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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尽管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出现弱化,但商标许可的外部性为构建商标许可人的监督义务并以连带赔偿责任作为违法后果提供了充分支持.重大的产品侵权责任可能导致被许可人丧失清偿能力而发生严重的负外部性,迫使政府监管超越许可合同的内部义务和产品责任的既有救济机制,基于公共政策施以法律干预,促进监管性公共产品供给的公私融合,以强化外部性内在化的努力与绩效.商标许可人是否履行监督义务的判断标准应采结果主义.连带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当类型化、分步骤,归责原则应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导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赔偿范围应以补充性和替代性为原则.同时应实质性推进产品责任保险和赔偿基金等社会化赔偿机制的整体构建.  相似文献   

2.
崔国斌 《知识产权》2012,(12):10-17
商标许可终止后的商誉分配是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重要问题。被许可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获得显著性之后,如果消费者认为该包装、装潢与被许可商标标示相同来源,则该商誉应属于商标许可人而不是被许可人。商标许可终止后,被许可人负有不得继续利用许可人商誉的附随义务,因此被许可人不得宣传其新商标和旧的被许可商标之间的替代关系,以实现商誉的转移。商标法要求被许可人履行这一附随义务,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经营者的表达自由。  相似文献   

3.
商标许可是对商标专用权的处分,商标许可备案的对象是被许可人取得的使用权.“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意指在先但未备案的被许可使用权因未公示而不得对抗/排除善意第三人的使用.善意第三人可以继续使用,并不因其备案导致在先被许可使用权的消灭,而是因其“善意”而构成对在先被许可使用权的限制.  相似文献   

4.
“王老吉”商标纷争的是是非非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加多宝集团是“王老吉”商标的被许可人,经过其十多年的精心培育与巨额营销,“王老吉”商标从价值寥寥飙升至干亿之巨,此时,广药集团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所有人,是否可以无条件收回商标许可?商标在许可期间因被许可人的宣传推广所产生的增值价值,应当在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割,否则有违市场之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5.
田源 《法制与经济》2013,(10):97-99,101
在商标许可合同中,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被许可的商标商誉严重受损,导致许可人原来希望通过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扩大商标影响合同目的落空。被许可人希望借助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良好声誉更快地开拓市场的合同目的落空时,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当商标许可合同中的主要债务,一方提前表示不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对于其它情形,判断能否解除时,应该根据是否使原商誉落空进行判断。当商标许可合同解除后,商标商誉随着商标的转移而转移。包装、装潢的归属则需要根据包装、装潢在使用的过程中是否获得独立商誉进行判断。在商标许可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可以向被违约方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6.
注册商标许可人的监督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注册商标许可人的监督义务李友根我国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法为了保障商品质量,为许可人即注册...  相似文献   

7.
我国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均表现出商标许可中产品质量责任承担的问题,该问题的实质是商标被许可人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身份竞合进而导致的法律适用难题。基于对域外经验和理论的考察,试图以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保护和报偿理论证成商标许可人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并体系化地厘清《产品质量法》《商标法》二者的适用关系,避免造成与商标许可人质量监督义务的混淆。最终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明确商标许可中多方主体产品质量责任承担的责任内容及方式,且对现有规定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
我国商标法仅从商标积极专用权处分,未考虑消极禁止权处分规则界定商标许可,更未考虑商标权客体的特殊性与反不正当竞争因素。商标被许可人行使诉权先天不足:独占被许可人取得的专用权不具对外效力;一般被许可人经明确授权行使请求权缺乏理论基础,且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发生冲突。只有在充分考虑商标权客体及内容的基础上,重视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才能完善商标被许可人侵权诉权规则。  相似文献   

9.
刘洁 《知识产权》2013,(1):34-38,53
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理论研究中未给予充分重视. “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中凸显出现有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不足,通过对此案件讨论的焦点问题做出评析,并分析商标使用许可中当事人的利益博弈,提出在该制度中应引入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10.
范汉云 《知识产权》1990,(1):42-43,8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与被许可人签立合同,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商标,但是商标权仍归商标权人所有。商标使用许可属于许可证贸易(也称为许可贸易)的范畴。所谓许可证或许可贸易是指无论在外贸或内贸经济活动中,根据法律规定经许可后,才能进行的行为。许可让贸易包括专利许可,商标许可,计算机软件技术许可以及其它技术许可等内容。关于商标许可,各国商标法都规定有未经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是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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