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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41条明确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本条规定了造成损失的企业负责人承担责任的一般条件和标准。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建议。上述企业负责人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或推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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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如何对其认定和执行赔偿责任?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赔偿责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违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有关事项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二是企业国有资产受到的损失,既包括实际利益的损失,也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三是企业国有资产的损失与企业负责人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企业负责人的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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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具体包括: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章程;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所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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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法规月刊》200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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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应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所在,也是国有企业提高运营效率和质量,提升综合竞争能力的必然要求。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众多国有企业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上进行了广泛的探索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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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是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据财政部会计决算统计,截止2002年底,中国国有资产总量共计118299.2亿元,国有企业占用75699.7亿元。如何管理好这笔庞大资产,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机制来维护,势必容易引起国有资产流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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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从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熏深化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由此,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国资监管体制、国企体制、经营机制和管理方式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现代国企)中的纪检监察工作,不论从思想观念、组织体制和工作机制上,还是工作方式方法上都遇到了新的挑战。我们必须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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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7,(2)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卫生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单位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和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国有卫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第三条下列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数额和人员总编制内设立独立的、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一)审计机关未设派出机构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二)二级乙等以上的医院和财务收支数额较大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卫生系统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权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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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这一概念在应用中的疑难探析 这里的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由于这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