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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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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定性教唆是指教唆者事先设定了实施某种犯罪的具体条件,当该条件出现时,被教唆的人按照教唆的内容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形。设定性教唆具有教唆内容的设定性、设定条件的现实性和实行行为的滞后性三个特征。设定性教唆不同于概然性教唆、选择性教唆和陷害性教唆,在处罚上要结合共犯基本原理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区别对待。设定性教唆概念的提出,丰富了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理论,对于司法实践正确地认定教唆犯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教唆犯的认识错误,是指教唆犯和被教唆人对教唆犯的教唆行为、被教唆人的实行行为的法律评价和事实情况所发生的认识错误。分类研究教唆犯的认识错误,具体解析教唆犯和被教唆人在各种认识错误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在刑法实践中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3.
未遂教唆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未遂教唆是指教唆者一开始就以使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以未遂而告终的意思进行教唆的情形 ,不同于教唆未遂。传统刑法理论从共犯独立性与从属性以及共犯处罚根据的角度探讨未遂教唆的可罚性问题 ,有所不妥。考虑未遂教唆故意的确切内涵以及未遂教唆行为本身的违法性 ,未遂教唆属于法律上所讲的教唆行为 ,因而成立教唆犯 ,应适用通常的教唆犯原理来解决教唆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4.
当前有关教唆犯性质的通说难以解决实行过限、说明犯罪构成要件、教唆多人、再教唆、无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犯罪和教唆行为有益于教唆者或者被教唆者情形等问题。因此,应转换现今的研究思路,以共犯关系存在与否为标准,可以把教唆犯划分为共犯教唆与非共犯教唆,非共犯教唆应该从常态的共犯教唆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罪。在非共犯教唆罪的罪名上,不应该是单一的"教唆罪",而应该根据具体教唆行为配置具体的教唆罪名;在具体教唆罪的处罚上,应该尽量从轻并符合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5.
教唆犯分类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教唆犯的分类应坚持标准同一、外延周全、多角度进行划分的原则,目的是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深刻认识教唆犯。以教唆犯的教唆方式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直接教唆犯与间接教唆犯;以教唆犯的人数和犯罪形式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单独教唆犯与共同教唆犯;以教唆犯同被教唆人之间是否实际成立共同犯罪关系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分为共犯教唆犯与非共犯教唆犯;以教唆犯的行为特点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普通教唆犯、悬赏教唆犯、雇佣教唆犯与网络教唆犯;以教唆犯的教唆内容的明确性程度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精确性教唆犯、概然性教唆犯与选择性教唆犯;以教唆犯的主观目的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纯粹教唆犯与陷害教唆犯;以教唆犯的停止形态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教唆犯的既遂犯、未遂犯、预备犯与中止犯。  相似文献   

6.
教唆犯的未遂涉及到教唆犯和未遂犯两个刑法理论上有争议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刑法第29条第1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存在未遂形态,而对第2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则存有争议。本文拟就教唆犯未遂的范围略陈管见,探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含义,指出刑法第29条第2款所存在的缺陷并对该款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7.
陷害教唆是指教唆人出于陷害他人的目的,以使他人的实行行为以未遂而告终的意思,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行为。在陷害教唆中,教唆人与被教唆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陷害教唆与教唆犯在主观故意和犯罪形态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不能以教唆犯论处。但是陷害教唆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8.
在共同犯罪理论中,教唆犯属性之论争一直难有定论,从属性、独立性、二重性学说各持己见,分别从不同角度解读、阐释教唆犯罪.近年来,理论上通过对教唆行为本质属性的探讨将教唆犯属性之研究推向了更深的层次,力图通过对教唆行为的定性来界定教唆犯的属性.在共同犯罪视野下,基于犯罪行为阶段、法益侵害以及与个体犯罪之比较,教唆行为的本质应当是意识行为,从属性则是教唆犯的当然属性.  相似文献   

9.
共犯理论被学者称之为刑法学中的"迷宫",而教唆犯绝对可称之为这一"迷宫"里最为复杂和深邃的领域.由于其特殊性和特有的魅力,教唆犯问题历来是学者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教唆行为部分还有许多内容可以深入挖掘,对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理解和适用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10.
教唆犯的未遂是共同犯罪理论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人们习惯于从立法之实然对教唆犯进行研究,使得对教唆犯的未遂形态的认定仅限制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从本条的立法精神来看,我国《刑法》规定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也成立教唆犯未遂,然而这一规定并不合理。对于教唆犯的未遂形态的认定,不应囿于立法之实然规定,应该站在应然高度对教唆犯予以定位。  相似文献   

