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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3条规定了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机动车交强险条款》第5条则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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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2006,(5):67-6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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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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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被保险机动车无证驾驶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承担赔偿责任。对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应当以交强险制度的设立目的为基础,并结合条例中其他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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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6):8-8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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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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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醉酒驾驶交强险保险责任确定的混乱状况,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为基础,通过对醉酒驾驶的性质以及交强险的立法本意进行分析,并以部分立法资料、规章性法律文件为基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从法理角度论述了《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实际上就是交强险法定免责事由的法律规定。因驾驶员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仅对"财产损失"免责",人身伤亡"亦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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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族购买了新车后,要做的头等大事往往就是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因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与商业三责险相比,交强险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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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特别是与之存在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保险行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至法院索赔,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通行的做法是追加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对这种做法的说辞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裁判所需的法律依据不是十分充分的情况下,各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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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即只有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才是交强险的保护对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复杂多样的交通事故形式使得对"第三者"的认定并不像法律条文规定的那样简单和容易操作,且"第三者"的认定关系到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否得到赔偿,关系到交强险的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因此厘清"第三者"的范围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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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赔偿义务人问题首先,要解决保险公司的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出台前,这个问题几乎不存在。《道交法》出台后,大量原告已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现行三者险应属于商业险。商业性的责任保险,保险人是否可以直接成为被告,法律并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商业性责任保险中,应该赋予被害人(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人的权利。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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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通过,标志着我国首个通过行政法规予以确立的机动车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问世。根据《条例》,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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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对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以及本车乘车人以外的受害人(俗称"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在长途运输时,为避免疲劳驾驶,往往由两个驾驶员轮换开车,当一个驾驶员开车时,另一个未开车的驾驶员是什么身份?是交强险意义上的驾驶人,还是乘车人?如果未开车的驾驶员下车排故障时被撞身亡,在这个特定时刻他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