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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破产欺诈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形成巨大威胁。我国破产法和刑法对破产欺诈行为的规制已作出较强操作性的规定,但比照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现实国情看,仍然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对实施了欺诈破产行为的债务人应解除其破产免责的权利,对其不予以解除债务;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其债权请求权应后于被损失方进行清偿,即求偿权后置;对债务人的财产被非法转移至第三人手中的情况查证属实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从第三方手中恢复财产。  相似文献   

2.
破产清算对一国社会和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对债权人而言,破产清算是债权受偿的最后机会;对债务人而言,破产清算意味着诸多权利与资格的限制,甚至主体资格的丧失;对社会而言,破产清算不仅关系到交易安全,还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乃至社会利益。因此,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务必恰当——应把握合适的时机,具备正当的理由,兼顾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社会利益——破产原因正是实现这一目的主要机制。我国《企业破产法》将破产原因规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种复合型结合的破产原因立法体例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破产清算程序的正常启动及运行。  相似文献   

3.
一、和解的申请 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始于和解申请。因此,各国破产法都对和解申请作了明确规定。我国的破产法也不例外。 1、和解申请人。就整个破产程序的发生而言,它既可以由债权人申请而发生,也可以由债务人提出。而和解只能由债务人申请。因此,在国外破产法或和解法都明确规定,和解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如联邦德国1935年和解法,就规定债权人没有申请和解的权利;日  相似文献   

4.
案情简况 原告Z公司从A银行处受让对债务人C公司的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债权13万余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及利息。2012年,Z公司作为破产申请人,以“c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C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被受理。  相似文献   

5.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存在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视角缺失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传统理论在对待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难以做到"自圆其说".《民法典》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设计具有原则性的统领作用.为解决我国个人破产条例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缺失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引入民法典基本理念,于总则部分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均衡保护体现利益平衡,依据债权人自身经济条件对债务人分类设定考察期体现公平原则,并优先适用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体现自愿原则.保持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与《民法典》内在的逻辑关系与有效衔接推动,打造一脉相承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6.
目前,我国的破产程序基本上是一审终审,对破产案件审判制度缺乏应有的监督,从而造成破产诉讼中存有诸多弊端。为此,必须采取设立破产案件的复核程序,允许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对审理案件的裁定有向上级法院申请复核或上诉的权利,允许债权人中请再审,允许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裁定行使撤销权等措施,完善破产案件审判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7.
破产撤销权制度是破产法上对债务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所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返还破产财团的一种制度,它对于破产分配目标的实现以及破产预防程序的有效实施,都是必不可少的。本文试图从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谈起,并针对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可撤销行为的范围做出梳理与评价,进而使破产撤销权在实践中得以有效适用。  相似文献   

8.
破产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产物。通过破产使劣质资产获得重组,再显生机。我国破产制度还存在缺陷,我们必须完善破产法律制度,规范企业破产行为,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破产企业职工获得救济的途径。从而保障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运行健康地发展。  相似文献   

9.
依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有破产能力,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破产能力。而依有关司法解释,于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如果没有破产申请的提出,则只能采取强制执行的优先主义;而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主体无力清偿债务时,则只能采取强制执行上的平等主义。本文通过对强制执行优先主义和平等主义的对比分析,主张及早修改现行破产法,及早赋予公民和非法人组织以破产能力,进而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并且两种个别执行体例均可能无益于债权人利益平等保护的情况下,给债权人和债务人一种在个别强制执行以及破产这一概括强制执行两种模式之间的选择权,通过破产程序的选择运用,倡导其追求债权平等的终极理念。这样做,相对于现行单纯的优先主义或平等主义的个别执行,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制度上无疑会更为充分和完备。  相似文献   

10.
我国新破产法首次引入了管理人制度,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机构之一,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环节,管理人的选任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利益。根据我国新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理人选任的相关规定,文章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方式、资格、选任时间、更换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理论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措施。  相似文献   

