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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政治民主的发展以及人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在农村,涉及村民自治的各种纠纷不断增加。这些纠纷的出现不仅对涉案当事人的个人合法权益造成巨大的影响,更影响到地方基层政权的稳定和治理秩序。但是,在目前的制度框架内,村民自治纠纷的解决遭遇了不少难题。这些难题的出现,不仅给现行司法体制提出了新课题,也必将推动村民自治制度走向进一步完善。针对目前村民自治缺乏司法救济的现状,我认为,应该尽快探求村民自治权司法救济的路径,使村民自治权的司法救济途径,最终能够获得法律制度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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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晓玲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3)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是从原则上规定了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如何规范村民自治行为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明确指引,加上观念和文化及各种利益的影响,村民自治工作不依法现象比较突出。村民自治的法律建设必须从完善和落实制度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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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侵犯村民自治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司法救济缺位是主要原因之一.文章首先从村民自治权的价值出发,分析了侵犯村民自治权的表现以及目前司法救济的不足之处,并在借鉴国外村庄自治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村民自治权司法救济途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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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实践着软硬兼施混合法结构治理模式的公域之治。以村规民约为主要形式的软法在村民自治中的法律功能和所承担的制度职能要远超硬法,其实际效果影响着村民自治制度功能的发挥。重新梳理村民自治中软法和硬法的关系,其目的在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和直接参与软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保证国家和社会对软法创制和实施过程进行全面和有效的法治监督,进而实现农村地区的公共治理法治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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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设计之初就存在一个逻辑困境:"村支部———村委会"的领导权威和法律权威的协调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肩挑"的模式应运而生,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着一些学理和实践上的局限性。所以,解决村民自治逻辑困境的根本还在于发展基层党内民主,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基层党员选举、党员权利维护和组织体制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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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基层自治的创新型形式,其基本形式是以行政村为单位而建立和运作的。1987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虽然这是一部试行法律,但这部法律也是试行我国村民自治组织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开端。经过这二十多年的发展,有过很多成果,但其中也不乏一些问题,本文就以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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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作为我国一项基层民主制度,使村民和政府之间形成了一种良性的互动。但这种制度在新时期下仍然存在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意识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即村民自治自主管理能力与村务实践发展需求形成矛盾,这些矛盾的内在根源在于村民自治意识没有形成一种内在的"条件反射"或习惯。通过对村民自治意识及其教育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探索和完善现存村民自治教育的实现手段,并在此基础上创新了手段,如推广远程教育站点、设立村级农家书屋、扶持村民自治组织等来提升村民的自治意识,这些对于推动社会化新农村建设和基层民主建设向前发展是具有重大意义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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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进程中,在我国农村不少地区出现了出嫁女基于土地产生的集体经济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其成因主要有:村民自决权的局限性,村民的传统观念,村民基于现实和长远利益的考量,现行法律适用的冲突与补救措施不到位,村级"法律"与村级领导的行政专断等。因此,要尽快转变村民的传统观念,围绕协商民主恳谈方式构建新的调解方案,完善法律体系以及行政、司法救济,加强对村规民约和村干部权力的监督与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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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治理: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论坛》2017,(2):32-39
以民主选举为重心的村民自治面临三个问题:一是村民自治从参与到选举的扭曲,村民自治变成村官自治,民主的本质被掏空;二是精英牟利和民众权益被损害,村民自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目标遭破坏;三是以民主选举为重心带来精英主政以及"封闭式决策",造成村级决策的合法性脆弱。以协商治理为重心的村民自治的比较优势在于:一是以协商治理为重心更能体现村民自治的民主本质;二是协商治理更能促进村民自治中村级公共事务决策的合法性;三是以协商治理为重心的村民自治提升民众的政治效能感,有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一是要搭建日常协商治理的平台和载体,二是要加强农村协商治理的程序化、制度化建设,三是要提升民众的协商治理意识和能力。唯其如此,才能促进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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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农村民主亿进程取得很大进展.但是,一些深层问题也逐渐凸显,影响了农村综合改革向纵深推进.影响村民自治的核心问题是利益问题,而根源就在于农村社会利益的分化.解决利益分化必须实现村民自治过程中的经济整合、制度整合、文化整合、组织整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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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自伟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7(4):71-74
民主发展的深层原因不可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的发展。较大面积且地域集中的乡村贫困的存在,必将对我们正在积极推行的村民自治产生制约与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乡村经济贫困导致村民流动的加剧及其政治权利的边缘化,将严重削弱村民自治的社会和群众基础;长期无法改观的贫困将使村民失去参与的利益动机,导致政治参与的冷漠;乡村贫困对乡镇政府经济依赖的增强,容易导致村民自治附属行政化的倾向,背离自治的宗旨。消解这些矛盾,必须实施有效的制度供给和政策救济;必须建立健全乡村贫困群体的政治利益表达和整合机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革新民主法治观念,提高基层干部和村民的素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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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主要形式和组织形态.从政治社会学的视角看,我国农村社会各种因素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农村社会习俗反映的传统观念与村民自治所反映的现代观念发生碰撞,对村民自治进程有着双重影响;以家族权威、经济能人及知识分子为主的地方精英,对完善村民自治有积极作用,但其所隐含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国家法律在一些农村地区处于闲置状态,因而,需要发挥国家法律在村民自治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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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通过个案调查 ,发现村民自治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在于村委会生成上的形式化 ,村委会成为乡政府代言人 ,进而从价值观念、政治、文化、法律等方面分析了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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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后,如何实现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有机结合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必须认真把握的一个现实问题。由于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权限、职责没有完全厘清,有交叉重复之处,再加上现行的制度文本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程序性法律安排,以及成文制度与制裁手段相脱节,导致乡村冲突或互动扭曲。鉴于此,在实践中必须合理划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职责和权限,制定二者结合的程序性法律,完善互动异常的惩戒性规定和相关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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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后,如何实现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有机结合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必须认真把握的一个现实问题。由于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权限、职责没有完全厘清,有交叉重复之处,再加上现行的制度文本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程序性法律安排,以及成文制度与制裁手段相脱节,导致乡村冲突或互动扭曲。鉴于此,在实践中必须合理划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职责和权限,制定二者结合的程序性法律,完善互动异常的惩戒性规定和相关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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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3,(6):39-42
良性的纠纷解决的法律环境存在于内生秩序与外在制度规制之间的互相支持、协调一致。这种自治与调控监管、供给与需求的平衡,表现为预防性的法治举措深入到纠纷的源头,以法律为主要形式的制度供给丰裕有效,纠纷当事人双方的应有权益得以救济和保障,司法作为最后一道解纷防线的地位得到巩固,并最终形成多种解纷方式相互衔接、相辅相成、良性互动、协同增效、多元共治的解纷格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