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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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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事行政案件包括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和海事行政执行案件,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相关规定出现反复,最高院办公厅以通知的形式终止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行政案件,其形式合法性存疑。目前部分高院指定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这种做法存在弊端,不符合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授权海事法院管辖行政案件;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不符合“两便原则”;在确定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时其行政专业性应优先于海事专业性;随着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开展,海事法院跨区域管辖的优势不复存在。故最高院应尽快发布司法解释以结束高院指定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的做法,让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回归其应然状态,海事行政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2.
广州海事法院是受理广东全省海域和通海的内河可航水域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了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曾于2002年3月作出《关于重申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通知》,明确指出地方法院不得违规受理海事海商案件。但广州海事法院在审理案件和调研走访过程中,发现地方法院受理海事海商案件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  相似文献   

3.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行政案件必要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关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法律规定几经反复。海事法院一度曾受理过海事行政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目前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又被划归地方法院。通过实地调查,本文拟对海事行政案件的类型、数量、发展趋势及其由地方法院受理后产生的社会效果等情况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行政案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立法建议。一、海事行政案件的涵义、类型和特点为廓清本文的研究对象,我们首先必须对海事行政的相关概念有个清晰的认识。海事行政是指对海域和通海水域的  相似文献   

4.
中国海事法院:问题与出路——兼论其他专门法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专业法院尤其是海事法院在案件受理、管辖与管理体制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的现实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法院系统的科学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以海事法院为中心,分析存在的问题,对现有对策做出反思,并运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解决问题之所在,指出海事法院乃至专门法院的出路在于理顺管理体制,将其彻底归人现有地方法院的管理体制之下.  相似文献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规范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我院审判委员会第1282次会议决定,特通知如下:一、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海事等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亦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二、本通知下发之前,海事法院已经受理的海事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继续由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法院已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或者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2003…  相似文献   

6.
首先从诉讼管辖基础理论之角度对民事诉讼管辖和海事诉讼管辖的划分标准进行了评述,认为远期运费协议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具备理论上的合理性;其次从比较法之角度考察了英国、澳大利亚和美国法中对远期运费协议纠纷是否属于海事请求的认识,提出明确中国海事法院对远期运费协议等航运金融衍生品纠纷的管辖权具有现实必要性.  相似文献   

7.
本文首先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定位于海事赔偿责任附属审判程序之中。进而论述了启动该程序的主体及条件、管辖法院以及该程序其他方面的主要问题。责任限制申请人的申请和法院认可该申请的肯定性审查决定二者的结合,将有效地启动该程序。确定责任限制案件的管辖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在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前提下,将同一事故的所有案件统一到基金设立法院管辖是应予贯彻的特别规定和制度安排。放弃限制性海事赔偿债权与放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是对立统一的.文章提出了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见解。在创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时,可借鉴英美国家的禁令制度,由设立基金法院发布禁止令。禁止对基金设立人的同一事故的海事请求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除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案件外。仅申请责任限制而未设立基金是允许的,但存有能否实现责任限制的相当风险,该风险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相似文献   

8.
海事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上或内河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海上或内河行政主管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的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在有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解决因当事人不服海上或内河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并以海上或内河行政主管机关为被告的海事行政案件的全部活动.海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管辖则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行政案件的职权划分,即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也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上或内河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是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还是向海事法院起诉,是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还是由  相似文献   

9.
广州海事法院成立于1984年6月1日,是我国最早成立的海事法院之一,管辖着我国3300多公里的海岸线及37万多平方公里的辽阔海域。  相似文献   

10.
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吴南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第9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不设行政审判庭,不受理行政案件。”根据这一规定,各海事法院停止了对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但6年来的审判实践...  相似文献   

11.
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已经基本实现了"三合一"的审判模式。为了充分发挥海事审判为建设海洋强国提供司法保障的功能,结合海事案件的特点,海事审判亦应探索建立"三合一"的审判模式。海事审判已经有了专门的、受理行政案件的海事法院,可以借鉴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的经验。论述了海事审判"三合一"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具体操作步骤。  相似文献   

