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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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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复议“条”“块”管辖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工商、地税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以下简称“三部门”)实行由省条线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以下简称半垂直管理 )后 ,引起了在复议管辖上的不同争论。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谈一己之管见 ,以期抛砖引玉。我国《行政复议法》第 1 2条规定 ,除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由申请人选择 ,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申请人选择复议机…  相似文献   

2.
对复议管辖主体确定的几点认识彭俊;蒋义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后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一条由原来的“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修改为“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相似文献   

3.
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服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进行审查,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具体说,就是对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向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样做的根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4.
所谓复议管辖,是指确立不同职能和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的制度。其实质在于解决哪一类行政纠纷应由哪一类行政职能部门或哪一层级的行政机关具体进行复议并作出裁决的问题。复议管辖的法律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哪一个行政机关是复议机关,另一方面又指导着公民、法人  相似文献   

5.
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复议管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在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具有复议管辖权,是行政机关受理复议的必备的两个条件。本文仅就这两个问题谈一些自己的观点。一、关于申请复议期限问题 国务院 1990年 12月 24日发布, 1991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第 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特殊情况耽误法定起诉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10日内,可…  相似文献   

6.
第四讲行政复议的管辖我们通常把享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受理复议案件方面的分工与权限称之为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案件管辖的明确,其实质是对行政机关的复议权和行政相对人的复议请求权予以具体的定位和落实,只有通过管辖的确定,方能知道应向谁提出复议申请,而不致申诉无门,同时,行政机关也才能判断什么样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受理并进行处理,避免越权行事。  相似文献   

7.
《行政复议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对如何适用其中部分条款,司法实践中看法不一。本文拟就相关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理解,以抛砖引玉。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复议变更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若公民不服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  相似文献   

8.
一《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部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体制随着形势的发展发生了一些变化,经国务院批准,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相继实行了省以下垂直领导的体制。在行政复议中,对这些所谓半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谁申请复议,由于《行政复议法》没有明确规定,基于不同的理解,对此也有不同的意见。有些地方政府认为,应适用《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其理由是,行政复议法没有半垂直管辖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12条…  相似文献   

9.
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在发挥其积极功能的同时,也日渐显露其弊端与不足。“条块相结合”的复议管辖体制具有尊重申请人选择意愿、方便于民和制衡监督的优点,但也存在着共同管辖过多、复议机构和人员重复配置、影响法制统一性与权威性和立法疏漏多等缺陷。半垂直领导部门复议案件中的“条块冲突”源于部门体制变化,但这种变化不足以限制相对人选择复议机关的权利。“自我管辖”的存在虽然情有可原,但因有违程序公正原则应予改革。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和受理范围,使更多的行政活动受到法律监督,这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进步和创新,  相似文献   

11.
近日,笔者参加了一次行政复议听证。未曾想,由此却感受到了系列尴尬。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某市的8名村民共同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因不服省政府针对某事项的批复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案件被受理后,申请人又以书面形式提出了听证申请,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案件进行听证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12.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被告虽同属行政机关,但它们彼此仍有差别.对后一种情况中的复议机关的法律地位如何理解,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我们主张,经复议机关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以复议机关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理由如下: 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  相似文献   

13.
汪波 《政府法制》2008,(22):33-33
7月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府发布并施行《哈尔滨市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属于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集中接收,并将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处理。  相似文献   

14.
行政复议管辖是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起着重要作用.根据《行政复议条件》(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复议管辖实行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本级人民政府与上一级主管部门共同管辖、原行政机关管辖以及其他管辖等条条块块相混合的管辖模式.这种管辖模式经过几年的实践暴露出不少问题,直接影响行政复议的社会效益,因此有必要进行调整.具体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15.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哪一类行政争议应由哪一类行政职能部门或哪一层级的行政机关具体复议并作出决定的权限划分。确定行政复议的管辖是实现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范围内的行政争议行使复议权的先决条件,同时,确定行政复议的管辖也是复议申请人能够实现其复议申请权的先决条件。本文通过一起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复议案件,对当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尚未调整到位的情况下,如何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行政复议的管辖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6.
法院应否执行相对人已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未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编辑同志: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未复议,相对人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请问,人民...  相似文献   

17.
<正> 认定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是复议机关具体复议工作开展的第一步,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借助复议途径寻得救济,因而也是关键的一步。那么,什么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组织可以申请复议呢?《行政复议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相似文献   

18.
在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时,把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是有必要和合理的.但作出这一规定后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常见的有原告在起诉时如何提诉讼请求以及是否可以只起诉其中的一个被告、共同被告如何举证、人民法院如何管辖和判决、复议机关不作为以及作出其他复议决定时能否当共同被告.在复议法修改和作出新的行诉法司法解释时应该对这些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规范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我院审判委员会第1282次会议决定,特通知如下:一、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海事等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亦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二、本通知下发之前,海事法院已经受理的海事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继续由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法院已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或者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2003…  相似文献   

20.
本文拟对行政复议程序中的有关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哪些行政争议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对象。从复议机关的角度说,是对申请复议人提出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审查;从申请人的角度说,是对哪些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请复议。按照行政法学的理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对特定对象作出并只对其具有约束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将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因为行政机关在它的职权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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