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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瞭望》2004,(6):39
颁布实施了10年的《国家赔偿法》目前已列入全国人大法律修改规划。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介绍,从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至2003 年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共15867件, 审结15315件,其中决定赔偿的案件5442 件,占全部受理案件的1/3。但同时,《国家赔偿法》实施10年来也暴露了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对国家赔偿该确认的不确认、该赔的不赔、该执行的不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除了国家法治环境尚不完善,公民、法人及赔偿义务机关法治意识不高等原因外,国家赔偿法本身的缺陷是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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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曾被坊间称为“人权法”,并被视为民主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碑事件。然而该法实施十多年来,社会质疑始终不断。近期,有关课题组的调查就指出:“该法实施十多年来,法院受理和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少得可怜,当事人提出赔偿少得可怜,实际获得赔偿金额少得可怜。”其调查结论是:“《国家赔偿法》是实施效果较差的一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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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对于监督制约行政、司法权力,保护人权,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逐渐显露出一些缺陷。现提出管窥之见,供权力机关在修改国家赔偿法时予以参考。——刑事及非刑事司法违法侵权行为的确认权应赋予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被要求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目前,我国司法赔偿的程序分为四个步骤:一是确认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违法;二是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三是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四是向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赔偿委员会请求作出赔偿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则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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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东春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8,(2)
国家赔偿法规定,构成国家赔偿的要件之一是职权行为违法。在处理公安赔偿案件时,必须正确区分公安职权行为和非公安职权行为。界定公安职权行为的基本要件是:公安职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行使的是公安职权行为而不乏非职权行为。界定职权行为时应注意区分公安职权行为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行为;职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能构成国家赔偿的职权要件,公安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安赔偿中,除了确认属于行使公安职权违法侵权外,还应区分是行政职权侵权还是司法职权侵权,以利于正确实施国家赔偿法。区分赔偿案件性质的原则有:依据职权行为确定赔偿案件性质的原则;在规避法律行为侵权案件中,依据所规避问题的性质,确认赔偿案件性质;自由选择原则。另外,在联合执法中赔偿义务机关应是联合执法检查中的具体职权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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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依法确认"赔偿的最终机关是法院赔偿委员会。但在实践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都有可能成为赔偿义务机关。所以,按照"任何人不能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法理原则,必须对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对《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这个监督权应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我国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可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以保证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立法本身的内在要求,是立法权的延伸。实施监督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国家机关某些环节上的专横和独断,防止权力的腐败和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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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均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4):34-37
警察行政不作为损害国家赔偿有其法律依据和构成条件、归责原则。《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之间的法律冲突适用后法优于先法规则。管辖权不能作为必要的构成条件 ,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及采用的赔偿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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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同于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尤其是在主体、程序、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经费来源方面都有别于其他诉讼案件,在具体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有相应的难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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恽爱民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5,(4)
《国家赔偿法》实施后,江苏省公安机关陆续发生了一些行政和刑事赔偿案件,部分案件已经理赔结案。在有关赔偿法的司法解释及具体操作程序出台之前,公安机关办理赔偿案件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边实践、边探索、边熟悉、边总结的过程。既有成功的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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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有效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笔者认为,该法在立法上的些许不足,也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缺乏监督制约条款,不利于保证国家赔偿的公正与公平性。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具有法律监督权,在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律体系中都规定有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内容,由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监督。但是,《国家赔偿法》这一涉及三大诉讼法律后果并对之作出重要评价的法律,把负有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同侦查、审判、监狱管理三机关并列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如何对之实施监督,并加以制约,这与我国《宪法》规定的有关规定明显不符,不利于发现和纠正错误的赔偿决定.以保证国家赔偿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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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记青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5,18(3):33-36
我国《国家赔偿法》缺少先予执行程序是赔偿法的一个缺憾。从宪法的人权保障理念和赔偿案件中存在的特殊情况论述在赔偿程序中适用先予执行的必要性,从适用先予执行的现实条件论述可行性,并结合赔偿法的特点提出了适用先予执行的具体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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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赔偿标准的问题与建议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是一个与民事赔偿标准不同的低赔偿标准,在8年的实践中暴露出诸多缺陷。当初确定低标准的认识,现在看来是不正确的。国家赔偿的标准,应当在总体上高于民事赔偿标准,应当坚持完全赔偿原则、充分实现赔偿功能的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和公平原则。建议在国家赔偿标准方面进行修改:一是扩大赔偿范围;二是取消最高幅度限制;三是应赔偿全部直接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四是增加精神损害赔偿;五是增加惩罚性赔偿;六是提高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七是财产市值计算要有利于受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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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红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8(1):5-10
公有公共设施是行政公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由国家赔偿法对其致害的情况进行调整。我国并未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只是将其中一部分作为民事侵权案件来处理,这样做致使大部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案件无法可依,也不符合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和我国公共行政的发展。考虑到公有公共设施的行政公产属性,需要将公有公共设施的致害纳入国家赔偿法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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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国家确认和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依据,它反映了一个国家对行政赔偿的法律价值判断,同时,它对于行政赔偿乃至整个国家赔偿制度的具体设计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过于单一,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在<国家赔偿法>面临修改之际,本文提出行政赔偿应当借鉴民法的归责原则,同时结合一个行政赔偿案例,就该案的归责原则与杨小君教授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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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大幅修改后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新法背景下,审查逮捕赔偿风险加大,审查逮捕工作面临新的更高的标准,审查逮捕部门要纠正赔偿观念,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不断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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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不足,后天缺“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赔偿法》实施六年来,实际引发的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件却为数不多。笔者认为,这主要是法律本身先天不足 (规定过于笼统 )和后天缺“养” (配套制度不健全 )所致。 第一,关于确认。《国家赔偿法》对于确认 (主要是指事实行为 )的程序、主体、期限未做明确、统一、具体的规定,这导致赔偿义务机关如何进行确认无所适从,赔偿义务机关内部在受理赔偿申请上亦相互推诿,即便是受理后,由于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和期限要求,操作起来也相对困难,答复亦是遥遥无期。这导致相当一部分赔偿请求人自己感到申诉无门,等待无边。丧失了对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