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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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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公共秩序保留,又称公共秩序,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或者在应请求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时,如果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或者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的一种保留制度.在我国国际私法领域,有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既有其不同于别国的特点,又存在不尽完善而需改进之处.本文以我国1988年著名的"海南木材"案为出发点,探讨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中国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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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共秩序保留,又称公共秩序,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或者在应请求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时,如果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或者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的一种保留制度。在我国国际私法领域,有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既有其不同于别国的特点,又存在不尽完善而需改进之处。本文以我国1988年著名的"海南木材"案为出发点,探讨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中国的适用。  相似文献   

3.
一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部分.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国际)民事关系的基本法,虽然已经冲破了只局限于冲突法的藩蓠,容纳进了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统一实体法和专用国内实体法规范的一般原则,但是,它作为一种法律适用法,其基本内容始终只能是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涉外经济、贸易活动以及其它涉外民事交往日趋广泛、复杂,国际法律冲突尖锐地摆在我国司法机关面前,这就要求我们充分重视对国际私法的学习和研究,正确地把国际私法理论应用于司法实践中。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迈开了意义深远的一步,但它毕竟是相当原则性的规定,很多问题仍有待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开拓、研  相似文献   

5.
准据法概念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准据法(applicable law,lex causae)是国际私法中特有的基本概念.现代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已将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融为一体、综合运用冲突法规范和实体法规范,对国际民事关系加以调整,以达到国际私法的目的.但冲突法仍然是国际私法的核心部分,因为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是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只要国家存在,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使统一实体法的发展有一定限度,它只能局限于某些国家的某些类别的法律关系,不可能对整个国际民事关系概括无遗,因此,冲突法不能不扮演主要角色.而冲突法在调整国际民事关系时离不开  相似文献   

6.
对国际私法社会基础的研究,是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国际私法特定的社会基础是: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各国民商事主体之间相互交往而形成各种国际民商事关系以及国际民商事交往社会的存在。国际私法的演变与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演变相辅相成,保持着一种基本的同步关系。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社会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增强,国际私法正在朝着侧重国际民事秩序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7.
<正> 概念与用词 国际司法协助,可以分为国际刑事的司法协助和国际民事的司法协助。 国际刑事的司法协助,即国际刑事的司法协助。这个词曾在各种意义上使用过,如有的采取二分法,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有的采取三分法,分为狭义的、广义的、最广义的三种。我们这里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所以采取狭义的、广义的、最广义的这一分类,是为了某  相似文献   

8.
一、中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概况区际司法协助是一国内部不同法域的主管机关之间,根据该法域的法律或彼此间所订立的协议,互相委托,代为履行或实施某些司法行为或与司法密切相关的行为。①中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即指中国区际私法协助,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作为独立法域的内地、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主管机关彼此间就私法问题,相互委托、彼此协助的司法行为。包括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司法协助;也包括港、澳地区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司法协助;还包括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司法联系与相互提供协助的问题。在国际司法协助中,依…  相似文献   

9.
也论国际私法的对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私法的对象,是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涉及两个或两个 以上国家法律利益的具有法律冲突的民事关系。一般称之为涉外民事关系或具有涉 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作为国际私法对象的涉外民事关系具有国际性、广泛性、冲突 性的特点。涉外民事关系中应由国际私法来调整的范围是法律冲突问题、外国当事 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有关涉外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问题等。统一实体规范不应纳 入国际私法对象的范围。  相似文献   

10.
黄志慧 《法学》2023,(12):176-191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引入了“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开启了我国适度扩张人民法院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新时代。“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不为国际法禁止,亦回应了国际民事管辖权理论基础的变迁,从而构成其作为中国主体性涉外法治话语的正当性依据。在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中,“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具备替代国内民事管辖规则的类推适用、供给与国内法域外适用条款相衔接的司法管辖规则以及填补必要管辖权功能空缺之体系效应。从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出发,“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规范的适用,应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厘清联系标准的认定,并利用协调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法律制度对其合理限缩。作为我国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妥善实施“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规范,不仅有助于维护本国民商事利益,也是参与民商事争议全球治理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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