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0 毫秒
1.
“如实供述”作为自首成立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于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制度。一般自首中“如实供述”没有主观态度的要求,供述时间只能在一审判决前,供述的内容是“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特别自首中“如实供述”的特殊性在于供述内容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司法机关的范围应限于直接办案的司法机关,“其他罪行”宜界定为“不同罪行”。  相似文献   

2.
论自首的成立条件和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首是我国刑法体系中重要的量刑制度之一。现行刑法对自首制度作了修改和完善,本文就此进行初步的研究和探讨。自首的概念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同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从这个表述中可以看出,自首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也称为一般情况的自首;另一种是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罪行的自首,也称为特殊情况的自首。两种…  相似文献   

3.
单位自首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位自首是单位在单位犯罪后,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人基于单位的自首意志,以单位名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的罪行.单位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单位自首的实施者能够代表单位自首的整体意志、以单位自首的名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四个构成要件.单位自首及单位内部自然人自首的认定可分为三种情形:单位成立自首,单位成员也成立自首;单位成立自首,单位成员不成立自首;单位不成立自首,单位内部人员成立自首.  相似文献   

4.
在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七种疑难自首应这样认定:判断“形迹可疑”型自首的关键在是否已被司法机关发觉;“纪律处分”期间行为人如实交代自己基本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的,应认定单位自首;测谎仪测谎后被测对象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自动投案后供述中未报真实姓名及前科情况的,应认定为自首;行为人被网上通缉,但因通缉以外的案由被通缉机关以外的警察机关抓获,供认真实姓名和被通缉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5.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 ,又在某个足以影响整个犯罪构成的事实要素上推翻原来的供述 ,虽然只是部分翻供 ,但足以影响整个犯罪事实的性质 ,应当认定为翻供 ,不能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6.
经传唤到案可以成立自首。投案对象可以包括被害人,但要求具有接受审判的意愿。亲友送首时,可以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投案自愿性。供述同种罪行可以成立特别自首。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构成自首。  相似文献   

7.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由于某种原因先脱保,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能否认定为自首,这在司法实践中极具争议。现有法律规定并未完全排除该种情况的自首可能性,关键在于查明嫌疑人是否仍然负有到案义务。认定自首虽然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于行为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行为的肯定评价,但是未必能因此导致刑罚的从轻或者减轻。  相似文献   

8.
论准自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行刑法规定的准自首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如实供述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应既包括同种罪行,也包括异种罪行。  相似文献   

9.
刑法第133条规定的逻辑结构决定了如若将交通肇事者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将违反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与交通肇事罪同质的其他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对比,可得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适用情形中包含了肇事者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内容之结论;其他法律、法规为肇事者设定自首义务有其内在合理性,并不违背刑法之精神;肇事者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成立本罪之自首。  相似文献   

10.
单位犯罪存在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单位犯罪自首的主体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以及经单位授权委托投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犯罪后,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和本人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单位自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和本人的犯罪事实的,单位是否成立自首不能一概而论。单位犯罪自首是否成立,应根据犯罪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后的不同表现分别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11.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构成自首的必备要件,但对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应当灵活把握,避免法律教条主义倾向。立法及司法解释通过两次法律拟制放宽了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在实际上肯定了亲友因素介入的情况下,"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的归案方式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在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其亲友带领公安机关捕获而被动到案的,可以视为自动投案,这不仅仅符合自首制度的规范及价值取向,更有助于实现自首适用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对于“如实供述”的理解,司法操作中有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主犯和从犯、协从犯的供述内容不同;如实供述的判断标准应当是以客观说为核心的折衷说;进入二审程序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自首;“双规”、“双指”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3.
我国的现行刑法是这样对自首进行描述的:“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的接受追诉和制裁,是自首。”从刑法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政策制度对自首制度的肯定。自首制度的存在对于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量刑的轻重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有序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还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的功能。但是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社会中会出现各种问题,纷繁复杂,因此如果能正确并且客观的认定自首,就要对自首的构成要件、我国自首的几种情况,准自首,以及自首和坦白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合理的运用自首制度,做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14.
自首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理论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准自首”、“特别自首”三类。人们对“接受审查和裁判”是否成其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同种罪行的行为是否为“准自首”等问题的认识仍然存在巨大差异。而刑法理论界对“特别自首”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我们应当加强对自首的理论研究,以期自首制度在实践中的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15.
刑罚的目的在于报应和预防,自首作为一种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其理念的建构和制度的设计毫无疑问要围绕刑罚的目的展开.特殊预防是自首制度的基础观念.自首制度通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表征犯罪人的特殊预防性,司法解释对“自动投案”解释过宽,有突破基本观念的冲动,应慎之,对“如实供述”解释恰当,对于实践中的“异化”现象,应避之.  相似文献   

16.
因涉嫌一般聚众斗殴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由聚众斗殴转化而来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行 ,应当认定为不同种罪行 ,从而构成自首。  相似文献   

17.
理解和适用准自首的重点在于基于主体人身状态差别所形成的“具体行为的自动投案”即被动归案这一本质特征,从立法完善的角度看,将准自首适用的主体范围界定为“被关押的人员”,更为妥当。在准自首成立的罪行供述条件部分,对司法机关的范围应当结合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有关司法机关的解释将“其他罪行”限定为“不同种罪行”,不尽合理。  相似文献   

18.
特殊一罪自首的认定原则是:在符合自首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对行为人是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直接决定自首的成立与否,"主要犯罪事实"的判定必须结合特殊一罪的处理原则,行为人供述的罪行事实必须和按特殊一罪处理原则进行处理的最终的罪行事实相一致才能认定行为人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进而认定其构成自首.  相似文献   

19.
监察调查程序采用的是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单轨调查体制,可能会导致监察机关在采取职务犯罪调查措施时,与刑法上的自首制度存在规范上的不协调。在现有的职务犯罪自首情节认定过程中,监察程序采用职务违法犯罪一元化调查模式,造成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对象的刑罚适用在自首成立条件上的非对应性,故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要件,通过刑法解释予以修补。在《监察法》实施生效的背景下,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的成立条件应为:职务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在未被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宣布采取留置措施时,向监察机关如实交代自己主要职务犯罪事实;在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留置期间,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对自首有明文规定,但是共犯自首有其特殊性。研究共犯供述自己罪行的范围、共犯自首与揭发或者协助抓捕同案犯构成立功的区别问题,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此类疑难问题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