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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的基本期限、延长期限及延长期限的理由。据此规定,公安机关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但在司法实践中给人的印象恰恰相反,公安机关在一般情况下对诸多犯罪嫌疑人都适用了刑事拘留期限的延长,  相似文献   

2.
《中国检察官》2004,(5):66-67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明确地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限。即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疑难案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三十日。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往往不论案情简单与复杂,绝大部分案件都是超过七日,到了近一个月才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出现以上问题,既有法律条款的原因,又有办案人员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就法律条款而言…  相似文献   

3.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羁押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 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但司法实践中却大量存在公安机关在用足30日期限提请批捕后又“主动”撤回案件,借检察院的法定审查时间延长拘留期限;对一些不能及时侦查终结,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先移送检察院起诉,然后再“主动”撤回案件,从而为自己“借”得1至2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的现象。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 ,认为需要逮捕的 ,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 ,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 ,身份不明的 ,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 ,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司法实践中…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假如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将案件侦查终结,在不改变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不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而直接移送起诉?江西读者陈群陈群同志: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  相似文献   

6.
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为七天,拘留期限最长为三十七天。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碰到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当地作案后,又流窜到异地作案,被异地公安机关拘留。当地公安机关将其押解回当地后,对其重新办理拘留手续,拘留时间从到达当地时间算起,拘留期限为37天。这种作法是否合法,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诉法第六十九条对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但在司法实践中,以“案情疑难复杂”适用该条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延长拘留期限的问题较突出。据调查,某县公安机关2001年所办理的12件交通肇事案件,均以“案情复杂”延长了拘留期限。在抢劫、故意伤害、盗窃、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中,也有以“案情疑难复杂”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这种作法,有悖法律规定。首先,扩大了适用范围。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  相似文献   

8.
编辑同志:对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拘留羁押期限有不同理解。一种认为,最长羁押期限是三日加延长的三十日再加审查批捕的七日,共四十日。另一种认为,三日加延长的四日,再加延长的三十日,再加审查批捕的七日,共四十四日。第三种认为,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其拘留时间最长只能延长至三十日,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七日,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七日。请问上述三种理解,哪一种是正确的?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成效东成效东同志:我们认为,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刑事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条件…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一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难以解决:一是,法律规定审查批捕时间为七天,七天必然包含两个休息日,实际工作时间为五天。二是,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办案人员、科(处)长、主管副检察长都需要进行审阅及核实案件主要证据,办案人员写出《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还要写出《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审查报告》,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在提请审查批捕阶段侦查机关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给审查批捕部门进行审查,而没有对移送的程序、要求进行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案卷材料及证据移送的过程仅仅凭借两部门的相互信任。两部门的办案人员在接交案卷材料及证据时只是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案卷材料几册,这样就无法详细具体的对案卷材料及证据进行核实,双方移交了哪些案卷材料及证据无任何依据。从而…  相似文献   

11.
浅谈“提前介入”与侦查监督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所谓侦查监督 ,是指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依法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视和督促。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 ,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的主要途径是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程序。由于审查批捕是靠侦查机关报送的案件材料对侦查活动起监督作用 ,但是违法侦查活动情况往往不会在案卷中直接反映 ,侦查监督效用自然不大。而在审查起诉阶段 ,侦查已经终结 ,侦查监督已属事后监督 ,往往是不了了之。因而“提前介入”作为一种工作方式便应运而生。“提前介入” ,是指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之前直接参与重大刑事案…  相似文献   

12.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逮捕提起机关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公安机关提请同级检察院批准的逮捕,检察院自行决定的逮捕以及法院决定的逮捕。其中第一种逮捕应用得最为普遍,刑事诉讼法对其的规定也最为详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检察院依法进行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虽然有要求复议权和提请复核权但必须首先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对此可能涉及到被害人的利益。有人提出为了全面保护被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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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有关方面于1998年5月14日发布实施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精神,应予取消。一、“拘留期限重新计算”与刑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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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等涉嫌故意伤害案,经审查逮捕后于2011年6月12日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于2011年8月19日又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还涉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重要罪行,公安机关遂于当日决定对该案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2011年10月19日期满前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未同意提请延长的请求。  相似文献   

15.
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有些地方把不批捕率作为考核目标中的一项内容,要求把不批捕率控制在一定的比例内,这样做对于促进严格执法,防止应捕不捕、打击不力问题的发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这是无可非议的。但通过实践看来,将不捕率作为目标考核,弊大于利,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不符合审查批捕工作的客观要求。审查批捕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是否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法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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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审查后,以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作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因对补查时限无明文规定,公检机关因此“扯皮”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及时惩罚犯罪。为克服上述弊端。应从立法角度对退查案件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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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两亩国市营河滂间:——。答:《刑事诉机关对被拘留当在拘留后的院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作室名号作S于,捉谓用巨批准的时问w以延卞ZJU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根据此规定,从逻辑关系上,我们认为,不能笼统地说有一个最长拘留时间,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下的最长拘留时间。首先,可以认为,该规定规定了三种不同的具体情况,即一般情况、特殊情况和对流窜作…  相似文献   

18.
楼赵平 《法制与社会》2013,(26):141-142
审查批捕工作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近几年来,我院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中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数量快速上升,不捕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为此,本文对清暨市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来办理的不捕案件的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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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最长期限为三十日。但在办案实践中,侦查机关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查不清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可以"无限期"地拘留,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公安部1998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办案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即"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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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全力维护首府社会稳定 2006年,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案件1209件177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40件1650人。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起诉案件1671件2619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485件2146人。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236件504人,追捕漏犯27人,追诉漏罪2人。依法从重从快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和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维护了首府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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