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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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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昭武 《法律科学》2014,(4):144-151
扒窃入罪,不受数额与次数的限制,会模糊行政罚与刑事罚的界限,导致选择性执法,有损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因而有必要予以限制。但书规定是限制扒窃入罪的法律根据,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是界分行政罚与刑事罚的基本理念。只有达到盗窃罪构成要件的类型化的违法性的最低标准,满足盗窃罪的违法性的“质”与“量”,才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扒窃行为,方可入罪。  相似文献   

2.
一般违法行为之所以虽具有社会危害性却不构成犯罪,在于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因而犯罪的本质特征不是社会危害性而是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分别体现刑事违法性的性质与程度。有关但书机能的争论正是有关犯罪本质特征之争的具体体现,但书的实质在于,通过具体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来决定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因而但书规定是入罪限制条件,要求所有入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均不得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研究但书机能的目的在于,通过适用但书以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日本刑法理论中的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对此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八)》把"扒窃"作为一种独立的形态列入刑法规制的视野。然而",扒窃"是否一律入罪?"扒窃"型盗窃罪与行政处罚如何衔接?它与其它犯罪如何实现罪与刑的均衡?为准确适用法律,从"扒窃"概念与对"扒窃"行为的理解把握出发,结合"扒窃"的立法演变过程,论证了"扒窃"入罪的现实必要性,并就实务中出现的"扒窃"一律入罪论进行了探讨批驳,提出应对"扒窃"入罪进行限制;提出通过刑法"但书"条款、司法解释与量刑规范化统一"扒窃"型盗窃罪的定罪量刑统一尺度的观点。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入盗窃罪。在立法论上,从犯罪定义学的角度可能挖掘"扒窃行为入罪"这种犯罪定义的合理性在于:一者扒窃属异化了的"数额勿论"的盗窃;二者现行盗窃立法规格在扒窃型盗窃罪惩治上的无效益导致的立法者追加刑罚资源投入。在解释论上,扒窃行为入罪没有超越盗窃罪构成要件的类型化不法行为的法律形象。本文对扒窃型盗窃罪的"扒窃之着手、既遂"、"多次、数额、携带凶器与扒窃的关系"提出理论上的解决方案,以期有助于司法实务上对扒窃型盗窃罪与普通盗窃罪的罪刑均衡。  相似文献   

5.
赵康 《法制与社会》2012,(32):10-13
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强调刑事违法行为应当具有科处刑罚程度的质和量。日本学理和司法实践中广泛讨论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实务中也多有应用;我国同样存在与之相类似的罪量概念。由于中日刑事立法和司法上的诸多差异,相似制度的适用效果也有许多不同。对于我国刑法中的罪量以及与之相关的问题,本文进行了一体化的探讨。不主张将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全盘纳入,而应当吸收该理论的精神实质,促进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6.
关于行政犯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之间的关系,存在量的区别说、质的区别说、质量混合区别说。量的区别说以违法一元论为基础,认为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上没有区别,两者的区别在于违法性的量不同,即刑事违法性=一般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质的区别说以违法相对论为基础,认为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在规范的保护目的上具有本质区别,因此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就有本质区别。质量混合区别说在我国立法模式下没有存在的空间。我国应该采取质的区别说,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就应把不值得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排除掉。对此,主要有三种方法: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实质解释,对非法定目的犯进行目的性限缩,对兜底条款进行限制适用。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扒窃应否入刑、扒窃型盗窃罪入罪标准及构成要件要素如何界定、罪量大小如何度量等问题如何确定,目前还没有形成共识。本文以全国4691个盗窃罪随机抽样裁判作为研究基础,对扒窃型盗窃罪的诸多理论争议提出实践的结论,并提出司法参考标准。  相似文献   

8.
当行为人一年内三次以上扒窃、入户盗窃的行为,既符合扒窃、入户盗窃型的盗窃罪,也符合多次盗窃型的盗窃罪时,本文认为,为了更好地预防扒窃、入户盗窃犯罪,全面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树立刑法修正案关于扒窃、入户盗窃入罪适用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理应在多次盗窃和扒窃、入户盗窃并存时优先适用新法关于扒窃、入户盗窃入罪的规定并作为法院成罪宣告的判决依据.  相似文献   

9.
梁根林 《法学研究》2013,(2):131-150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扒窃应否一律入罪、但书是否得为扒窃的出罪依据之争,困扰着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前提是,建立对但书及其规制下的罪量类型、政策机能、体系定位、出罪机制的基本共识,消除刑法知识转型时代不同话语系统囿于语境差异的对话困难。通过以阶层犯罪论体系与我国刑法规定为背景,立足于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融通,分析我国刑法特有的罪量要素的类型与政策功能,可以认为,扒窃包含为但书所规制并须结合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进行涵摄的罪量要素。从扒窃行为的客观不法与“扒手”的人的主观不法两个维度,才能揭示扒窃的规范含义,并据以依次判断扒窃行为是否该当扒窃型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不法行为定型,既表明我国刑法包含涵摄罪量要素,也展现了我国刑法以行为不法为基础,重视人的不法的新动向。  相似文献   

