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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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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征收相关协议之法律性质如何,在运用公私法契约区分理论时,应特别考虑各地法制脉络及社会背景之差异。就我国台湾地区的"协议价购"而言,需用土地人与土地所有权人之间并无私法自治、缔约自由之运作空间,故应评价为行政契约,有纠纷时应循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就我国大陆的"补偿协议"而言,由于补偿是公法上的弥补机制,是征收程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为典型的行政契约,亦应由行政庭依照《行政诉讼法》裁判纠纷。  相似文献   

2.
随着公法和私法的融合、福利国家的兴起,给付行政已成为当代行政的重要内容。给付行政的崛起,需要行政主体大量使用新型的行政私法行为。对于行政私法行为这类兼具行政和私法双重性质的行为,单凭公法或者私法一方的力量难以进行良好的制约,而应当综合运用公法、私法予以法律约束,努力打造行政私法行为的"公私合作约束模式",即它们在实体上受公私合作理念影响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制约,在程序上遵循行政程序和民事程序相谐调的"行政私法程序",在权利救济上实行由性质主导的私法、公法二元化救济。  相似文献   

3.
公法契约的可能性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私法中所谓"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一般得到认可,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以及与公共秩序相关的所谓强行规定,当事者可以自由地缔结任何契约.与此相反,公法关系一般由国家立法来规定,同时与私法中原则上是任意规定不同,这些规定是与公益相关的强行规定,任何人不得以意志自由作出与之相反的决定.公法关系正好与私法关系相反,契约不自由是原则,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时候,才能用当事者的契约来规定公法关系,这是通说.但是,如果严格贯彻此理论的话,即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公法契约就不得有效成立,那么就与实际要求发生深刻的矛盾,这样种种缓和的理论就产生了.现在我想通过批判二、三种典型的见解来考察私法契约与公法契约间是否存在根本的对立,公法契约在怎样的限度内是可能的.  相似文献   

4.
论给付行政中行政私法行为的法律约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公法和私法的融合、福利国家的兴起,给付行政已成为当代行政的重要内容。给付行政的崛起,需要行政主体大量使用新型的行政私法行为。对于行政私法行为这类兼具行政和私法双重性质的行为,单凭公法或者私法一方的力量难以进行良好的制约,而应当综合运用公法、私法予以法律约束,努力打造行政私法行为的公私合作约束模式,即它们在实体上受公私合作理念影响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制约,在程序上遵循行政程序和民事程序相谐调的行政私法程序,在权利救济上实行由性质主导的私法、公法二元化救济。  相似文献   

5.
本文认为,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问题上,选择以利益标准为主,辅之以法律调整方法标准,既可以做到对法律进行公法、私法、公私融合法划分的周全分类,也能对公法与私法融合趋势作出合理的解释,并运用该理论论证作为与公法、私法并存的公私融合法的存在及我国其他部门法的公私融合法属性。  相似文献   

6.
邓敏贞 《现代法学》2012,34(3):71-78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是国家规范公用事业公私合作活动的重要法律工具,具有经济法的属性,应接受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规制。就公法规制来说,政府应保留一定的公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私人部门也应承担一定的公法义务,其部分私权利要接受公法的限制。就私法规制来看,主要体现在基于契约精神对政府公权力进行限制,并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合作风险,以及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时候,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7.
在行政法理论和司法审查中,辨别行政协议(行政合同)的通用标准是一个具有综合性质的要件标准,其在针对具体问题时并非得心应手。只能以"一案一议"的方式,建立具体合同关系法律属性的判断。在行政私法契约中,并未发生公权力的作用;在行政主体隐身的合同关系中,公权力恰恰可能发挥了作用。删繁就简,可将"公权力的作用"作为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区别的核心标准,它是二者之间最小的公倍数。契约合意则是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之间最大的公约数。英美法上的政府合同并不区分公法与私法,并未影响其法治发达现状。中国正在兴起的公私合作行政中,逐渐使用了政府合同概念。与政府合同理念相契合,从难而易,在立法和司法政策上,可以考虑将含有公共权力、公共任务目的、公共财物等因素之一的合同形态,纳入行政诉讼解纷渠道。  相似文献   

8.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究竟属公法契约还是私法契约,理论界观点不一,其争议根本上源于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本身的界限不清。本文在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形式进行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主体的特定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目的的公益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适用规则的公法属性入手,分析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性,认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性(或公法上的)契约,是借助契约手段实现行政目标的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9.
刘真珍 《法制与社会》2011,(23):156-157
我国公私法两分的形式主义观念忽略了对契约类公法行为的理念与制度的建构,导致了实务中立法与司法上的种种混乱。本文从我国行政合同的各种案例中,总结出民事审判庭与行政审判庭审理中各自的缺陷以及导致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问题。民事审判庭不能通过"概念转化"的方式解决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合同涉及的公共利益的保护,合同"相容性"的判定等问题;而行政审判庭的审理在存在借鉴私法规则技术的需要,也面临着技术匮乏,能力不足,判决类型有限等问题。本文认为,研究"契约类公法行为",总结出此类统一公法行为制度的特质与技术,为审判实务提供可行的理论资源,是回应公私法交融的现状的需求的一条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0.
陈军 《政法学刊》2010,27(3):97-102
现代行政国家行政任务不断增加,行政机关为完成行政任务,不得不同私人部门合作,公私合作兴起。公私合作行为是弥补公私合作背景下传统行政行为形式的不足而孕育产生一种新型的行政行为,主要体现为行政契约和私法上的契约。通过“治安承包”这种典型的公私合作行为形式的行政法实证分析,以期达到考察公私合作行为的法律形式。  相似文献   

