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晓青 《法律科学》2012,(3):103-112
在网络环境下,传统著作权法中为个人目的使用作品属于著作权限制的原则开始动摇。网络环境下对待私人复制的态度应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在原则上将其纳入合理使用范畴时,给予一定限制。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及相关行为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其行为性质。为更好地调整因私人复制产生的社会关系,我国应利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大好时机对相关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2.
私人复制长久以来主要表现为手工抄写,因而立法对之一直未有专门的制度安排。随着复制设备及介质的家庭化,私人复制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逐渐受到著作权法的重视,补偿金制度的创设,即是许多欧美国家针对私人复制的负外部性所作出的制度回应,但也有中韩等少数国家在合理使用制度之外并未构建补偿机制。实际上,本质为"庇古税"的私人复制补偿金制度并不能很好地回答其是否属于外部性理论"胡闹"的产物,该制度在具体适用中亦存在诸多实操难题,因此,我国著作权法长期以来应对私人复制的制度安排值得肯定。随着计算技术、互联网产业、云服务飞速发展,作品传播的供需两侧均与机械复制时代大相径庭。从市场原则出发来看,私人复制将更加没有"生存空间",因而补偿金制度已无构建之必要。刚刚完成修订的我国《著作权法》坚持了过去的正确选择,即使云服务时代仍会有零星的私人复制行为,现行立法也足以应对。  相似文献   

3.
网络时代的私人复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传统版权法中,私人复制一般属于合理使用,不受版权人控制。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复制的经济属性和技术特点都发生了根本变化,私人复制日益普遍。给版权人的利益带来巨大冲击。版权人自然不愿继续坚持“私人复制都属于合理使用”的古训,而代表作品使用者利益的社会公众也势难接受版权人完全控制私人复制的主张。事实上,即使在网络时代,基于公众利益和公共政策的需要,合理使用制度仍然有存在  相似文献   

4.
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复制的经济属性和技术特点都发生了根本变化。为私人使用而复制作品是传统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中的经典条款,但随着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这一条款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挑战。  相似文献   

5.
网络临时复制问题法律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罗胜华 《知识产权》2004,14(4):19-24
临时复制问题因应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进入著作权法的视野,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对于网络临时复制的法律因应与规制,已经成为国际公约与各国讨论著作权法制因应数字网络发展的基本议题.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对临时复制问题予以明确规制,以实现著作权保护与信息网络流通的平衡.  相似文献   

6.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对“复制发行”行为方式及定义的扩大解释,造成《刑法》条文之间的重合及与《著作权法》的背离,破坏了《刑法》的内外融贯性。刑法可以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自主决定对何种行为进行规制,但应尊重《著作权法》对行为定义的规定,同时避免自身条文被架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澄清了“复制发行”的相关争议,实现了向《著作权法》的回归。针对《刑法》因其滞后性而不能及时修正的问题,应继续沿用通过司法解释扩张相关术语的方式,但应在刑事立法中规定概括性术语或兜底性条款等作为缓冲地带并严格限制对其的任意扩张。  相似文献   

7.
著作权民刑保护的对象是著作权的法定专有权及其法益。《著作权法》与《刑法》对专有出版权的保护以及对“冒名”的规制是在法定专有权之外提供保护;《刑法》在“复制发行”“作品类型”“规避技术措施”等三个方面脱离《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对《刑法》上“复制发行”的解释背离《著作权法》对相关概念的界定。应通过《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罪采空白罪状的立法模式以及删除《著作权法》有关保护专有出版权与“冒名”的规定两个方面化解著作权民刑保护之间的法域冲突。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将信息网络传播与复制发行并列,经此修订,对“复制”行为的认定,应当坚持在物质载体上固定作品的要求,对“发行”的认定则应坚持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且“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之间相互独立、互不包容,从而协调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消解司法实践中民事裁判和刑事裁判的冲突,维护法治体系统一。  相似文献   

9.
著作权法是科学发展的产物,又是保护科学发展、进步的工具。当今世界,每一项重大的科技进步都在著作权法的领域内引起反应。如随着无线电用于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产生了著作权中的“广播权”;随着留声机、录音机的发明产生了著作权中的“录制权”;随着复印机的出现产生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近些年,由于静电复印技术与音、像录制技术的发展,在著作权  相似文献   

10.
著作权法上普遍认为应该依据“从属说”处理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之间的关系。这一观念将导致直接行为构成“私人复制例外”时,无法追究间接行为人的侵权责任。面对这一难题,比较法上一般通过扩大拟制“直接行为主体”解决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追及问题。对此本文主张应从导致“直接行为”非侵权构成的宗旨与构造出发,对于“直接行为主体”支付过对价且在权利人预期之内的作品利用行为,不应因服务提供商在技术上较为深入地参与这一过程而将其拟制为“直接侵权主体”;相反在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则可通过“直接行为主体”的拟制,解决“从属说”下服务提供商责任追及难题。而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体现的逐步缩小“私人复制例外”的做法特别应予批判,以找到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公众享受技术进步便利的接点。  相似文献   