11.
陷害教唆是指教唆人出于陷害他人的目的,以使他人的实行行为以未遂而告终的意思,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行为。在陷害教唆中,教唆人与被教唆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陷害教唆与教唆犯在主观故意和犯罪形态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不能以教唆犯论处。但是陷害教唆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12.
陷害教唆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应该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纳入刑事法律关系之中来进行调整。陷害教唆行为并不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它同教唆犯有着本质的差别,与警察圈套也并不是完全一致。我国应该通过立法来对陷害教唆行为进行规制和处理。  相似文献   

13.
作为教唆犯罪中最为复杂的形态之一,教唆未遂一直为学界所关注.对流行性观点与传统观点语境下的教唆未遂的研究表明,二者均存在不同程度、不同维度的理论缺陷;基于其他学说基础上的教唆未遂,也未能提供科学而信服的教唆未遂理论观.而以价值取向为切入点、以纯粹的教唆犯独立性说为基础构建教唆未遂的理论体系,无疑将成为较为理想的路径选择:破除共犯理论体系下的教唆犯独立性说、从属性说或二重性说,在完整的独立犯的价值判断的基础上,重构教唆未遂理念.  相似文献   

14.
我国传统的教唆犯理论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弊端:一、并非一切教唆行为在实践中都能按照教唆犯处理;二、要求教唆他人必须实施某一种具体犯罪才成立教唆犯与我国刑事立法实践不相符合;三、要求教唆犯对被教唆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故意作出判断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对传统教唆犯理论进行改造。首先将现有的教唆犯概念一分为二,即教唆犯和唆使犯;其次,对分离出的教唆犯的基本构成条件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5.
如果只作文义解释,刑法第29条第2款之"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既包括非共同犯罪的情形,也包括共同犯罪的情形;如果从规范意义上理解,则宜指非共同犯罪的情形。因此,该款的"教唆犯"不是共犯意义上的"教唆犯",而是"教唆犯罪的人",即该款的规范对象是"教唆失败"情形下的单独教唆者。该款与共犯独立性、从属性均无关系。该款没有设定构成要件,对单独教唆者,既不能以"教唆罪"定罪,也不能以"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根据刑法分则例外规定的教唆型犯罪处罚。可将该款视为教唆型犯罪特别从宽处罚事由条款,进而指引司法者沟通实定法与社会生活,妥当进行个案权衡,缓和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之紧张关系。  相似文献   

16.
陷害教唆与侦查圈套有着天然的伴生关系,但并非所有的侦查圈套都属于陷害教唆之情形。按我国教唆犯二重性的通说,陷害教唆行为应具有可罚性,但侦查圈套并不都具有可罚性。犯意诱惑型侦查圈套行为虽然有目的的正当性为支撑,但其手段的非正当性亦不能排除其可罚性;纯正的机会提供型侦查圈套因不符合教唆犯本质特征,不应受到刑罚的非难;不纯正的机会提供型侦查圈套应当作为刑法中正当化事由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7.
教唆犯问题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共犯理论中,都是一个比较重要也比较复杂的问题。认真地研究这个问题,既是司法实践上的需要,也是深入探讨共犯理论的需要。教唆犯从作为客观存在的一种犯罪现象,到被刑法学家及思想家概括为刑事法律和刑法思想中的观点,从它在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中被当作共犯者中的正犯或从犯,到成为一种独立的共犯类型的学说,从普遍认为教唆犯具有从属性,到出现与之并存的认为教唆犯具有独立性的主张,这一系列理论的演变过程,都是由当时的具体的历史条件,社会环境决定的,都是与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密切相关的。  相似文献   

18.
在共犯理论中,教唆犯是引起学界争议最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在刑法典中设立教唆罪以解决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情况,同时,引入想象竞合犯的理论以解决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之罪的情况。  相似文献   

19.
我国传统的教唆犯理论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弊端:一、并非一切教唆行为在实践中都能按照教唆犯处理;二、要求教唆他人必须实施某一种具体犯罪才成立教唆犯与我国刑事立法实践不相符合;三、要求教唆犯对被教唆人的利事责任能力和主观故意作出判断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对传统教唆理论进行改造,首先将现有的教唆犯概念一分为二,即教唆和唆使犯;其次,对分离出的教唆犯的基本构成条件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20.
连续犯与教唆过限的竞合,是共同犯罪中出现的一种较为复杂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连续犯的概念并结合教唆过限的特点来认定连续犯教唆过限的基本构成特征.同时,在连续犯教唆过限的场合,应当区分其不同的类型来确定教唆犯和被教唆人的刑事责任,这样,才能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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