11.
破产撤销权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破产法调整的各种利益关系中,债权人的利益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破产撤销权这一制度设置,正是通过对破产程序开始前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普通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的撤销,使因该行为产生的财产利益回归破产财团,提高清偿率,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由于我国破产法对破产撤销权制度的规定过于粗疏和僵化,导致审判实践中难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此,本文作者认为我国应参考世界各国立法例,完善破产撤销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则需对可撤销行为的构成有一个概念性的认识,以便对既定法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种类进行适当扩张,以求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
论破产程序中连带债务的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民法中,专为债权人利益而设计的连带债务制度,如何在破产法中妥善加以运用,是我国在制定新的《破产法》时须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在破产程序中,连带债务同样具有双重法律效力,即各债务人的整体对外效力以及多数债务人内部各债务人之间的对内效力。在对外效力上,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当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被裁定开始破产程序时,连带债务人之间如何承担连带债务,即债权人应以何种债权额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何人行使其债权。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并未加以规定,瑞士立法例无疑是很好的借鉴。在对内效力上,主要解决连带债务人的内部求偿权问题。在《破产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理论以及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仍然需要我们作为思考的基石。  相似文献   

13.
根据我国目前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担保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被宣告破产时,担保权人丧失受偿能力,被担保人和担保义务人应向清算组履行债务。当被担保人破产时,担保权人可申报债权;担保权人不申报债权的,担保义务人(保证人、非主债务人担任的抵押人及出质人)即使尚未履行担保义务,也可先以其担保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以避免被担保人破产注销后,担保人履行债务后,无法行使追偿权。对此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已作合理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也比较简单,问题不多。现在立法及司…  相似文献   

14.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对债务人破产宣告前实施的有损一般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处分行为规定为无效,有违公平原则且不合时宜.有必要比较、借鉴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相关立法经验,修改我国破产法第35条之规定,实现从破产无效行为立法向可撤销行为立法的转变.  相似文献   

15.
破产重整制度为了授赦债务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对有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进行了限制并对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进行调整,从而弥补了传统破产制度的不足,将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但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冲突较为严重,而我国有关的制度、规定又尚不成熟、完善。文章对怎样既能实现破产重整的目的又使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过分侵害,意即各方利益能达到相对的平衡进行探讨,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  相似文献   

16.
我国新颂《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与以前试行的民事诉讼法相比属新增加的内容。本文仅对破产还债程序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破产界限、破产申请及其审查、法院公告、债权人会议、清算组织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作一浅析。 一、破产还债程序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 破产还债程序,是指运用破产的方式统一按比例清偿多数债务的程序,即在全体债权人中间公平分配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的程序。这种程序订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一)主体的限定性。在民诉法中所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外的企业法人,即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集休所有制企业、私人所有的企业、联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机关、  相似文献   

17.
破产程序与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及解决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优先与执行程序的冲突问题,是当前有关破产问题中的突出问题。本文就该问题提出了正确界定破产案件的受理时间,准确界定执行程序的终结时间,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提起或继续进行担保物之执行程序,不应受到破产程序的限制等解决意见。关于破产优先对债务人涉诉案件的处理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问题,本文提出了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诉讼与争议案件的处理,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诉讼案件,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仍应继续进行的意见。  相似文献   

18.
2006年8月27日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新破产法获得了通过,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破产法的出台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部标志性法律,表明我国的市场经济进入到一个新阶段。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法院能否受理申请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的重要依据。本文结合新破产法中破产原因的规定,着重从新破产法的破产原因及理论界中争议较大的债务超过能否作为独立的破产原因,还是同停止支付一同列为推定原因加以分析。希望能使读者对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有全面地认识。  相似文献   

19.
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程序,均规定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全民企业需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整顿),经受理法院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这就必然会遇到一个实质性的问题,即企业如何筹措资金进行正常经营。其中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企业凭什么让合同另一方相信其履约能力,保证  相似文献   

20.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关联企业破产中出现的滥用关联关系、超越正常交易范畴,损害债权人权益的不当行为的解决存在一定局限性,在现行法律制度无法处理当前关联企业破产问题且立法也处于空白的情况下,提出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主要包括: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资产与负债成本过高、破产欺诈、有利于债权人整体受益及重整成功,并借助“要件—效果”结构进行综合适用,以达到设立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目的,规制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真正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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