11.
为适应新技术发展和国际著作权法发展的要求,德国《著作权法》对包括报酬请求权在内的许多内容进行了修订。报酬请求权是德国《著作权法》中一项重要而又颇具特色的内容,对当前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比较其与我国著作权法上获得报酬权的不同,可以总结其对我国著作权法改革的借鉴意义。即增加关于基于提供复制机会的法定报酬请求权的规定,并辅之以版权补偿金制度和完善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  相似文献   

12.
在使用作品的过程中自动出现作品复制件并且该复制件中的作品会被后来进入的信息所自动代替的现象称为临时复制.以临时复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这一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结合知识产权法和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综合运用规范阐释法和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在对临时复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这一问题进行法理分析之后结合了对于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的分析和比较,提出了笔者对于这一问题的观点:产生有独立经济价值的复制件的临时复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不产生有独立经济价值的复制件的临时复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相似文献   

13.
对于私人录音录像和影印机复制,一些发达国家规定了报酬权制度,但是这个制度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是不相符的.在不违背国际条约义务的情况下,我国<著作权法>不必增加这样的报酬制度.对于网络下载,我国<著作权法>可以借鉴美国版权法的做法,建立网络下载的法定许可制度,并直接向提供收费下载的网络服务商收取有关著作权使用费.  相似文献   

14.
试论网络环境中私人复制行为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杰 《法制与社会》2011,(3):267-268
私人复制通常是指少量地、非公开地复制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供复制者个人使用。私人复制行为性质的认定与技术发展关系密切,曾经无足轻重的私人复制,在数字技术特别是网络环境中成为版权利益流失的重要原因,版权法对待私人复制的态度也由"无须理会"到重新规范,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15.
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的基础和核心,但复制的内涵却随着技术的发展而日趋扩张,从单纯的印刷复制到模拟复制再到数字复制,复制在技术面前迷失了本质。由于各国关于复制权的理论基础与立法结构不同,复制内涵的发掘更是莫衷一是。从激励理论看,复制是对作品形式的再现,是著作权人控制作品市场利益的手段之一,集中反映了复制件的非独创性与竞争性特点。认识这一特点对解决异形复制、自发复制和暂时复制等新型复制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非独创性与竞争性二维视角来看,新型复制方式产生的利益应该在竞争市场上以复制与创作为边界进行分配,从而在激励著作权人的前提条件下实现著作权人独占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动态平衡,保证公众接近作品和著作权人行使独占权在著作权法中各得其所。  相似文献   

16.
论异形转换是否构成复制——以“平面到立体”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心全 《时代法学》2008,6(4):91-96,104
1991年的旧著作权法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而2001修正后的新著作权法则删除了此规定,从新法条文的表面文义看,复制是否扩展到“平面到立体”,并不十分明确,因而引发较大的争议。以两则案例为切入点,就上述问题从法律条文、海外经验、法理等方面进行论证分析,由此得出:对于“平面到立体”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的著作权客体而定,可把著作分为两大类,一为美术作品,如绘画、书法、照片等;二为图形作品,如电路图、产品设计图纸等科技或工程设计图。在进行立体转换时,前者可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而后者则不构成。  相似文献   

17.
复制和复制权概念的混淆一直是著作权法在学术以及实践运用领域长期存在的法律问题。法律人对这两个概念的模糊理解,一方面导致学术界对于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割裂认识,比如复制权和其他著作权权利的关系、著作权侵权法律关系中无法区分侵权客体要件和侵权行为要件等;另一方面,随着技术的发展,一旦出现新的著作权侵权类型,无法进行权利归类,无法正确区分著作权各项权利所统摄的范围。文章将依据对复制和复制权概念的区分,正确梳理著作权各项权利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相似文献   

18.
面对私人复制现象,版权人有两大棘手的问题,即建立技术措施并保障其有效性的成本以及对个体侵权用户的诉讼成本。笔者在本文将先介绍这两个问题,然后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以及笔者的建议。以现在的网络用户数量来看,版权人以诉讼的方式来逐一追究每个用户的侵权责任是非常不现实的。在这样的环境下,版权人为了最大程度地打击私人复制行为,不得已必须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对其经营的产品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以使得用户无法对其文件进行任意复制,比如要求用户输入口令或者序列号,而这种口令或者序列号只能对应一份文件,或者通过技术手  相似文献   

19.
焦和平 《法律科学》2014,(4):119-126
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异体复制是否属于"复制"规定不明,理论与实务也均存在分歧。基于解释论的立场,通过对《著作权》第10条第5项依循文义、体系和目的三种解释进路,可以得出异体复制属于"复制"的结论。基于立法论的立场,有必要将复制权的定义修改为"以任何方式或者采用任何形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权利",以使其涵盖异体复制行为,并达到国际公约的要求,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20.
张今 《法商研究》2005,22(6):146-155
在版权保护的历史上,版权制度始终伴随着复制技术的发展而发展。当下,在数字技术的应用领域,音乐成为最活跃的元素。MP3格式、P2P技术的运用,使音乐文件的私人复制轻而易举,数字技术严重威胁版权人利益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各利益群体围绕私人复制的限制与反限制之间的较量日趋激烈。著作权补偿金制度是私人复制领域协调权利人、技术发明者和消费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最佳方案,我国可参考国外已有的立法经验,引进著作权补偿金制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