11.
行政形式选择自由是德国法中一个古老的问题。相关学说随着时代变迁而不断发展,先后经历了"国库行政"和"行政私法"阶段,现今又受到"新行政法学"的影响。各派学说交锋的核心始终集中于行政形式选择自由存在的前提以及应受到何种限制两大问题。目前,行政形式选择自由已被德国学界普遍认同,且将合宪性作为其存在的基本前提之一。而在法律实践中,立法者和行政者均享有行政形式选择自由,当行政者选择以私法形式完成行政任务时,除适用私法外,还需受到公法之补充适用。行政形式选择自由学说对正处于转型期的我国行政法亦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12.
碳排放权既蕴含了环境保护及碳排放管控的公法特征,也体现了意思自治及自由协商的私法内涵。在传统“非公即私”的思维桎梏下,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尚存在较大争议,单纯公法属性观抑或私法属性观均难以实现逻辑自洽。可以以德国双阶理论为视角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予以重构:纵向上,将碳排放权在注册登记之前界定为公法属性,注册登记后原则上视为私法属性;横向上,从制度价值、市场风险、规范体系等角度厘清公权力介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正当性,彰显碳排放权交易阶段公私法之间的交织与衡平逻辑。基于此,应从构建公私主体协力共治的外部保障机制、明晰涉碳纠纷救济途径之双重进路发展碳排放权制度。  相似文献   

13.
公私法之分与合的理论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俊 《法学家》2007,4(2):36-40
公私法之分,对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建构法律体系起到了重要作用.公私法在中国的生成及两者之分,直接溯源于苏联.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否认公私法之分.近代以来,公私法之合的强劲走势,导致了传统公私法之分的危机,形成了社会法等新领域.在当代中国,需要重视私法基础和强调公法优位.  相似文献   

14.
浅谈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根本上说,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公法还是私法抑或公私法造一问题取决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认定,而学界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民事合同说、行政合同说、行政私法合同说等诸多学说.造成这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不一,亟需厘清.在我国,根据行政私法合同说,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总体适用《合同法》等私法,但又受《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公法规则的拘束。  相似文献   

15.
因碳交易市场借助总量控制和市场交易来实现减排目标,且碳排放权制度兼具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主导和自由协商的私法自治,故对于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学术界存在“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之争。囿于“公私对立”的思维定式,现有学说对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识别并未提供恰当的解释路径,因此有必要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定位进行反思。在“公私协作”视野下以德国双阶理论为基础,将碳排放权运行中的配额流转阶段确立为前阶公法属性和后阶私法属性的法律构造:其中以配额确定和分配为核心内容的第一阶段属于行政处理阶段;以配额交易为核心内容的第二阶段视为民事合同阶段,从而将碳排放权界定为“行政处理+民事合同”模式。由此,碳排放权制度应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也对其予以适当限制,实现赋权和控权的最佳平衡;通过构建多主体共治模式,完善外部监督约束机制;依据阶段划分和法律属性辨识来选择适用相应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16.
契约在形成文化的过程中,已经从私法扩展到公法乃至社会政治生活领域,契约关系是现代社会主要的社会关系模式.任何契约的实现都有赖于缔约各方对承诺的遵守与实际履行,履约观经过不断的凝炼终成社会文明的-种形态.在行政理念不断发展之下,诚信政府的建设成为我国政府的重要目标,这一目标达成需要一套制度支持,行政信赖保护就是这样一项法律制度.从制度到实效有一个践行的过程,而践行制度则有赖于相关环境的保障,契约文明为行政信赖保护的实现提供了法文化基础.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不应被笼统地视为私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物权法属于私法或民法,是民法学界的通说。但是从整个法律体系的架构来考察物权法,则可否定物权法只是私法或民法的传统观点。基于公私法的两分及其关联度的思维,从规范对象、法律关系、法律任务、法律渊源、法律规范、法律内容以及法律实施与配套等多个方面来分析,可综合得出物权法是公私混合法的结论,其中一般物权法主要属于私法或民法并兼容了一定的公法规则,特别物权法主要属于公法或行政法同时也兼容了私法规则。  相似文献   

18.
论服务行政条件下的行政私法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私法行为是行政机关于服务行政条件下所采取的一种行为方式,它属于国库行政的一种特殊形式。就行政私法行为的性质而言,它既不绝对地是一种公法行为,也不绝对地是一种私法行为,而是新形势下出现的一种兼具公法、私法双重属性的行为。对行政私法行为的法律调整,应该坚持公法优先、兼顾私法的准则。  相似文献   

19.
从我国现有的保护邻人居住环境的公法法律规范的缺陷入手,提出行政行为排除居民私法相邻权的救济途径并非妥善。在介绍德国公法相邻权基本制度和"相对双轨制"制度下,设计我国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法相邻关系制度,并以案例形式说明试图解决民法相邻关系与公法相邻关系的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20.
德国学术界对双阶理论的认知随行政法学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当公权力行政向给付行政和引导行政全面扩张时,双阶理论因有效解决私法形式的公权力行政受公法约束的问题而得到广泛支持.随着行政私法理论的提出,传统行政法学逐渐不再青睐双阶理论,并认为它会造成法律内部逻辑的混乱,不过,随着新行政法学的兴起,公法与私法的关系日渐由“对抗”走向“合作”,“行政正确”正逐渐成为德国行政法的首要原则,行政法的分析方法日益由教义学上的形式推理变成法律实施效果的具体判断.基于此,以灵活性为主要特征的双阶理论被认为明显胜过刻板僵硬的行政私法理论.德国行政法学的最新发展成果可为双阶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提供有益的借鉴.若以“行政正确”为标准,双阶理论较之于整体私法论和整体公法论,能更好地处理我国政府采购中公权力特征与市场交易特征的关系问题,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品质,也有助于增强对人民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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