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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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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冬梅 《知识产权》2012,(10):31-34
公知常识可以界定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本领域技术知识以及“众所周知的事实”, 《审查指南》规定之外的其他能够证明公知常识的证据形式也应当予以考虑.在专利授权案件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其认定的公知常识负举证责任,而在专利确权案件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无效请求人主张的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认定的公知常识的正确认定负举证责任.如果对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公知常识补充证据不予采信,将会导致当事人彻底丧失救济途径,则可以有条件地采纳新的公知常识的证据.  相似文献   

2.
在专利审查中对一般现有技术进行举证,主要缘于现代依法行政发展的需要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局限性.公知常识由于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知晓的现有技术内容,因此在专利审查中审查员无需举证,仅采用自由心证式的方式即可认定公知常识.  相似文献   

3.
商业成功作为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辅助因素,是从经济激励角度对技术方案的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在胡颖与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明确,当采取“三步法”难以判断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或者得出无创造性的评价时,商业上的成功才被纳入创造性判断的考量因素;对于商业上成功的考量应当持相对严格的标准,只有技术方案相比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技术特征是商业上成功的直接原因的,才可以认定其具有创造性.  相似文献   

4.
对于深层链接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司法标准,我国法院目前多数采取“服务器标准”.但“服务器标准”仅仅是互联网发展的早期可以与互联网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判断标准,在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当下,司法裁判必须实现对技术的亦步亦趋.因此,与其被技术所裹挟束缚手脚,不如抛开技术性判断标准,回归传统民法路径.以权利的本质属性为出发点,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边界,并对照民事侵权行为的认定要件,合理认定深层链接行为的合法性边界.  相似文献   

5.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 “商业成功”成为专利获得创造性认定的辅助性证明标准.而自商业成功被纳入创造性评判标准以来,几乎没有一件专利申请因主张商业成功而最终被认定具有创造性.其原因在于,商业成功与创造性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而现有审查标准要求二者关系的建立,应以区别技术特征直接导致商业成功为前提,而非广告宣传等其他因素所致.如何证明商业成功的直接原因是区别技术特征而非其他因素,成为专利申请人、专利审查员和法官面临的重要难题.在鼓励技术创新、激励技术市场应用日益成为国家乃至世界趋势的今天,我们应当更加关注此类专利申请,明确其审查标准,更加灵活地处理此类商业成功专利创造性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6.
本文对链接技术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以技术标准对链接分类的方法来判断行为是否属于受控的网络传播行为,无助于认定行为性质.针对深层链接行为直接侵权的认定标准,本文在分析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后,提出以“内容实质呈现为原则,以合法授权或播放器跳转为例外”的认定方式.  相似文献   

7.
陈勇 《法制与社会》2015,(8):99-100
在司法的实践中,对“自营”和“同类业务”的认定上,尚没有明确和统一的判断标准.本文认为,应以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理论为基础,对董事、高管“自营同类业务”提出相关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8.
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并无本质区别,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其审理难点仍在于对商业秘密的认定,特别是对商业秘密新颖性、创造性的界定。将公知抽象原理转化为具体的技术方案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属非公知技术,应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9.
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程序中,并非所有的事实都需要证据证明,为了简化事实认定程序并提高行政效率,专利复审委员会有权通过官方认知的方式直接认定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但必须告知当事人认知事项,保障不利一方的反驳权并阐明认知理由。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官方认知的审查主要是程序审查,除特定情形外,不宜直接改变官方认知的结果。  相似文献   

10.
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在专利诉讼中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由公知技术抗辩与等同侵权二者之间,既有共同之处又有本质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以相同的技术或本质上相同的技术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依据。其不同之处有两点,一是公知技术抗辩只能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的已有公知技术作为专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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