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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年多广泛地征求意见和深入地研讨修改,<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2008年4月23日在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该<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公证执业规范化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学习、贯彻好<指导意见>,对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委托书公证的办理程序,提高出证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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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在江西南昌召开五届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三个行业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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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抵押房产归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可行性分析
在公证实践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男方婚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贷款购房).并以婚前财产支付了首付款.房产登记部门已经登记该套房屋属于男方单独所有,但是,夫妻双方约定,这套房屋归女方单独所有。对于此类夫妻财产约定能否办理公证。业内是有争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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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办理公证的数量逐年上升,从婚前财产约定到婚后财产约定,从新婚约定到再婚约定.对这种协议,不能把它作为一般的民事协议来看待,应以<婚姻法>为基础,结合其他相关法律,从不同的角度较全面地加以认识,修改后的<婚姻法>为我们办理好此类公证提供了最好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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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旧城改造工作的不断深入,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业务也不断增加。这对公证行业来讲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房屋拆迁保全证据公证相对于其他公证事项而言,具有更强的政策性、时限性、复杂性,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影响较大。要办理好此类公证,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总结经验。公证员在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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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传统业务,在此类公证事项中,老年人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情形占据了绝大部分。办理公证时,老年人往往要求达到房屋赠与至受赠人名下及自身居住权益同时保障的双重目的。若公证员对赠与人的居住权益关注不够或处理不够妥善,公证办理及房产过户完成后,一旦发生受赠人与赠与人关系恶化,甚至赶撵赠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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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如今办理遗嘱公证的人们越来越多,并且出现了遗嘱当事人年轻化的趋势,这给我们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继承法>对于遗嘱公证的规定很少,缺乏操作性,司法部制定了<遗嘱公证细则>,对办理遗嘱公证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笔者认为其中的某些规定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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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伊始,为配合建设部新<房屋登记办法>实施,浙江省建设厅颁布<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正式于房屋登记管理流程中引入公证机制,对房屋登记中必须经过公证的事项做了具体明确,即监护人提供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中如有港、澳、台和外国的机构或者其他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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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一起收费权质押担保公证的办理及其思考>一文在<中国公证>2003年第5期发表后,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其中有赞成的,也有不赞成的.无名同志于2004年6月在<中国公证>第6期上撰写的<关于收费权质押担保公证的再思考>(以下简称再思考)一文就对收费权质押提出自己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权利质押公证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不长,但极具发展潜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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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在<中国公证>2008年第10期发表<遗嘱继承公证中的遗嘱生效确认程序不可忽视>一文, 其中谈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近年来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过程中对遗嘱生效确认程序的操作,算是对方圆公证处自2004年以来遗嘱确认工作做法的一个小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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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遗嘱和继承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见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该法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的1985年,距今已有二十多年.2000年,司法部根据<继承法>制定发布了<遗嘱公证细则>,规范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的行为,以及公民设立遗嘱的法律行为.因其法律依据的局限性,<遗嘱公证细则>在完善我国遗嘱制度、指导公民设立遗嘱等方面也难以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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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办理未婚公证中遇到事实婚姻如何处理 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未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证明当事人从未结过婚,处于未婚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活动.此后,依据<司法部关于暂时调整涉外婚姻未婚未再婚公证办证方式问题的通知>精神,未婚公证主要是办理未婚声明书公证.未婚声明书公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程序对申请人签署未婚声明书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形式上看,未婚公证和未婚声明书公证做法不一样,但实际上证明的目的却是一样的,都是证明当事人未曾登记结婚这一客观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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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是社会的热点问题,国务院2001年发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2004年发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为拆迁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条例>、<规程>要求某些事项必须公证,包括拆迁房屋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产权不明房屋和被强制拆迁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两项.在拆迁实践中,拆迁当事人常常因为利益冲突对此不予配合,因此,几个环节的通知、文件送达行为也常常申请公证证明.因此,准确理解这两部法规的内涵,把握好拆迁事项的法律关系,并找准角度进行合理有效的操作,对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办证质量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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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实施后对公证行业不利方面的影响 (一)没有法定公证事项.通观整个<物权法>,没有直接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只有某些章节提到"提存",而按照<公证法>第12条的规定,"提存"只是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事务.在<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虽然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实务界以及诸多专家学者从多个角度论证了法定公证事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特别是研究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功经验,但这种观点还是没有得到立法机关的普遍认可.所以,<物权法>施行后,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在没有相关法定必须公证事项的强力支持下,如何发展壮大公证事业?这是我们公证行业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