12.
香港的海事审判管辖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香港高等法院法令第12条的规定,介绍了香港海事法院的管辖事项的范围、管辖权的行使方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以及香港海事法院的收费标准等。  相似文献   

13.
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先行者,海事法院在实践中积累了一系列旨在保障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非正式制度。这些制度与本轮司法改革的目标最为接近,是改革不容忽视的本土性资源。海事法院在跨区域管辖案件、人财物统一管理、法官队伍精英化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面临着地位边缘化、存在合理性、管理混乱化三大危险。本轮司法改革应重构海事法院的权力体制,修改宪法及法院组织法,并进行法院内部去行政化、法官职业化等配套制度改革。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也可借鉴海事法院的经验。  相似文献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北海海事法院的批复》精神,现就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对外受理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洲岛、斜阳岛,属北海海事法院管辖,不服北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由  相似文献   

15.
在海洋强国与“一带一路”战略的历史背景下,结合海商法规范的特殊性和关联性特征,在对海事司法管辖实行“三审合一”的历史与现实思考的基础上,分析了建立中国特色的海事司法管辖“三审合一”制度的有利条件和障碍,提出以海法典模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开展海事司法管辖“三审合一”的试点,成立高级海事法院,建立稳定的、专家型的海事审判队伍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海事司法审判制度,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公平处理海事纠纷,促进海商法与时俱进,进而引导国际新规则.  相似文献   

16.
Sir  Peter  Gross  黄永申 《仲裁与法律》2006,(2):84-103
禁诉令是英国为保护协议管辖(包括诉讼管辖和仲裁管辖)而实施的一项专门法律制度。该制度对我国的海事诉讼也开始产生影响。最近,我国的海事法院已经遇到一起英国法院向我国案件当事人签发禁诉令的案件。随着我国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增多和影响的扩大,肯定还会遇到更多的此类案件。为应对这种情况,我国应对该制度的基本内容、实施情况以及其他国家对此的态度等有所了解。为此译者翻译了英国法官皮特·格劳斯(Sir Peter Gross)最近发表的一篇文章,希望能对读者有所裨益。本文主要介绍了英国禁诉令制度的起源、英国司法界的观点、外国法院(主要是欧盟法院)的态度,作者同时也阐述了本人的观点。  相似文献   

17.
赵微 《法治研究》2015,(1):29-38
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海事法院缘起于改革开放之后发展迅猛的远洋经贸以及附随其后的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法院成立之初只审理海商案件和海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始终没有纳入其管辖范围,导致我国对海上犯罪疏于刑罚制裁,海洋生态环境与海上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当下,依法治国、海洋强国、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战略都对海上法治环境提出更高标准的要求。因而,提升国家公权力对海洋的管控能力,建立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海事审判格局,巩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①已是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18.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海事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海事法院主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取得涉外海事管辖权。一、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基于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和事具有属地主权的原则确立的。属地管辖原则表现在涉外海事诉讼管辖上,是指海事争议的人或事与我国领域相关,我国海事法院即具有管辖权。由  相似文献   

19.
陈运洪 《特区法坛》2006,(4):18-19,31
一、案例 2004年7月1日,甲公司的A船与乙公司的B船在某海域发生船舶碰撞事故,致B船以及B船上所载货物(集装箱)一齐沉没,A船也受损严重,于是甲公司向乙公司住所地的H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所受到的损失,H海事法院于2004年7月7日予以受理,同月9日又受理了甲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一案。而乙公司先向事故发生地的G海事法院申请设立基金,之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所受到的损失。G海事法院分别于7月16日和8月19日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两海事法院都先后发出了债权登记的通知和公告,限期债权人到各自的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并提起确权诉讼。此后,当事人之间和两海事法院以及两省高级人民法院之间为管辖权争执不下。于是只好共同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相似文献   

20.
由于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在现行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下,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受行政干预太大,很难实现公正的审判。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利用既有的制度资源对行政案件的管辖进行改革,来达到异地管辖和管辖级别提升的目的,使法院能独立公正的审理行政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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