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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名:朱某挪用公款罪案 主题:《刑法》第37条规定的免除刑罚是指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免除刑罚处罚,即不判处任何刑罚[1]。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制度,其在发挥功效的同时,也会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一些亟需厘清的问题。如行为人不具有法定的免予刑事处罚的事由,法院直接适用该法条对行为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而且在刑法理论界也存在较大的分歧,尤其是直接适用且未经报核程序,成为检法之间多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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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是我国刑罚裁量中从宽处罚的一种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减轻处罚是指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在具体的适用中,在很多方面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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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刑事处罚对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感化未成年人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的规定过于笼统,相关司法解释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失当之处。本文从未成年犯罪和再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入手,分析宽泛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弊端,以尝试提出对未成年人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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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问题研究及其立法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上的立功是与行为人的罪过无关,但对行为人刑罚和刑罚执行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行为.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建国以来我国颁布的有关刑事法律,对立功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例如,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第14条规定,检举前或以后真诚悔过立功赎罪者,得酌情从轻或免予处罚.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较重后自首,如果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是,我国刑事立法对立功问题并未向自首那样单独作出规定,且规定比较原则,对于什么是立功,成立立功需要具备哪些条件都没有明确规定.刑法理论对立功问题研究的也不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立功问题却比较突出.为此,笔者对立功问题谈一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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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的刑法职业禁止令属于保安处分措施.其适用于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特定义务要求而实施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之后短期内仍有可能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职业便利不仅包括职务便利,也包括与职务行为没有关系的便利;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假释之日指假释裁定送达之日;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之时,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执行刑法职业禁止令及执行的期限和地点.违反刑法职业禁止令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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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是我国刑罚裁量中从宽处罚的一种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是指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在具体的适用中,在很多方面存在争议,例如减轻处罚的幅度究竞是依据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还是根据我国刑罚中的格来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是否及于附加刑,是否能够减为附加刑,能否由刑罚处罚减轻至行政处罚等。本文拟从立法目的,可行性,刑法的体系解释等角度来分析减轻处罚,以期对这些问题有一个较为合理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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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法中对未成年犯刑法规范主要在第14条、44条两条之中。内容包括:刑事责任年龄段的划分、不适用死刑、处罚从宽和不满16岁不处罚责令家长管教或由政府收容教育等。对于这些规定,有些颇具争议,有些急待完善,笔者将着重阐述以下几个问题:1. 充分肯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即行为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应达到的最低年龄。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的最低年龄为14岁。近年来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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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立法的定量模式,已经使得在外国可以和解的大部分案件被排除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之外。此时,如果仅仅原样引入外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并且为了表示对这种先进制度的认同而一定要寻找出比较确定的适用范围,其结果很可能就是将在国外也不一定进入刑事和解领域的案件划入刑事和解范围,从而导致刑法价值的异化。为了避免这种异化,就应当设计符合我国犯罪成立条件特点的和解理念之实现方式,即依据刑事和解的理念,在较轻的刑事案件中和解可以免于刑事程序;在不是较轻的一般刑事案件中和解可以导致免于刑事处罚、减轻处罚;在较重甚至严重的刑事案件中和解可以导致免于死刑、重刑.而裁量一般的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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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法领域 ,非刑罚处罚与刑罚处罚是相对的概念 ,指对免除刑罚处罚的犯罪人 ,给予刑罚以外的实体上的处罚 ,这种处罚方法称为非刑罚处罚方法。明确非刑罚处罚的适用范围能够使非刑罚理论更完整并能有效指导实践。一、适用主体非刑罚处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 ,依据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 ,对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予以非刑罚处罚。人民检察院是否也有适用非刑罚处罚的权力 ,是确定主体范围首先应澄清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 2 5 2条规定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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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从地方性的制度实践上升到国家程序法层面,但这改变不了包括刑事和解在内的整体被害人行为被刑法忽略、漠视的现状。实际上,被害人行为存在于犯罪发生的全过程,不仅影响着行为人犯罪性质的认定,也会作为刑罚处罚条件影响着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刑罚的裁量。因此,将被害人行为引入刑法视野有着深刻的必然性,这不仅是部门法之间协调统一的需要,也是刑法自身的公平理念的实现、法益保护机能的扩张、社会危害性的合理评价之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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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措施的完善——基于国际人权法视角的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措施作出了特殊规定.中国目前有必要以这些规定为参照,完善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措施.就刑罚措施而言,需要明确限制无期徒刑的适用,宣示监禁刑的慎重性适用;而对非刑罚处罚措施,则需要以专条、专节的形式,改造现有方法,增设新的种类,建立形式多样、轻重有序、逐级递进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体系,强化非刑罚处罚方法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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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立功,是对行为人刑罚的裁量和刑罚执行具有重要影响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它在我国《刑法》中有三种不同的类型:一是《刑法》第68条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罚轻重即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之一的立功;二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对原判刑罚的执行即作为法定减刑依据的立功;三是《刑法》第449条对在战时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特殊立功。本文所论及的只是《刑法》第68条所规定的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一、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在我国刑法史上的发展、变化作为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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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之适用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法理论和实务界,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的适用关系问题,始终存在分歧和争议,客观上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的失范局面。对此,笔者认为,刑事立法关于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之规定,属于一种具有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应当遵循重法条优先适用的原则;而对于两者适用关系的规范评价,应当立足于行为人无视前罪刑罚体验而再度犯罪的客观事实,综合考察其独立性与同质性,区分单独评价、整体评价和分别评价三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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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法构成犯罪的刑事立法 ,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目前 ,我国刑法对多次违法构成犯罪问题规定的条文不多 ,表述也不尽相同。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构成盗窃罪。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 ,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看出 ,所谓多次违法构成犯罪 ,是行为人多次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 ,已经严重危害社会 ,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多次侵害的社会关系不同 ,则不能以多次违法认定其构成犯罪。如刘某一年内贪污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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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suspended sentence),即暂缓适用或者执行刑罚,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①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72条、第74条、第76条和第77条有关缓刑制度的规定予以修改,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缓刑制度,这将会促进我国刑事司法更好地实现刑罚个别化、行刑社会化、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刑罚矫正机能和宽严相济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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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虽然规定了驾驶人醉酒驾车应受刑事处罚,但是,该修正案对于行为人在受到刑罚以后又重新醉驾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尚未明确,而现行累犯制度却无法对其适用。有必要设立醉驾累犯制度,以充分体现《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行为进行规制的初衷,并完善醉驾惩处和累犯适用机制。构建醉驾累犯制度在我国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现实可行性,且对以后探讨在轻微但高发刑事案件中适用累犯制度更具有开拓性意义。构建醉驾累犯制度应明确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构造、先后两行为的性质、时间间隔以及二次醉驾刑罚后果等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