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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知情权是环境权和知情权两者相结合的产物,是知情权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环境知情权对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和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及提升企业形象,促进"两型社会"目标的实现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完善我国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制度应加强立法,提高环境知情权的立法层级,实行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和环境知情权法律救济机制,以切实保障环境知情权的有效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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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企业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由于企业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接连发生,主要原因是企业的环境责任缺失。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负有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义务,即企业应当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环境权并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权利,而是包括多种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内的一种成体系化的理论。企业环境权是环境权的重要内容之一,环境权理论应当成为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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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知情权的发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知情权是一项新兴的环境法律权利,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得到不断的完善,我国环境知情权虽然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还存在具体的缺陷,对环境知情权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后,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完善我国环境知情权应做出的努力。针对目前环境知情权制度,要求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明确政府职责,注重加强公众参与机制,推动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不断完善环境知情权的法律规范,创建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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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1):103-112
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具有紧密联系,但将环境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权的努力遭遇到诸多难题,实体性的环境权在国际法上尚未建立。为解决这一困境,学者们提出“通过人权实现环境权”的思路,强调程序性环境权的适用。这些权利得到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确认,具体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公众参与权、环境司法救济权。程序性环境权向国内法的转化,关键问题不是如何“实施权利”,而在于如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体现相应内容。程序性环境权自身缺乏独立的规范效力,不宜成为宪法上独立的基本权利,其宪法规范基础应从宪法民主原则和知情权、程序基本权、诉讼权等已有人权中加以确立。程序性环境权在我国的未来发展,应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层面予以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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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权日益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情况下,我国的环境保护也受此影响,正经历着从单一父爱主义向己爱主义与父爱主义结合的转变。在这个转变中,我们尤其要注重对环境权中环境知情权的保护。本文对以上的转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环境知情权保护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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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恶化日趋严重,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生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予以规定是宪法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既是公民基本权利丰富和发展的需要,也是构筑和完善以保护公民环境权为中心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需要,实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本文期望通过对我国公民环境权的理论研究,使得公民环境权的保护能够成为环境国家所应当承担的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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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知情权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是知情权的内容之一.它既是公众维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又是公众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必要条件.环境知情权是知情权在环境领域的细化,是公众表达环境利益诉求的前提和基础.本文通过比较国外环境知情权的相关立法,分析我国环境知情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环境知情权完善的法律措施,从立法模式完善、政府责任明确、公众参与制度确立、企业责任明确、法律救济等方面提出完善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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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京召开,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现阶段我国法制化进程仍需努力提高,许多方面还存在漏洞,比如公民的环境权.虽然我国在环境权研究领域成绩斐然,但是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这一项权利,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致使公民的环境权容易遭受侵害,最终导致我国的环境问题久治不愈.当下,治理诸如雾霾这些愈演愈烈的环境问题要从法律着手,将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写进宪法,确立环境权相关法律,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战略,正好给环境权立法提供了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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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保护公民环境权是保护公民生存权的前提。目前,我国处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时期,尽管已经建立起初步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为了更好地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必须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进行不断完善,从而使我国公民的环境权得到更加切实有效的保护。本文通过分析环境权的提出以及内容,对我国的环境权现状作出了简要的评价,并提出了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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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设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民环境权应是一项独立的、基本的人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民的这一权利在世界各国逐步得以确认,出现了公民环境权宪法化的趋势。国外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设计通常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对称,二是公民的权利与国家的义务对应,三是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和国家的环境义务相结合。我国宪法应借鉴上述第三种方式,明确使用公民环境权这一法律术语,将环境权界定和设计为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此对应,宪法还须规定国家对公民只有首位的环境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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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是一项以环境要素为权利对象、以环境利益为权利客体、以享用良好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具有人格面向的非财产性权利。环境权本身既非人格权亦非财产权,而是一项需要综合运用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系统保护的独立、新型的环境享用权。环境权与资源权、排污权的权利对象都是自然要素,但三者的权利客体各异,分别指向环境支持功能、资源供给功能和环境纳污功能。资源权、排污权属于广义财产权的范畴,在价值取向上同环境权截然相反;自然保护地役权具有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双重属性,属于保护自然的权利。被称为程序性环境权的环境知情权和环境参与权,亦非环境权,而属于保护和实现环境权的派生性权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本质上属于责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之行政命令的司法执行诉讼,尽管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一样,也具有环境权益保护的重要作用,但二者均不属于环境权诉讼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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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权是社会公众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知情权法律制度经历的从无到有、由少到多、从一般到具体、逐步扩张的发展过程,并结合现状对未来我环境知情权的发展提出了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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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新型的基本人权,公民环境权一直是环境法学界以及人权理论领域中的一个重大而又颇具争议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宪法、环境法、民法等均没有明确确认公民环境权,造成对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不力。为此,本文通过全面阐述公民环境权的含义,分析其基本性质,然后考察公民环境权在我国法律保护中的不足,最后探讨如何完善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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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1):293-304
环境权是环境法学研究的重课题。对环境权的界定涉及对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法学意蕴、传统权利概念等重理论问题的重新理解。环境权不是一个单一的法律概念,而是由三种权利类型构成的统一整体,这三种权利分别为:环境的权利、环境物权、环境人权。三种权利的统一基础则在于通过法律权利衡平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的共生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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