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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不仅对我国整个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产生直接而长远的影响,同时,也给中国律师业的发展,特别是律师业务的拓展带来无限机遇。律师需要一座平台,在这座平台上,律师与律师之间,律师与学者、律师与立法者、律师与司法者将共同研究探讨公司法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共同努力完善中国的法律制度,推动法制建设。2007年8月4日,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成立暨年会在北京西苑饭店召开。全国律协副会长李大进、副秘书长里红、司法部律师公证指导司副处长曹阳、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顾问、观察员及记者30余人参加了会议。该委员会主任张庆、副主任张晓森及秘书长龚志忠分别主持会议。开幕式上,李大进副会长对公司法专业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祝贺。并提出几点希望。第一希望专业委员会充分利用现有的丰富资源,多与委员会所聘请的顾问交流与探讨。第二希望在这个平台上,全体委员认真研究中国的公司法与公司制度。作为执业律师,通过大量的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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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这对国民来说是一件欢天喜地的大事,许多人都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及精力。作为律师,我们最关心的是:这次公司法的修订有没有带来新业务?能不能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点?答案是肯定的!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方面。一、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的代理业务1.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方面,代理股东依法提起代表诉讼在现实生活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造成公司的损失,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中小股东无权救济,回力无天,无法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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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增进公司运行效率,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也为律师拓展业务带来了新的机遇。然而,不可回避的是——由于新《公司法》的一些规则和条款有待细化和明确,从而也带来实践中的困惑和难题。对此,法律界人士给予高度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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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将对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产生巨大的积极影响
《公司法》修改对今后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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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至关重要的法律,在规范市场主体方面起着支架性的作用。笔者依据权利主体的不同,试就《公司法》修改后在小股东权益、公司利益保护和救济方面的部分律师业务作一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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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的《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在新修订的《律师法》施行前后,学界、法律实务界和媒体已就贯彻执行新《律师法》需要着重理解和解决的许多重要问题做出了探讨和研究。然而,在认真研读和体会这些研究的同时,笔者发现,尽管绝大多数法律实务界人士贯彻执行新《律师法》的态度比较坚决,但是也有少数观点表现出一些观念性的误区。笔者就法律实务界贯彻执行新《律师法》的若干争议点作一梳理,并对少数表现出的观念性误区做出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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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国对过去的公司法做了最新的修订。这次《公司法》修订,顺应国际趋势,尊重客观规律,敢于突破和创新,最为完整和彻底。新修订的《公司法》不仅实现了立法理念和指导思想的飞跃,科学分界了公司各方的权利和责任,而且构筑了一个崭新的公司诉讼体系,必将对我国的经济生活和法治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次的新修订的《公司法》,不仅进一步强调了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同时,同时也降低了企业设立的门槛,鼓励更多的从校园走出的青年以及有志于创业的人去创业。本文将围绕新修订的《公司法》,针对其相关内容以及在实施后对我国的社会所产生的作用和影响进行相关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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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瞩目的新《公司法》已经开始生效实施,新《公司法》以其巨大的立法智慧和魄力全面贯彻了契约自由的精神和公司自治的理念,必将会对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同时也给律师业寻求自身的突破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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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在自贸区内进行制度创新,并允许一些政策先行先试将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活力和机遇,同时也将给律师服务业带来深刻变化.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带来律师执业环境的重要改善,同时律师服务业的开放将给中国律师带来新的挑战,新型业务的不断涌现要求律师要及时更新知识储备并不断探索以提供优质服务.与传统法律业务相比,自贸区背景下的律师不仅要能够处理传统的纠纷,更要参与到新的商业模式的构建中去,实现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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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该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律师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法律地位.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取证权作了较大修改,给检察工作带来一些挑战,将对检察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为此,就修订后的《律师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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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施后,一些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组建有限公司日益增多。由于有些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对公司法规不其了解,通过律师来代理完成一系列法律事务性工作或事项就显得迫切,于是律师办理有限公司法律事务便成为律师非诉业务领域中一个新的增长点。对此项崭新的律师业务,本人试图对实践工作中遇到的若干问题作些研讨。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法律事务中的律师实务由于设立登记行为为一项法律行为,因此在设立登记行为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甚多,往往需要律师给予指点和帮助。律师在开展这方面法律事务时就应有效地把握好各项工作环节。1.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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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公司法》的三次“解释”,是我国公司实务及司法实践中的重大研究成果,尤以公司法“解释三”内容最为前沿,包括了诸如隐名投资、股权善意取得、股权投资、非货币出资等诸多疑难法律问题的解决机制。为了正确解读和运用《公司法》三大司法解释,本刊特邀法学博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师安宁律师撰写《公司法解释若干问题评析》一文,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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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律师法》,该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律师行业的一件喜事,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事业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修订后的《律师法》根据10年来律师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适应新时期新阶段党和国家的新要求,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修改和完善,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它的颁布实施,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步骤.是保障我国律师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更加自觉地积极投身于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进一步推进律师工作建设,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体制,提高律师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修订后的《律师法》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调整、补充和修改。新增、修订条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个人有权开办律师事务所……一系列新增内容,让人们有理由相信,今后律师的执业权利将会得到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新规定将会推动律师业蓬勃发展。本刊组织有关专业人士对新《律师法》进行了解读,现辑录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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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公司少数股东(又称小股东)权益加以特别保护,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是目前公司法理论界和实务中的一个比较重要的话题。本文在针对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有关少数股东的保护与司法救济方面做了探讨,同时针对现行公司法的一些不足,提出了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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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律师法》的实施,使律师执业权利更为完善,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检察机关的反贪侦查部门应当更新观念,改变“口供中心型”侦查格局,进一步提高侦查水平,以适应修改后的《律师法》的要求。同时,建议立法机关对相关法律作必要的修改,保障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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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2006,(4):16-24
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公司法的改革意义重大、将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经济秩序、经济生活产生直接而现实的影响。公司法在理论突破的基础上寻求制度创新,引进、建立和发展具有时代特征、符合中国现实需要的先进理念和制度。有学者称中国公司法是21世纪全世界最先进的公司法之一。
在公司法审议通过后和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内,我们对于公司法的了解、熟悉和热情也在逐步增加。岁末的晚上,在《公司法》正式实施前夕,在中国政法大学新校区的千人大礼堂内,由中国政法大学团委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承办,由《中国律师》总编刘桂明主持,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清华大学朱慈蕴教授、社科院法学院刘俊海研究员主讲的“平心聆听名家言、慧眼聚焦公司法”大型论坛开幕。主持人、主讲人妙语连珠,会场内掌声、笑声不断,高潮迭起。法律精神的传承、法律知识的普及也在这轻松的氛围中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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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新诉权的行使困惑与应对机制——从新《公司法》的派生诉讼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10月27日,我国新《公司法》几经修订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新《公司法》首创了一人公司、公司法人格否认等新制度,同时,对于公司股东诉权的规定,也有许多新的创立。它首次明确了股东的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弥补了旧公司法存在的缺陷,填补了我国关于派生诉讼制度的空白,为中小股东行使权利,保护权益设立了法律屏障的保护。但同时,我们在为此欢呼的同时,也应用理智的眼光、冷静的态度分析这一新权利的行使所面临的困境,并着眼于如何应对.这对于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是有效而必要的。本文着眼于派生诉讼的制度规定.对上述问题做出简单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