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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TENSIONANDSTRENGTHERINGOFPROSECUTIONANDSUPERVISION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的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拓展,使检察监督的内容向原有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前后环节进行了延伸。向前延伸中,增补了立案监督权。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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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规诉法煤二编第一章中关于自侦立案有两条法律规定。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办案实践中,对这两条关于自侦立案的法律条文究竟应该引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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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立案监督是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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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1996年、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改,均明确规定了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应当说,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标志。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对公安机关等单位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开展了刑事立案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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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控结构采用侦查监督方式的主要弊端刑事诉讼侦控结构采用侦查监督方式存在以下主要弊端:1.应立案而不立案难以防止和纠正。刑诉法第87条增设的通知立案规定,仍然难以防止和纠正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1)人民检察院难以发现应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线索。(2)有司法解释不符合立法愿意,制约了通知立案工作的开展。两院三部一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这种“证明”要求与刑诉法规定明显不符,限制了通知立案权的行使。(3)通知立案被视为立案监督的措施和手段,而不是被当作立案环节的指令,当公安机关拒不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者接到立案通知后坚持不立案时,通知立案程序便形同虚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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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特别是强化了对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7条和第18条第2款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程序和手段作了明确而又严格的规定,中央六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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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调查若干问题研究张相军立案监督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两高三部一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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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管辖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它直接关系到刑事案件能否公正、及时处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管辖规定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在当今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呼声之中,关于级别管辖的修改完善意见却是廖廖无几。笔者拟就此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看法,洪立法部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参考。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管辖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一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前者被称为立案管辖,后者被称为审判管辖,审判管辖中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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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或者通知其应当立案侦查的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在刑事案件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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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从这两部基本法律的规定来看,本身存在着不一致,即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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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事立案监督的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的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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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 ,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一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实施立案监督 ,打击犯罪 ,保护人民 ,维护正常司法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 ,对如何正确适用该条款存在一些模糊认识 ,现就以下两方面问题谈谈个人见解。一、立案监督能否适用于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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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的阶段,并且具有相对独立的诉讼任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普遍不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而是根据案件侦破的难易程度决定立案与否。这使得立案程序出现异化和虚置现象。原因是公安机关兼有行政管理和诉讼侦查双重职能以及公安机关内部规范、司法习惯与刑事诉讼法的矛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