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邱锦全 《法制与社会》2011,(25):135-135,139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同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两罪在概念、立案标准、主观、客观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但实际办案中确又不容易区分开来,下面,本文就通过对两罪的比较,浅析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方法以及对两罪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涉及刑法23个条文,规定了33种罪名。如果以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来划分,可以将渎职罪分为两类:一类是滥用职权罪,一类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因玩忽职守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又细划为9个具体罪名。由于每个罪名的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相同,所以本文将玩忽职守这一类罪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分析论述。  相似文献   

3.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认定两罪中的损失。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是刑法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笔者认为,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标准不应当与玩忽职守罪相同。同一条文规定两个以上犯罪的情形,为排列式罪名或者选择性罪名。排列式罪名的罪与罪之间行为无内在联系,但侵犯的客体相同;选择性罪名的罪与罪之间有内在联系,且罪质相同。但无论是排列式还是选择性罪名,既然刑法将其规定在同一条文,适用相同的法定刑,它们的…  相似文献   

5.
对渎职罪立法、司法中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订刑法改变1979年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过于笼统的做法,把十几年来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文,并针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渎职犯罪行为,从而形成了以第39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为渎职罪的一般性规定,以第398条至第419条所规定的具体渎职犯罪为读职罪的特殊性规定的读职罪法律规范体系。修订刑法关于渎职犯罪规定的具体化无疑将有助于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渎职犯罪。 为了解、掌握检察机关依据修订刑法惩治渎职犯罪的情况,我们就有关渎职罪立法、司法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我们的调研情况及初步研究意见汇总如下,供刑事立法、司法及理论界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6.
滥用职权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滥用职权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犯罪,原刑法没有规定滥用职权罪。在过去长期的司法实践当中,严重的滥用职权的行为都被当作玩忽职守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来加以对待。的确,滥用职权行为与玩忽职守行为在犯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有着许多相近和相似之处,但是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把滥用职权的行为当作玩忽职守处理,也只能是权宜之计。因此,在1997年刑  相似文献   

7.
滥用职权罪相关问题之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滥用职权罪从 1 979年刑法典的玩忽职守罪分离而来。现行刑法典以一条两款之形式 (第 397条第 1、2款 )规定了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基本犯和加重犯的情形。① 关于滥用职权罪 ,学界争议纷陈。理论的微小偏差导致司法实务中执法的任意与悖谬。因此 ,结合立法与司法实践 ,学理探究滥用职权罪的诸多争议问题 ,对澄清理论认识 ,指导司法实践都极具意义。一、“重大损失”及滥用职权罪客体认识(一 )“重大损失”———客观超过要素抑或客观处罚条件刑法典第 397条规定 ,重大损失是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必要构成要件。滥用职权行为必须造成重大损…  相似文献   

8.
也论新刑法第397条的罪名与罪过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新刑法颁布之后,关于刑法分则第397条的罪名和罪过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同时,“两高”司法解释对该条罪名的规定也不统一,因此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关于罪名,本文在评析不同意见的基础之上,结合刑法中的罪数理论、法条竞合的立法方式等进行了分析,指出该条只规定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关于罪过,文章从刑法中的罪过理论、立法意图等方面加以分析,主张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相似文献   

9.
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于前述第1款,司法界及学术界均无争议,都认为该条款包含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两种罪,定两个罪名。对于第2款如何定罪,司法界存在不同认识,…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该条中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是渎职罪的一种,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构成条件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的构成条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  相似文献   

11.
丁相程  段蕊 《法制与社会》2013,(26):291+293
滥用职权罪是现行刑法典增设的新罪名,因此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主体、客体等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但由于现行刑法条文对滥用职权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因此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准确定性。本文从二罪的罪过形式进行分析,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并且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玩忽职守罪只能是过失。  相似文献   

12.
模型建构视野下的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之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刑法学界在涉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罪的认定时争议颇多,尤其表现在对两罪主观罪过形式及客观方面特征的界定上。实际上,刑法所建构的犯罪识别模型(犯罪构成)虽然来源于生活原型,但由于人为概念系统固有的拟制功能,法律规定往往高于生活事实本身。据此,在犯罪模型上将所有故意性的一般渎职行为统一拟制为滥用职权罪,将所有过失性的一般渎职行为统一拟制为玩忽职守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于事实原型本身,但却是十分必要和切实可行的。  相似文献   

13.
1979年刑法第187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的内容,而1997年修订刑法时却在397条增设了一个滥用职权罪与之并列。如此修改的缘由与用意怎样,如何区分并正确适用二罪,已经成为理论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本文拟从主观罪过方面对上述问题详加分析,以整思路便于具体之认定。  相似文献   

14.
问题的提出关于现行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心态,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两种不同论说。一种认为,滥用职权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玩忽职守罪“必须出于过失”;〔1〕国内大多数论著持类似观点。另一种认为“玩忽职守罪多数是过失”(言内之意是并...  相似文献   

15.
李文霞 《人民检察》2005,(19):45-47
滥用职权是一种典型的权力异化、权力腐败行为,它对国家政权的危害高于一般刑事犯罪。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注重通过立法、司法等多种途径加强对滥用职权行为的惩治。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滥用职权罪,但存在主体范围过窄、罪状不明确等问题,有待完善。一、滥用职权罪的立法缺陷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滥用职权罪,在此后颁行的大量法律法规中,特别是附属刑法规范中多次出现“滥用职权”一语,并逐步明确滥用职权者的刑事责任。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在立法模式上采用总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即以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概括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第 2条修正了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填补了刑事立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立法空白 ,修改了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但对该修正应如何理解和适用 ,又成为新的困惑。针对该条的细致分析 ,将有助于实践操作。  相似文献   

17.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办案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但其中关于《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及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之最后一项,皆规定为:“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笔者认为不妥。 该项之所以被列为立案标准之一项,是基于《刑法》第397条第2款的规定。1997年12月,高检、高法分别依据《刑法》分则规定了各罪的罪名,对《刑法》第397条第2款是否单立罪名存在分歧,后者没有将其独立成罪,而前者认为应独立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从此次公布的立案标准看,高检采纳了  相似文献   

18.
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应为故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滥用职权罪规定的比较简单,仅规定了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是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仅从此条内容难以直接看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因此,要准确判断本罪  相似文献   

19.
滥用职权罪主观要件浅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增设了滥用职权罪。如何正确认识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对于合理界定滥用职权罪的范围,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都具有重要意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本身没有明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内容,所以对滥用职权罪主观要件的认识,理论和实践部门存在严重分歧。据笔者所见,关于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当前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对其应当履行职责而不履行或不应当超越职权而超越职权及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故章的”。工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罪是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  相似文献   

20.
试论玩忽职守罪的立法完善韩耀元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应该是十分明确的。即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玩忽...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