。但这一论争过程由于缺乏对一些基本关系范畴的统一认识,从而呈现出较大的随意性。这些基本的关系范畴主要表现为: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的关系,以及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功能关系。我国通说关于这两大基本关系范畴的解说有待商榷,在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二者并不是本质与现象、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而是一种对同一对象的不同表述关系;在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也不是一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二者的应然功能应有所不同:前者是“认定犯罪”,后者是“罪之法定”。因此,如果一定要在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寻找某种联系,则可以通过将“罪状”的概念引入犯罪构成理论中,从而通过罪状将二者联系起来。  相似文献   

18.
目前,我国关于犯罪构成理论中危害结果问题,理论界及各版本《刑法学》教材存在着不同观点。归纳起来有三种认识。 1、认为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将危害结果定义为: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 2、认为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将危害结果定义为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3、在对危害结果作定义和阐述中,回避了其是否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问题。  相似文献   

19.
我国目前的犯罪成立体系存在着价值上忽视对权利的保障,结构上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相脱节等缺陷。因此,有必要在价值上将我国犯罪成立体系的社会保护机能与权利保障机能相统一,在结构上将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相整合,并将积极的认定犯罪要件与消极的否定犯罪要件相结合,形成新型的犯罪成立体系。  相似文献   

20.
我国目前的犯罪成立体系存在着价值上忽视对权利的保障,结构上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相脱节等缺陷。因此,有必要在价值上将我国犯罪成立体系的社会保护机能与权利保障机能相统一,在结构上将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相整合,并将积极的认定犯罪要件与消极的否定犯罪要件相结合,形成新型的犯罪成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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