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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犯监狱是一个新生事物,它是罪犯服刑改造的入口处,负有依法收押的重大责任;是罪犯服刑改造的集训队,负有“做、查、洗、校”的重大责任;是罪犯改造的初矫地,负有改造罪犯的重大责任;是罪犯分流遣送前的“预科班”,负有教育改造的重大责任;是深挖犯罪的主战场,负有开展政治攻势的重大责任;是一个专项资料库,负有从源头上科学认识罪犯的重大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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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局 《中国司法》2002,(9):15-15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收押外国籍罪犯(简称外籍罪犯)以来,突出我国监狱的监管改造特色,未发生一起外籍罪犯脱逃越狱、行凶伤害、破坏监管秩序等又犯罪案件和轻生事件,取得了显著成绩。依法严格管理,突出我国监狱的强制性和威慑性。与国内罪犯一样,我区监狱机关依照党的政策和《监狱法》及有关监管法规对外籍罪犯进行严格监管。一是制定外籍罪犯管理办法,将外籍罪犯分类关押。英山监狱还成立了外籍罪犯分监区,突出管理的针对性。二是挑选政策水平高和工作责任心、业务能力强的民警负责管理教育工作。三是强化外籍罪犯的内部管理,在选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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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来华工作、旅游的外国人日益增多,外国人在华犯罪的情况也日渐突出。一些外国公民因触犯我国刑法,受到我国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如何矫正这些外籍囚犯成为我国监狱管理机关在新的形势下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外籍囚犯移管不失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在六十年代,我国曾有过将在华犯罪判刑的外国公民送回其本国服刑的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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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狱的文明,人权是其他国 家都不能比的,这里的干警,这里的政策,这里的改造秩序都是最好的!”这是一名曾经在台湾,荷兰等国家有过服刑史的外国籍罪犯发自内心的话。他说的这所监狱就是专门关押外国籍罪犯的上海市青浦监狱。 据管理监狱的干警介绍,外国籍罪犯与中国籍罪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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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本是罪犯服刑改造、接受教育、学法守法的地方,然而少数罪犯仍然在狱内实施犯罪,破坏监管秩序、抗拒改造,严重触犯了国家<刑法>.本文指出分析原因、制定对策、减免罪犯狱内再犯罪是一个值得深研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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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因犯罪被法院依法判刑,送到监狱里去服刑改造。左邻右舍就说,某人去坐监牢了。“监牢”一语,在群众中使用十分普遍,讲的就是监狱。“监牢”两字合用是两个朝代结合的产物。“监”字从明代开始使用,明代始称监狱为“监”。“牢”却在夏代就有了,“牢”是古代监狱的称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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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因触犯国家的法律,被判处徒刑投入改造后,本应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民警的教育,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服法、踏实改造,争取早日新生,但总有那么一少部分罪犯“贼心不死”,企图以脱逃的方式换取自由。这些罪犯的脱逃,不仅严重地影响了狱内罪犯的改造情绪和监狱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也给社会带来了更大的危害性,成为危及社会安全与稳定的一大隐患。因此,一旦罪犯发生脱逃,必须及时将其抓获归案。《监狱法》第42条规定: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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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监狱管理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主要实现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功能;第二层面主要解决罪犯这一特殊群体与社会割舍不断的婚姻家庭及罪犯社会化、再社会化管理等问题。目前,全国监狱年均押犯160万名。这些押犯的医疗、教育、养老等问题仅靠监狱无法解决,刑释人员出狱后与社会对接及预防再犯罪、社会化等问题,亦不是监狱所能独立承担的,都涉及罪犯第二层面的管理问题。借鉴社区管理模式,建立专门"监狱社区",社区成员是监狱里的服刑人员,监狱主要负责对服刑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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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狱对罪犯实施繁重的义务教育工程是发展中国家监狱特有的现象。我国实施公务员制度之后,如何解决监狱的文化教育师资队伍成为无法回避的新课题。本文通过经费保障确保监狱文化教育师资,确保外国籍罪犯特殊的教育管理之需,注重用优秀的传统文化教育服刑罪犯,减少罪犯在监管场所“交叉感染”的局限性,完善监狱教育改造质量综合评估体系等论述,探索新时期决定我国监狱服刑罪犯教育矫正成败的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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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罪犯心理矫治成为适应新形势的一个重要改造手段。我国暴力犯罪的数量不断增多,在给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的同时,也给矫治工作带来了困难.监内在押犯中暴力型罪犯所占的比例日趋加大,已成为监狱改造中的突出问题.对暴力型罪犯进行心理矫治,应结合其在服刑期间的心理特点,采取适宜的心理矫治模式:在监狱改造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充分发挥暴力犯的主观能动性,进行积极主动的改造;并且将心理矫治与犯罪习性矫治进行有机结合,用正确的方式教育、引导,消除其主观恶性,促使罪犯重新社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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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暴力犯罪的数量不断增多,在对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同时,也给矫治工作带来了困难。监内在押犯中暴力型罪犯所占的比例目趋加大,已成为监狱改造中的突出问题。对暴力型罪犯进行心理矫治,应结合其在服刑期间的心理特点,采取适宜的心理矫治模式;在监狱改造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充分发挥暴力犯的主观能动性,进行积极主动的改造;并且将心理矫治与犯罪习性矫治结合起来,用正确的方式教育、引导,消除其主观恶性,促使罪犯重新社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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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长期存在利用罪犯来协助干警维持狱内秩序,组织罪犯劳动生产的“事务犯”。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监狱工作标准的提高,取消“事务犯”,加强干警对罪犯的直接管理已是迫在眉捷。监狱基层要充分提高认识,强化依法治监理念,切实推进对罪犯的直接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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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于2006年2月8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刑期止于2016年3月29日。2009年7月7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09年9月15日,四川省成都监狱以该罪犯在服刑期间为达到减刑目的,伪装积极改造,在对其宣布减刑裁定后,该犯认为已经达到减刑目的,公然在监狱违规抗改,在服刑罪犯中造成恶劣影响为由,向法院提请撤销其减刑裁定,报送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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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罪犯思想教育的有效性,需要从思想教育的科学性入手,运用现代心理学的研究成果,遵循罪犯心理发生、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教育罪犯是监狱干警和服刑罪犯之间的心理互应过程,是“投入——产出”的系统工程。监狱干警对罪犯的投入主要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戒之以规、导之以行。干警与罪犯之间不只是教育与被教育、改造与校改造的单向式关系,罪犯在接受改造中具有一定的能动性。罪犯心理能否发生良性转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入时双方是否处于相容互应的良好心理状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