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 毫秒
1.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具有使相对人相信其代理权存在的事由,因而法律认定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须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2.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迫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是对狭义无权代理(下文所涉及无权代理仅指狭义)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可见,该类合同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与此不相一致的规定是经济合同法第7条,该条规定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那么,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状态究竟如何呢?这就涉及到了效力待…  相似文献   

3.
代理,是发生在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代理人依代理权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权利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据此我们可知,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其后果无论是合法的,对被代理人有利的,还是因代理人过错而造成的违法的或对被代理人不利的,都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这里暂且将此称为“有权代理”,那么,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其后果又  相似文献   

4.
表见代理是权利外观责任的一种形态,是对相对人合理信赖的一种特别的、例外的保护。为了避免表见代理制度对正常生活秩序的过度破坏,立法必须提高其构成要件的达成难度,明确承认被代理人可归责性是表见代理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之一。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在适用时必须从严认定,区分职务行为、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不同,在可以适用职务行为、狭义无权代理等制度解决无权代理相对人权益保护的,应尽量避免适用表见代理。  相似文献   

5.
基于表见代理行为自身的无权代理属性及第三人保护之宗旨,该行为自身应界定为效力待定。据此,第三人享有主张表见代理与要求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责任的选择权。就第三人所享有的救济性请求权言,依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主观心态区分为实际履行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但第三人不能获得超过有权代理时的利益系属一般规则,故而就有了表见代理人在特定情形下的实际履行替代权。  相似文献   

6.
<合同法>司法解释虽然为表见代理的被代理人向代理人追偿所受到的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代理人的责任性质、追偿的范围等事项并不明确.被代理人的损失无非由额外的履行费用支出、违约赔偿金、商业风险损失三部分组成.违约责任在表见代理中的适用空间有限,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主张侵权责任.如果代理人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受领了相对人的给付,则代理人还负有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  相似文献   

7.
专家责任是指专家在执业过程中给委托人(相对人)及第三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责任的性质上来看,专家责任一般可以划分为专家的契约责任和专家的侵权责任两类。在肯定相对人依契约关系向债务不履行的专家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同时,将专家责任的一般性条款规定于侵权责任法,具体类型则由特别法规定,在侵权法体系下全面地保护受侵害人。  相似文献   

8.
董霞 《工会论坛》2008,14(6):126-127
票据无权代理的内涵不同于民事无权代理,民事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及表见代理三部分,但在票据法上除非特指则无权代理仅指狭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后果是由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取得票据权利。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无权代理可以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相似文献   

9.
雇主对雇工的赔偿包括由雇佣关系产生的两种完全不同的责任:一是雇主责任或者雇佣人无过失责任,即雇主对雇工在执行受雇活动中致第三人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是雇主对雇工在执行受雇活动中所遭受的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于雇工在执行受雇活动中遭受的损害大都是人身伤亡,因此,本文所要探讨的是雇主对雇工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论表见代理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论表见代理李文柱*一、概述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同相对人订立合同或为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①。代理制度是民商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尤其在商法之中,“代理可以比作商法的四肢,没有代...  相似文献   

11.
表见代理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法律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建立安全、高效的经济运行机制。本文通过对有关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学说的阐述,对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内涵、构成以及具体实践操作进行了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2.
主合同无效或者保证合同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均可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保证人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既不是违约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且以债权人信赖利益损失为其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承担医疗赔偿责任的主体通常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只在没有所属医疗机构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医师的说明义务服务于患者知情并作出决定的需要,以具体患者为标准,通常情况下不宜简单说明;医务人员违法即证明有过失,无须再作过失推定;损害后果异常,应由医方举证无过失,否则,实行过失推定;应明确患者对医疗情报的支配、决定权,医疗机构侵犯这一权利应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二审稿应就这些方面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4.
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致他人损害,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文章认为这一规定原则,应当予以细化。文章认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性质定位于民事责任有利于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应采过错责任原则,文章还列举了不动产登记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并建议在制定不动产登记办法时列入。  相似文献   

15.
将侵权法定位为责任法在应然层面不比定位为债法更具合理性.《民法通则》将侵权法定位为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的定位仍为责任法,但该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侵权损害赔偿.《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将侵权法定位为债法.民事责任的范围转变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应承担且不能归入民事义务的内容.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为违约责任和因绝对权的效力产生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般为无过错责任.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共同的规定.侵权法的内容为侵权责任的构成和侵权之债数额的确定.侵权责任的履行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侵权责任和民事责任互相配合能够更完整的保护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16.
当不存在侵权人、侵权人未被抓获或者侵权人无力赔偿时,见义勇为受益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在法律适用上面临无因管理与公平责任的双重选择。但是当受益人没有受益或者受益较小时,若适用无因管理,则受益人将承担过大的民事责任;当见义勇为的损害远大于受益人的受益时,若选择公平责任,则见义勇为者将得不到足够的损失补偿。因此提出受益人应当采取广义,承担全面赔偿的责任,其中具体受益人承担公平责任,国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表见代理是指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制度是一种旨在维护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肯定和采用了这种制度。我国民事立法尚未正式确立表见代理制度,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符合表见代理特征的客观现象大量存在。因此,积极探讨和研究表见代理的有效要件,对于逐步完善我国民法体系是十分必要的。一、表见代理的构成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其他无权代理,狭义无权…  相似文献   

18.
表见代理特殊成立要件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可向被代理人主张代效力的制度。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的范围,为了确保社会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代理制度的信誉,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建立了这种制度。我国民法通则未正式确立表见代理制度,新近施行的合伙企业法也只是原则性规定了善意第三人的概念,对表见代理予以确认。关于表见代理特殊成立要件,法学界有两派不同的观点。一派秉承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立法和英美法国家的审判实践,认为只要第三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无过错,客观上有…  相似文献   

19.
代理制度涉及内外两种关系的三方当事人,其中,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形成内部关系,第三人则处于该关系之外,为保障交易安全,需要对第三人特别保护。但是,制度设计也不可盲目厚此薄彼,而应合理平衡代理关系中权利义务。依此,我国民法中授权不明时代理人责任负担的设计则难说妥当。由于连带责任本质上属于他人责任和加重责任,各国立法多持谨慎态度,因此即便要求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也应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基于这样的考虑,现阶段,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限制该款的适用条件,即在代理人如有恶意应负连带责任;但这仍仅是牵强的权宜之计,而在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则应适应国际趋势,不再将连带责任引入代理制度之中。  相似文献   

20.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确保其所担保的个人和实体在进行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时遵守《公约》相关规定的义务以及对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担保国的此种赔偿责任并非严格责任。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担保国才应对其所担保的承包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担保国未按照《公约》履行其确保遵守的义务;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并因此造成损害;担保国的不履行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担保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其责任的上限是其所担保的承包者的不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同时还应考虑管理局和对有关活动行使管辖或控制的国家的潜在责任。然而,担保国和承包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国赔偿责任的存在并不影响承包者承担和履行其赔偿责任。承包者应先于担保国履行赔偿责任,而只有在承包者不能完全赔偿其应负责的损害时,担保国才有义务对未能赔偿的损害部分承担剩余责任。由于担保国根据《公约》承担的确保遵守的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并非杜绝损害发生的"结果义务",因此,如果担保国已经履行了公约规定的尽责义务,那么即使发生损害,也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