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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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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受贿罪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①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他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从内涵上分析,犯罪故意包含两种因素: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因素.这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共有的;二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属于心…  相似文献   

2.
作为本案公诉人,我认为: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作为某市橡胶厂厂长,利用自己职务之便,通过让单位从个体户刘某处吃进劣质高价煤炭,而从中收受“回扣”、“好处费”,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在认定受贿数额上,直接收取的回扣1.7万元和彩电、金项链等物情节清楚,无须置疑。但对其在被“请’赌博过程中的钱财应如何认定,是否归属受贿范围?回答应是肯定的,第一,从主观上,黄某有从赌博过程取得钱财的故意,在赌博前,两人就达…  相似文献   

3.
就受贿罪的主观要素进行分析,探讨受贿罪故意的认识和意志因素的内容,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纳入主观要素的范畴,并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该类犯罪的隐性超过要素,进而得出在受贿罪的故意中,存在两元主观超过要素的结论,以期对司法实践作出有益探索.  相似文献   

4.
边秀琴 《河北法学》2007,25(8):103-106
受贿罪中的受贿对象不应仅限于财物,还应包括物质性利益和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利用本人职权的便利,包括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但不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而非主观要件,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应当"有条件地保留",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既遂.  相似文献   

5.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界定从犯罪的主观方面上看,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是行为人对自己的伤害行为会给被害人  相似文献   

6.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将受贿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财物”,即金钱和物品,将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笔者认为,这种立法过窄地规定了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对受贿罪客观要件加以不必要的限制,实践中给受贿  相似文献   

7.
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是单一客体;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主观方面是故意谋取行贿方的利益。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客观方面是以侵吞等方法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主观方面是故意占有公司财物。吴某等三人接受某公司支付的劳务费和搬运费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行为,不能认定构成受贿罪,但是他们接受钱财后将其私分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相似文献   

8.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的银行卡并改动密码,至案发时虽未实际支取卡中存款,但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视为收受钱款的行为已经实施终了,构成了受贿罪。  相似文献   

9.
孟庆华 《法治研究》2013,(1):102-109
王立军案件共涉及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等四罪名。王立军“明知薄谷开来是有罪的人”,符合“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要件,依法应构成徇私枉法罪。明确叛逃罪是否以“危害国家安全”作为构成要件.以及王立军出逃美驻华领馆的行为是否成立叛逃罪,这对深入探讨叛逃罪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与作用。王立军应否构成滥用职权罪,重点在于从主客观构成要件上来确定“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是否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分析王立军的受贿罪问题。应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客观构成要件以及“明知”与“间接故意”主观要件两方面来把握.这样才能比较透彻地了解其受贿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性。  相似文献   

10.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分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利用现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将来、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是在职务上与他人存在制约关系。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则不宜以受贿论处,宜在立法上设立斡旋受贿罪。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目前尚无规定,修改刑法时有必要作出补充规定。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受贿不能构成受贿罪,可作党、政纪处理。”  相似文献   

11.
受贿罪可以分为一般受贿与斡旋受贿。而一般受贿又可以分为主动索取型受贿和消极接受型受贿。主动索取型受贿具有两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索取他人财物。消极接受型受贿的客观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中对于受贿罪是这样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丰富与发展,各种新形式的受贿犯罪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开始采取借用一些经济活动方式来掩饰受贿,或者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收受贿赂的时间间隔拉长,导致受贿罪更加隐蔽,更加难以判断.正是因为新型受贿犯罪打破了传统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罪的认识,给司法机关处理此类犯罪案件带来了较大的阻碍.本文正是通过《意见》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具体认定,而非对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的论述,针对退还上交型受贿犯罪形式的认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一般受贿罪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该受贿行为无需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另一种就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司法实践中,斡旋受贿罪表述中的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究竟是犯罪的主观要件,还是犯罪的客观要件,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就该行为做重点评析。  相似文献   

14.
事后受贿行为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 385条规定了受贿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由于本罪内部构造特殊 ,往往表现出繁杂的非典型形式 ,造成认定上的困难 ,其中尤以事后受贿最具代表性 ,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以求教于学界同仁。一、事后受贿的概念在刑法中 ,关于“事后”的提法并不多 ,汇总起来大致有犯罪故意类型中的事后故意 ;状态犯中的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分则中的事后抢劫行为等。从这些有关“事后”的概念中可以 ,所谓事后 ,是指主要的犯罪事实发生于后的情形 ,它指代的是时间概念 ,在刑法…  相似文献   

15.
56.什么是受贿的违纪行为?答:根据《处分条例》第85条第1款规定,受贿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受贿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不是上述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第二,主观上由故意构成。第三,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  相似文献   

16.
一、单位受贿罪的构成单位受贿罪是新刑法中规定的新罪名。1979年刑法及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对单位受贿罪均未涉及。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规定》),将受贿犯罪的主体作了扩展,从立法上确认了单位可成为受贿犯罪的主体。1997年3月,新刑法将《规定》中关于单位受贿犯罪的条文加以归纳吸收重新作了明确。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本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相似文献   

17.
权威发布     
《方圆》2020,(8):10-11
山西省忻州市检察院依法对权志高涉嫌受贿、徇私枉法案提起公诉日前,山西省公安厅原副巡视员权志高(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经山西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忻州市检察院向忻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忻州市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权志高利用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权志高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8.
<正> 吴兆林、邢伟在《法学季刊》1986年第1期《受贿罪主体不应以利用职务便利为前提》(以下简称《吴文》)一文中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论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只要其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收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受贿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很值得商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该是受贿罪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 首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受贿罪必备的构成要件具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刑法》第185条曾明确地把“利职用务上的便利”作为构成受贿罪的法定要件而加以规定。尽管《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在修改受贿罪的刑罚时  相似文献   

19.
白云 《政法学刊》2005,22(4):58-59
收受贿赂犯罪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表现为直接式和间接式两种;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法理上产生争议在于其是作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规定,还是作为客观要件规定,从不同角度阐述分为旧客观要件说、主观要件说和新客观要件说三种学说。其实,考诸司法实践,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成立受贿罪的限制条件没有意义。  相似文献   

20.
受贿罪中共同犯罪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贿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文坚持和贯彻不可收买性说,认为受贿罪的概念应界定为;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约或者承诺贿赂的行为。收受,索取贿赂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是从重处罚的情节。因此,在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上,主体必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核心的两上以上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共同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约定贿赂的行为是直接故意。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和家属的共同受贿犯罪。应根据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来定性,对犯罪的共同故意的认定。可以运用法律推定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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