10.
扒窃入刑的正当性就在于扒窃行为具有比较严重的法益侵害性,这也是犯罪的本质属性所在。扒窃行为不仅是对财产权、人身权及公共秩序的多重侵害,而且扒窃者的主观恶性较大,扒窃入刑是对现行法律面临扒窃行为"发案率高、惩罚度小"困境的填补。扒窃是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对于公共场所的判断需要考虑场所开放的程度。还要考虑财物所有人与财物之间的密切、实质关系。扒窃成立犯罪原则上不应有数额的限制。在扒窃犯罪的入罪构成上有必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等没有其他可罚情节的要从宽处理。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直接规定为构成盗窃罪,但司法实践中,关于扒窃的认定和适用等方面争议不断,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仍未解决"扒窃"入刑后的制肘问题。本文拟从分析实证案例出发,提出影响该罪适用的具体问题,并探讨完善该罪适用的司法路径。  相似文献   

12.
扒窃直接入罪后,关于扒窃犯罪的成立要素合理界定问题,一直争议颇大。要想准确界定扒窃犯罪成立要素的范围,应从《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修正背后体现的刑法基本价值倾向的变化出发,即从扒窃入罪体现的刑法重视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出发,才能合理界定扒窃罪成立要素。具体来说,扒窃罪的成立原则上不应有数额限定;扒窃的成立不必一定发生在公共场所;扒窃对象应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方式应具有非暴力性和相对秘密性;扒窃既遂的成立时间应适当提前。  相似文献   

13.
2011年5月23日,天津和平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男子穆某某。据了解,这是"扒窃入刑"后天津首位因此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该嫌疑人趁事主崔某某不备盗窃其携带的背包内一部手机,被民警及在场群众抓获。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元。和平区检察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无论扒窃多少,均以刑事案件处理,故对穆某某批准逮捕。仅仅偷了一部价值40元的手机,便被批准逮捕,扒窃入罪会不会有些小题大做了呢?司法实践中,种种像穆某某的例子层出不穷。扒窃入罪具有其合理性,但其门槛过低,打击面过大。司法实践中,对待扒窃行为,一是要严格把握扒窃行为,二是扒窃行为不能一律入罪。  相似文献   

14.
陈家林 《法律科学》2011,(4):95-101
扒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改,即"……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因顿号的使用而容易产生歧义。对此应理解为"扒窃"行为是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相并列的一种单独构成盗窃罪的条件,而不是仅将"携带凶器扒窃"的行为入罪化。扒窃行为区别于一般盗窃行为的特征:一是发生在公共场所;二是窃取的是"随身携带"的财物。这两个特征使扒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超出了普通盗窃行为,而有了单独入罪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15.
段阳伟 《河北法学》2021,(1):88-100
2013年以来我国刑事司法解释有一明显趋势,即将行为人曾经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作为定罪情节,纳入犯罪成立与否的考量之中。对这一现象,我国刑法学界多从刑事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质"的差异,或者客观主义刑法观的角度出发予以否定。但是,在我国"定性+定量"的刑事立法模式下,刑事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以"量"的差异为主、质的差异为辅,行政违法性"量的累加"可以产生刑事违法性。"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可谴责性程度,不仅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等定罪时应坚持的一些基本原则,还有利于弥补劳动教养废除后的制度空白,调整我国"结果本位"的刑法结构,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16.
魏东  李红 《人民检察》2017,(13):5-11
经济犯罪立法原理与罪状设置具有特殊性,对经济犯罪进行刑法解释,应当注意经济犯罪的二次违法性特征和刑法解释的法律政策性限定,在行政法以及其他非刑事法律规范明确排除或者阻却具体行为之行政违法性的场合,应当对该行为作出无罪的刑法解释结论。对经济犯罪的空白罪状、简单罪状和罪状中的兜底条款进行刑法解释,尤其应当充分注意对经济犯罪刑法条文的规范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适当的法律政策性限定,切实坚持保守的刑法解释立场,审慎运用刑法实质解释方法,从实质上审查具体行为是否具备实质违法性和刑事可罚性,确保入罪与出罪解释结论的具体妥当性。  相似文献   

17.
刑事违法性的源流及相关范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违法性作为一种规范评价,本质是法益侵害,社会危害性的内容应解读为法益侵害。我国旧刑法在规定类推制度的前提下,犯罪模式是以社会危害性为主,以刑事违法性为辅的;新刑法确定罪刑法定原则后,社会危害性以"但书"规定,在司法范围内具体的、个别的判断中发挥着出罪的作用,犯罪模式演变为刑事违法性为主,社会危害性为辅。危害性判断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补充,与刑事违法性并无冲突。以此二元模式为基础,构建我国刑法中以肯定入罪要件和否定出罪要件为要素的双层递进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扒窃犯罪日益猖獗,成为影响社会治安和群众出行安全的一大公害,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有力打击扒窃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并列入罪,明确规定只要实施以上行为即构成盗窃罪,且没有犯罪数额、次数的要求。在实务中对于扒窃的界定、入罪标准以及如何处罚争议不断。为此,本刊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遴选典型案件,共同邀请有关专家,就司法实践中办理扒窃案件争议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相似文献   

19.
张雪 《法制与社会》2013,(30):167-168
扒窃作为盗窃罪的新增行为方式是必要的,扒窃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构成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扒窃的客观要件是发生在公共场所且财物与被害人人身有紧密联系,但构成盗窃罪要受到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八)》在修改时在盗窃罪的用语修改等其他方面也做了较大变动,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扒窃行为与其它盗窃罪类型的关系,扒窃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其与刑法谦抑性的关系,刑法总则所规定的"但书"等部分出罪条件适用分则各个条款,对于适用出罪情节作为扒窃罪构成要件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刑法体系的完整性与一致性,选取其中几个角度对刑法第263条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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